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点多陪其妻做产检,在医院门口被几个便衣绑架至靖江市城南派出所,当天晚上被非法刑事拘留,然后被绑架到城北看守所。随后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于十二月六日将张伟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进行审核,对张伟的罪名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取证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合法、寄给其妻子王亚丽的关押证和逮捕证上均无填写办案人姓名,对张伟的刑拘和逮捕是否合法,一概不审核,对公安机关非法抓人、非法关押、非法抄家、非法逮捕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对看守所是否依法关押从未审核,不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不顾张伟的妻子怀孕即将要生产,于2013年1月6日非法将张伟起诉到法院,已经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靖江市政法委、610非法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顾张伟的妻子生产在家,孩子很小需要爸爸的照顾,母子二人没有经济来源,不顾母子无依无靠要吃饭要生活,冷血无情,不顾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公然挑衅、亵渎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故意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要不遗余力、一次又一次地制造冤案迫害张伟,给当事人张伟和家属造成家破人亡、痛苦不堪、生活艰难和无法弥补的损失。
附:控告信
控告人:许美珍 (张伟、王亚丽的母亲) 身份证:321024195305124020
现住址:江苏省靖江市地中海花园19-302 联系电话:15008985969
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政法委员、非法组织610办公室主任赵国庆、(原主任:蔡小平)杜兴才、陶坤林、陆桂红及其他610人员
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局长王平、陈建林等所有相关人员
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姚文明,殷荣山及办案人员:常旒峰、冯峰、陈彬、等所有相关办案人员
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城北看守所所长、副所长、张伟的管教
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贵、(原任:王玮)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沈晋(刚退休)、毛金生、方强、陶华、刘晓昕以及丁明霞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杰、以及张伟案的承办人赵小凤等所有相关人员
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院长陈卫兵、副院长陈燕萍、张伟案承办人陶永华等所有相关人员
被控告人:江苏省泰州市劳教管理委员会承办此(泰劳教委决字[2011]第67号)文件的所有相关人员
控告事项:
1、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政法委员、非法组织610办公室主任赵国庆、(原任:蔡小平)及其他610人员、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长王平和副局长等所有相关人员和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姚文明,及所有办案人员常旒峰、冯峰、陈彬、陈建林等所有相关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私闯民宅罪、入室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殴打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城北看守所所长、副所长、张伟的管教相关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关押罪、奴役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
3、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贵、(原任:王玮)、副院长:沈晋(刚退休)、毛金生、方强、陶华、刘晓昕、丁明霞公诉科科长刘杰、以及张伟案的承办人赵小凤等所有相关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逮捕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
4、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法院院长陈卫兵、副院长陈燕萍、张伟案承办人陶永华等所有相关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
5、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苏省泰州市劳教管理委员会承办此(泰劳教委决字[2011]第67号)文件的所有相关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
6、 依法恢复张伟的人身自由。
7、保护张伟的合法权益和名誉,赔偿张伟以及妻子王亚丽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0日晚11点左右,一保安敲张伟家的门,并说张伟的电瓶车被偷了,让张伟开门。当时张伟听见有人低声教保安怎么说话,声音很轻。张伟觉得不对劲,没有开门。第二天早上,张伟家的电被切断,然后就有人拼命敲门,并大声威胁:“不开门就撬门。”还没等开门,门锁已被撬坏,进来了很多人,满屋子站满了,这些人既没穿警服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开始抄家,抢走了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和一个mp3。抄家之后,把张伟与妻子王亚丽绑架到当地城南派出所。第二天早上王亚丽被带到城北派出所,有个警察(四十岁左右1.7m以上)要给王亚丽拍照,王亚丽不配合,就抓住王亚丽的头发使劲把头往墙上撞,在撕扯之中王亚丽的手还受伤流血,之后强迫拍照,强行抽血,几分钟之后就绑架到靖江市城北看守所,期间看守所强制奴役他们劳动,于2011年4月12日非法刑事拘留。
同日,张伟也被绑架到靖江市城北看守所遭非法关押。在非法审理期间,公安机关、610组织、国保大队对夫妻二人使用暴力、诱供、威胁、恐吓等非法残忍手段强迫二人放弃信仰,无中生有给夫妻二人网罗证据罗织罪名。期间看守所强制奴役他们劳动。张伟的父亲张有良听说儿子与儿媳被绑架,当天从天津赶回靖江,到处打听他们的情况,其父亲遭受巨大压力和恐惧,心力交瘁、身心疲惫,牵挂儿子与儿媳的安全从而精神压力太大于2011年5月6日遭遇车祸7日去世。
在这个家遭遇家破人亡悲痛之时,警察依然无人性地上报泰州市劳教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王亚丽一年于2011年5月9日执行。张伟被非法关押一个月取保候审。610、公安局、国保大队联合制造此冤假错案,家破人亡的人间惨剧。
