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玲被非法劳教期间,云南大学停发了她的工资,并取消了马玲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对马玲的年度考核故意评定为“不合格”。对于这些做法,马玲回校工作后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都没有回复。
二零一一年三月,马玲以申诉的形式提出,希望学校把不合理的做法纠正过来。在申诉中,马玲写了自己被中共两次非法刑事拘留、抄家、两次被非法劳教的迫害经历,同时从中国现行法律的各个角度阐述了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非法以及所有参与人员的违法,并讲述了真实的法轮大法以及大法洪传世界各国的盛况;最后对学校提出三点要求:1、在一定范围内为马玲恢复名誉,向有关人员讲清马玲被迫害的真实情况,消除负面影响;2、在马玲被非法劳教期间学校不算工龄,但又要对她进行年度考核,并且考核为不合格,这等于对马玲双重迫害。由此,马玲的正常晋级、职称评定、福利待遇、工资基数等都受到影响,显然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应该给予纠正。3、马玲二零零四年五月将自己写给《致最高检察院及云南省检察院领导的一封公开信》亲自送给学校人事处、图书馆、校办公室、组织部、校纪委、保卫科等部门的领导,给各位领导一个知情权,有助于了解她的情况,本是对学校的信任,却成为马玲被非法劳教三年的罪证,学校应该给一个说法。
这封申诉信,马玲首先送给学校信访处,之后又送给了学校公安处、纪委、校领导。之后,学校信访处的领导答复马玲,说她的申诉已经转给了学校“610”(中共专事迫害法轮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机构)人员、公安处的余晖,由他给解决的意见。马玲找到余晖,余推脱说劳教不是学校判的,是上面定的,说他解决不了。
近日,马玲再次以控告的形式致信各级检察机关、信访处、控告检举中心等单位,揭露昆明市公、检、法、司以及她工作的云南大学公安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精神及经济损失。
以下是马玲自述多年来遭迫害事实:
我叫马玲,女,五十六岁,河北人,大学文化,云南大学图书馆退休职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清晨,我独自一人在昆明市金星小区花园炼功,被小坝治安联防大队的警察绑架,他们叫我写个不炼法轮功的保证就可以放我回家。我说:“你们这是在强奸民意。”到了下午四点多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和云南大学共来了二十多人,在一个会议室里审讯我。之后我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冠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抄了家,并被劫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十五天。我炼法轮功锻炼身体,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对我的审讯和拘留是非法的。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早晨八点多钟,我和我女儿乘出租车到云南省政府信访处,反映我修炼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在我填写完“人民来信来访”的信签纸后,信访办人员叫来两名警察把我和女儿带到华山西路派出所。之后就来了两名穿便衣的人员对我和女儿进行非法审讯。当天下午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国保大队就非法抄了我的家。几天后,我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国保大队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三十天,放回家又被昆明市公安局宣布 “监视居住”,具体由云南大学公安处负责执行。我上访是合理合法的,是履行公民上访的合法权利,却被诬陷为“扰乱社会秩序”,还将我非法关押一个月,之后对我监视居住,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更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八日下午,我和我女儿张稷乘坐长途汽车,车行至云南省曲靖市时是晚上十二点左右,突然车上上来了几个便衣,将我和我女儿绑架回昆明,将我劫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刑事拘留四十九天,之后昆明市劳教管委会非法判我劳教两年六个月,把我劫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迫害。在劳教所,我向云南省劳教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遭驳回。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我又被转移到昆明市强制戒毒劳教所,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非法劳教。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许,我正在云南大学图书馆上班,云南大学公安处来了两个人(至今我也不知道名字)说叫我到公安处去一下,我说上着班去什么公安处?来的人说有事,你去一趟嘛。我就跟着他们走出了办公室,他们俩人说走后门,我说走什么后门?他们就从后门走了,我一人从图书馆大厅走下来,到了大门口,一辆微型车里出来两男一女将我带上车,拉到公安处的一间小房子里。当时那里面已经有四、五个穿便衣的人,一个叫马斌的拿出他的证件给我看,说他是五华国保大队的,马斌指着旁边的一个人说是五华国保大队队长练学腾,要对我非法审讯,他们折腾了四、五个小时,就强行把我拖进微型车,关到五华看守所。十一月一日上午,五华国保大队的郑宏滨把我从五华看守所带出来,当时还有云大公安处副处长余辉、图书馆副馆长王益广和一位人员在场,用一辆微型车把我拉到昆明市强制戒毒所,非法劳教我三年。
我在公园里炼法轮功就是“扰乱社会秩序”,要被刑事拘留,这不太荒唐可笑了吗。法轮功作为一种功法修炼,为什么不能在公园里炼?我这样举举胳膊就扰乱了社会秩序?我影响了这个社会的什么秩序?造成了什么社会影响?影响程度如何?而很显然的事实是,我炼功锻炼身体不仅没有影响社会秩序,相反还为这个社会节约了大笔的医药费,于己于人于社会都只有利而无害。而那些对我非法抓捕、拘留的人员才是真正的扰乱社会秩序,他们不但非法剥夺了我的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还严重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在戒毒所里,我向驻所检察官提交了书面控告材料,要求依法追究对我非法抓捕、拘留、劳教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我精神、经济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恢复名誉,并向我公开赔礼道歉。我要求有关部门对我控诉的事实调查核实,对犯罪者依法给予惩处,还我公道,同时赔偿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与精神损失。
参与迫害马玲的责任单位及人员:
云南大学公安处:副处长余晖、杜建荣
昆明市公安局:王森
昆明市五华分局国保大队:
队长练学腾(现任昆明市五华看守所所长)
警察:马斌、郑宏滨、杨成、邹刚
昆明市华山西路派出所
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刘浩、胡晓敏
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小坝派出所治安联防大队
昆明市劳教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