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顾纽伦堡审判
纳粹是一种以种族纯净为内容、确认德意志为优等民族的邪说信仰,后来形成了一种政教合一的邪恶政权。1933年,纳粹颁布了《防止具有遗传性疾病后代法》,授权对身体或心智上有缺陷的人强制施行绝育手术。1935年,希特勒宣布了臭名昭著的《种族法》,给犹太人下了定义,并剥夺了犹太人的公民权。随后,在纳粹德国形成了对犹太人和残疾人的大规模屠杀。大约600万犹太人、20万残疾人被屠杀。大约40万人被强制做了绝育手术。纳粹还以种族理论为指导,发动了大规模的侵略战争。
二战结束后,在德国纽伦堡和柏林,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战犯进行了审判。这次审判从1945年11月20日开始,到1946年10月1日结束,经过216次开庭,最终判处19人有罪,其中12人被判处绞刑。随后,由美国军事法庭主持,对那些在纳粹德国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和一些为第三帝国提供战争资源的人、军事人员、集中营看守和一些不太著名的战犯进行了后续审判,超过5000人被控有罪。这些统称为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侵略战争的战犯和非人道命令执行者的国际审判,开了将战犯、屠杀命令执行者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惩处的先河。对德国来说,纽伦堡审判是同纳粹划清界线的开始。伴随着纽伦堡审判,德意志民族开始了对历史的反省,民族的忏悔。
二、中共罪犯的下场比纳粹罪犯更惨
在迫害法轮功的14年中,包括劳教、军队、医院、国保、法院、检察院和610等的许多人,被中共邪党利用,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犯。他们的下场还不如纳粹。原因有三:
第一,不需要战败,就会被追究。
纳粹罪犯被追究,需要以纳粹战败为条件。而中共罪犯不然。在当今和平的世界局势下,中共迫害法轮功已经引起天怒,中华大地上灾祸四起,地震、暴雨、各种灾害事件层出不穷,空气、土壤、水、食品等的全面污染已经使中华民族必须惊醒。如果中国抛弃了中共,和平走入了下一个时期,后来执政者必然要对这些沾满血腥的犯罪分子予以追究,使他们得到法律的审判。另外,全球正义人士已经开始正视在中国发生的血腥迫害,江泽民、罗干等几百名迫害高官被列入刑事追诉范围,不敢出国。总之,伴随着中共被抛弃,在不久的将来,迫害法轮功的罪行遭到中国法庭和国际法庭的审判,都是必然的事。
第二,不是执行法律,是典型的个人责任犯罪。
在纽伦堡审判中,大部份罪犯提出了两个抗辩理由,令审判人员比较为难:(1)我是军人,以执行命令为天职;(2)当时国家颁布了《种族法》等,我只是在执行,不是犯罪。纽伦堡国际法庭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经过激烈辩论,最后提出了“恶法非法”的著名命题,最后才判决纳粹罪犯有罪。
可是对于今天的中共罪犯而言,这些理由都不存在。原因是:(1)中共罪犯大部份不是军人。警察、检察官、法官等都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比照公务员管理,在执行法律上负有独立的责任,并不以遵守上级命令为天职。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执行的上级决定和命令如果是明显错误的,公务员无论如何都要承担责任;上级命令错误并不明显的,也需要向上级提出撤销或者改变的建议,才能不承担责任。在军人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案件中,涉案的军人罪犯所执行的也不是军事事务。
(2)中国没有镇压法轮功的法律。中国在1997年通过了新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是该罪名与法轮功无关。法轮功从1999年被污蔑为“×教”,但那只是《人民日报》等媒体的污蔑宣传,不是可资依据的法律文件。在有效法律文件的体系中,并没有任何将法轮功认定为×教的有效法律依据。那么在具体执法中,办案人员将法轮功列为×教,就只能归结为个人的认定,归结为个人责任行为。具体的承办人、批准人都属于责任人,而且是各自独立承担责任。
由于以上两点,中共罪犯迫害法轮功是典型的个人责任、执法犯法,而不是在执行法律。中共罪犯找不到任何“恶法”为自己开脱,因为中国并没有镇压法轮功的法律。
第三,同时违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成文法条,没有任何管辖困境,可以遭到多国司法追诉。
在纽伦堡国际法庭审判纳粹罪犯过程中,所使用的罪名如“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其实都没有先例、也没有预先成文的法律条款。有鉴于此,当时纳粹罪犯提出一个抗辩:“法不溯及既往”,辩护说法庭临时提出的罪名不能用于审判早已经发生的犯罪。这对法庭来说是一个严重的司法困境,如果不能解决,审判将无法进行。最终远东国际法庭采取西方传统的普通法传统,根据公认的程序正义原则进行审判,确认了这三项行为仍然可以判决有罪。所以当时远东国际法庭审判纳粹的管辖依据是西方古老的程序正义原则,而不是成文法。
但是中共罪犯不同。对法轮功的迫害违犯了中国国内法的众多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等。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加入、或者国际公认的部份国际条约,构成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等等。
由于活摘器官、酷刑致死、群体灭绝等犯罪违反基本人道,被很多国家刑法规定为普遍管辖,只要有原告依法起诉就可以审理,所以中共罪犯可能遭到许多国家的法庭追诉。所以更加难逃法网。
以上所有这些追诉,都有已经颁布的成文法条作为依据。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罪犯遭到追诉,没有任何司法管辖困境。同时也说明这些罪犯、尤其是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早就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更加罪有应得。
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者,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很多人是法律专业人员。他们本来比一般人更加有判断力,能够分清是非,能够区分罪与非罪。他们为什么还会亲身构成迫害法轮功的犯罪呢?
中共罪犯迫害法轮功的行为,往往都十分残忍,造成被迫害者家破人亡,或者导致死亡,甚至更加令人发指。可是表面上,这些参与者自身也有自己的家庭,往往也有人性。那么,他们为什么还会亲身参与如此残忍的迫害、而且还不觉地犯罪呢?是什么让他们变得如此凶残而不自知呢?
其实就是中共意识形态。从1982年通过新宪法开始,中国确立了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国家体系,中共和各政党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但这只是中共的谎言、欺骗人民的说辞。中共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中共第一,法律只是被中共利用的一个工具。由于中共更加注重对法律专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洗脑,所以很多法律专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牢牢地树立了一种信念:党的旨意第一,党的旨意就是法律。但是,在公开的法律条文中,的确规定了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确规定了公务员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才是判断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依据,也是将来审判的最主要依据。正是这一点,导致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实质上构成了犯罪、却不自知。其实这些人是中共在法制问题上搞两面派欺骗手法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