2012年9月11日的下午,因王亚丽怀孕两个月,夫妻二人去当地丽人医院做产检,就在医院门口张伟被突如其来的一伙人(同样无一人着警服)绑架,王亚丽问他们:“你们是什么人?把你们的证件拿出来。”其中有一人拿他的工作证在王亚丽面前晃了一下(根本就不让看清楚),但是王亚丽还是看见其工作证名字是陈彬,还认出一人叫冯锋,有一个人说是泰州来的。当时就把张伟戴上手铐直接绑架到城南派出所,怀孕的妻子一直在派出所大厅里焦急的等待,后来常旒峰将张伟的手机和钥匙归还给王亚丽并说:“张伟要请律师。”当天晚上10点左右,张伟被非法刑事拘留,然后被绑架到城北看守所。看守所依然非法强制奴役他超时劳动,而且伙食极差,中午吃饭时间只有10分钟,张伟的手一直是肿的,而且一直没有一封信写出来,家人已写进去好几封信,至今音信全无,不知道张伟在看守所内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在非法关押期间610非法组织、公安局、国保大队、检察院、经常去看守所强迫他认罪、放弃信仰。在非法审理期间610非法组织、公安局、国保大队用非法手段暴力、诱供、威胁、恐吓其他被迫害的大法弟子获得了非法证据。
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6日将张伟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理期间,检察院不作为,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进行审核,更谈不上严格。对张伟的罪名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取证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合法、寄给其妻子王亚丽的关押证和逮捕证上均无填写办案人姓名,对张伟的刑拘和逮捕是否合法一概不审核,完全采用,已属违法,对当事人极其不负责任,对公安机关非法抓人、非法关押、非法抄家、非法逮捕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对看守所是否依法关押从未审核,不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不追究法律责任、姑息养奸,不顾张伟的妻子怀孕即将要生产,于2013年1月6日非法将张伟起诉到法院,此行为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已经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法律应当承担多项法律刑事责任。编造的“案子”到法院之后,法院依然不行使法院职能不调查、不审核张伟案,依然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受理此案,决定开庭审判张伟,法院行为也已构成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法官陶永华通知张伟的辩护人于2013年4月2日下午开庭,因临时变化增加一个律师辩护人,经过法官和辩护人协商开庭时间改为2013年4月15日,后又因撤下一个辩护人,开庭日期又更改为2013年4月9日。
就在2013年4月3日上午开庭审判朱亚年案(与张伟同案同性质),辩护律师王全璋为朱亚年做无罪辩护并以徇私枉法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控告所有参与迫害朱亚年的公检法人员。在庭上,检察院起诉科人员理屈词穷导致狼狈不堪,法院恼羞成怒将律师王全璋非法拘留。此拘留律师一事震动国内外。清明3天假后,法院与检察院避开当时的舆论压力,4月7日法院陶永华通知张伟的辩护人张伟案延期,4月8日又告知张伟案已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检察院为达到再次迫害张伟的目的,他们的办案人员恐吓以前所谓的证人,再次非法网罗证据罗织罪名。在此期间,我申请当亲友辩护人,然而起诉科百般刁难然后不了了之。每个星期一上午是检察院检察长接待人民群众日,可是我们每次去检察院,检察长接待室都是空无一人,后检察院工作人员通知必须通过控申科科长同意才能见到检察长,并说这是检察院的内部规定。5月6日早上8点左右,检察院还没有上班,我将《张伟案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送给检察院的赵小凤和法院的法官陶永华,意见书中已明确告之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5月9日早上检察院刚上班,我和张伟的姐姐去检察院询问张伟的情况,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刚打电话问过赵小凤,说是张伟案已于5月7日再次移送法院。当时我们就在检察院控申科控告赵小凤渎职罪。5月13日下午,张伟的姐姐去看守所看到了警察朱玉灿(监管朱亚年的狱警),问他:“张伟在里面干不干活,”朱玉灿回答说:干不干活是看守所上面决定的,张伟的姐姐反问他:“干不干活是看守所上面决定的,而不是法律来决定的吗?”检察院于5月16日回复书面答复函,函中答非所问,故意推卸检察院的刑事责任,包庇违法犯罪行为。张伟的姐姐在笔录上写道:不同意、不接受院方的答复。这第二次法院同样又非法接受审理此案,又准备非法开庭。
江苏省靖江市政法委员、610非法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顾张伟痛失父亲的情况下,不顾张伟的妻子生产在家,孩子很小需要爸爸的照顾,母子二人没有经济来源,不顾母子无依无靠要吃饭要生活,冷血无情,不顾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公然挑衅、亵渎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故意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要不遗余力、一次又一次地迫害张伟制造冤案,给张伟家造成家破人亡、痛苦不堪、生活艰难、给当事人和家属造成永久的伤痛和无法弥补的损失。他们拿着人民的血汗钱迫害人民毫不手软,破坏法律的公正、破坏社会的和谐、一意孤行迫害当事人张伟。
强烈要求中国人民检察院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参与迫害张伟的全部人员的法律刑事责任,给张伟夫妻一个交代,还张伟夫妻清白,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要求所有参与迫害张伟夫妻的人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向张伟夫妻以及全家和社会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我不控告他们,那就是在亵渎法律、亵渎民意,姑息道德的败坏,对社会和国家的不负责任,如果不控告那就是在泯灭人性、亵渎天意、伤天害理,如果我不控告他们,对不起我去世的丈夫(张伟的父亲)。
茫茫宇宙携带着无法抗拒的天意,或称之为神的意志,或称之为自然规律,或称之为大自然的力量。人类唯有敬天意、顺自然,尊重宇宙规律,关爱天下生灵,才可能有自己的未来。清醒的人们应珍惜和爱护不顾自身安危,传递真相福音的法轮功学员,对他们的爱护,其实就是对自己生命和未来的爱护和珍重。
控告人认为,上诉所有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警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控告人认为,张伟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刑拘、判刑的条件,既不是现行犯也并非重大嫌疑分子。
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伟夫妻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而是提升社会道德的一种方式。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张伟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张伟夫妻的信仰自由。
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是有益于社会的,按其所倡导的宗旨来看都是教人向善、与邪教根本不沾边;修炼法轮功的人处处与人为善,行为上根本没有可能危害社会。如果一定要把倡导“真、善、忍”定为邪,那么倡导“假、恶、斗”就是正的、好的吗?目前社会上各种因人心堕落、道德沦丧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这是不是因为对“真、善、忍”的迫害而造成“假、恶、斗”大行其道造成的危害呢?
