也谈“关于反诉”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四月七日】看到明慧网四月三日《关于反诉》一文颇有启发。对公、检、法系统人员在迫害法轮功学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進行控告,不仅是在揭露邪恶,而且是在制止邪恶。

我们不仅要状告那些作恶的不法之徒,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法律文书,就進行绑架、没有搜查证就随意抄家、拿走物品不给清单(就是抢劫、偷盗)、罚款没有收据(有收据也是违法的)、没有传唤证等等。还应该单独立案,如:抢劫罪、贪污罪(罚款无清单)、渎职罪(无证抄家、无证传唤等)。在劳教所受到酷刑折磨、身体受到伤残,也都要追究恶人的罪责,并要求赔偿。

大法弟子“是众生得救的希望”[1],运用常人社会的法律,揭露邪恶、制止正在发生的、利用法律迫害大法弟子的行为,是在救度公、检、法体系里的众生。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零八年纽约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