因为法轮功是性命双修的功法:修性就是修自己的心性,要时时、事事、处处以“真、善、忍”作为自己言行的唯一衡量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社会、在单位、在家庭都做个好人。修成无私无我的正觉,做一个完全为别人而活着的人。放下名利之心,不争不吵、不打不骂、不吸毒不赌博、不坑不骗、不娼不嫖、不占不贪、不偷不盗、不杀生取食、不自杀自残(自杀也是杀生)、更不会杀人放火,不违反国家法律,使自己的道德和思想境界不断的升华,最后与宇宙特性“真、善、忍”同化。修命就是坚持炼好“五套功法”,能使人改变本体,祛病健身,延年益寿。
张伟原本是乙肝大三阳患者,通过修炼法轮功成为一个身心健康的公民,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家庭、有益于自己。张伟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张伟的行为没有任何导致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坏公共利益等。
在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无理迫害迄今已持续了十四年,在这血雨腥风的十四年中,法轮功修炼者始终按照大法师父的教导,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去指导自己在生活中的言行,他们面对所遭受的非人迫害始终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坚持着自己的信仰,同时把真相告诉更多的同胞,因为对“真、善、忍”的迫害会破坏掉维系人类社会稳定的道德基石,会让参与迫害者成为历史的罪人。法轮功修炼者在向人们讲述真相的过程中,启发人们的善念,呼唤人们的良知,不编造,不夸大,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同时让人们选择站在正义和良知一边,不但无过,而且有功。目前法轮功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洪传就是最有力的佐证,人类社会需要“真、善、忍”,说真话没有错!做好人没有错!
二、张伟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张伟修炼法轮功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心灵,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从未想过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三、张伟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被控告人对张伟夫妻实施的私闯民宅、入室抢劫、非法暴力抓捕、非法拘禁、暴力洗脑等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名义进行实施。目前,法律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一)“邪教”写进法律是错误的,国家、政府、政党、法律,都没有权力去判定谁是不是“邪教”;(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是生硬的套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罪名,而事实上根本上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法轮功学员的破坏,也就是说找不到“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四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的角度看,没有“犯罪客体”,也就更谈不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三个的情况下,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不是在办案,而是执法者在公然犯法,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事实是:
1.张伟没有组织和利用任何邪教组织。被控告人无法从法律上证明法轮功的性质,组织形式是什么?其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张伟夫妻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组织和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等等等等。
2.没有张伟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材料。被控告人无法证明张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而张伟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有什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呢?
因此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是假借法律的名义在迫害控告人之子——法轮功修炼者张伟,这属于执法犯法。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根据某某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命令、指示定罪处刑,也不得根据任何党政机关或其领导的决定、指示或命令定罪处刑,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处何种刑罚,也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任意入人于罪。
四、关于法律和良知
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司法系统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无论是警察还是检察官都需要对正义、是非有清晰的判断,以人的良知来区分好法与恶法,也以人的良知来判断办案、判案是否正义。从这个意义来说,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办案、审案的最终方法。以下一个世界知名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这一点:
1992年2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统一前东德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守墙的卫兵,此前两年,他在守护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里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东德当局命令守护柏林墙的士兵对企图逃往西德的东德人格杀勿论),他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限。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里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是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据说,台湾作家龙应台曾经问过一位曾经担任过边境守卫的前东德人,“您说,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当然公平。……,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嘛!”
控告人认为,对于张伟的抓捕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属于严重违法犯罪。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应该严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目前在我国,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种情况下、在某些人那里存在着与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被控告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构陷、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和谐社会应该以良知和道德作为我们每个人最高的行为准则,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对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司法是人类良知和道德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当面临国家法律与人类道德良知的二难选择时,希望司法机关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涉及本案的有关人员能够认真学习上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综上,请各级纪检、检察部门、人大委员会能够关注和重视本案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切实履行好监督纠错职能,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存在进而损害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形象,并切实保护好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法院、检察院或者警察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请接受投递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控告人。
此致
中国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
控告人:许美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