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不成 山东莱阳610继续劫持古董店老板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6月27日,北京律师再次来到莱阳,陪同张胜齐的岳父到莱阳检察院询问案子的进展情况,检察院公诉二科的赵丽君和刘美燕接待了他们,说案子因证据不足退回了公安局国保大队。

他们又来到国保大队,找到国保大队大队长周卫东,说明来意,这个大队长马上显得局促不安,说:“谁说退回来了,没有,还在检察院。”家人当即给他戳穿了谎言,说:“我们刚从检察院过来,检察院的人告诉我们的。”周大队长见没法抵赖了,只好承认,但神情更不自然。

当律师询问现在是以什么罪名继续关押当事人时,他又说办案人员不在,推托了出去,足以看出他们违法在先,企图陷害当事人的心虚,又怕被人追究法律责任的矛盾心理。老人非常气愤,责问他们不讲信用,出尔反尔。面对老人的责问,这位周队长装出一副无可奈何的样子。

北京律师分析说:“610人员在整个执法过程违法、不符合执法要求。执法人员不开警车、不着装、不出示警官证、事先不出示搜查证、不说明身份和来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当事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后,执法人员仍然不说明身份和来意,造成冲突进一步升级,最后却又把后果转嫁到无辜的当事人身上。”

2013年5月3日上午,莱阳610(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犯罪机构)伙同莱西610人员,开着几辆便车,在没穿警服、没出示警察证、没说明来意的情况下绑架了在莱阳古韵堂打工的姜淑娥,殴打并限制前来探视的古韵堂员工王红(老板娘)、王丁的人身自由,致使王红身上多处受伤。几名大汉将姜淑娥控制在一辆民用轿车内,古韵堂老板张胜齐为救员工,几次拍打车窗玻璃询问,车里人摇上车窗玻璃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拾起砖头将车窗玻璃打碎,随之招来一群便衣大汉的暴力殴打,将张胜齐打倒在地,在已经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一名彪形大汉(马曙光)上来猛跺张的头部,致使他的左耳严重失聪,满脸鲜血,那伙人又用臭抹布堵嘴,完全是黑帮绑架。事后才得知,他们是610人员,前来绑架张胜齐的店员姜淑娥。当天他们几次洗劫了张的古董店,抢走大量私人物品。最后莱阳警方竟然以妨害公务罪将张胜齐非法刑事拘留,十多天后,家属接到了一张逮捕通知书。

张胜齐的岳父曾担任电大校长,见此情形非常气愤,亲写诉状,控告610人员的非法行为,家人从北京请来正义律师。律师表示:“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行为完全违法,不出示警官工作证、不着装、不佩带警用标志,不说明来意,属于先行违法侵入他人住宅、先行控制相关人员,先行搜查再出示搜查证,被反击后再对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施加强制措施。当事人张胜齐的行为,是情急之下,在见到他人遭到危急的关键时刻,依法抗暴,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鉴于公安执法人员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法律手续,导致张胜齐不知道其反抗的对象是公安执法机关。因此,张胜齐没有任何过错。”

在四处控告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张胜齐的老岳父先后写了数份控告信,邮寄到省、中央检察院、纪委等各级部门,又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相关职能部门,老人表示,如果莱阳公安继续执法犯法,他将坚持不懈的控告到底!

莱阳610,特别是马曙光、梁兵、何晓、孙姿伟、修××等人,在这么多年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从来就不讲什么法律,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他们打人、抓人、劳教、判刑、入室抢劫、洗劫钱财,什么事情都能做的出来,甚至将一位善良的法轮功学员辛辛苦苦积攒的给儿子办喜事的血汗钱都全部抢走,荒唐的说成是“赃款”,就可以没收。他们迫害法轮功学员时,随便扣上一个帽子就可以大打出手。马曙光等人以前因绑架张的司机、偷盗张的轿车,而被张胜齐起诉过,所以怀恨在心。在这次作案当中,他们以为终于找到了一个可以加重迫害张胜齐的理由,所以迫不及待的扣上“妨害公务罪”的罪名企图加以重判,借机公报私仇。可是现在的法轮功学员和家属的维权意识已经加强,面对张胜齐的岳父四处控告、反映,和民众的强大舆论压力,他们才意识到扣上这个罪名实在是站不住脚了。荒唐的是,本来这个案子是由文化路派出所的王铭磊主办,可现在案子竟然退回了国保大队,非常明显他们又想故伎重演:妨害公务这个罪名扣不上了,就企图以修炼法轮功的名义继续关押迫害,更是错上加错。

那么以修炼法轮功的名义迫害张胜齐就能成立吗?事实并非如此!法轮功作为一个信仰“真、善、忍”的修炼群体,已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世界各国人们的尊重和喜爱,而且在中国大陆修炼法轮功也完全是合法的。法无明文不定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而思想和信仰不构成犯罪。目前在中国给法轮功定罪和打击的所谓依据就是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和两高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三百条根本与法轮功没有关系,两高的司法解释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给法轮功定罪的依据,而且公安部规定的14种邪教中也没有法轮功。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第十九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

十多年来,上百位正义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经阐明了,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打压法轮功,是蓄意错用法律条文,因为第一,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给法轮功定性。第二,法轮功学员的制作,传播真相材料这是信仰自由基本权利的基本内容,也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这一点在所有起诉和判决书中都是空白。

莱阳610人员不穿警服、不开警车、不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即绑架姜淑娥和张胜齐,构成私闯民宅和绑架罪;马曙光对倒在地上失去反抗能力的张胜齐猛跺头部,致使左耳失聪,满脸鲜血,情节极其恶劣,已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610人员非法控制、恐吓王红、王丁,不准出入自己的住宅,并将王红粗暴拖进屋内,致使身体多处受伤(有照片为证),马曙光对其打了一记耳光,这已经构成故意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其住所,店铺几次抄家,抢走大量私人物品,构成了抢劫罪;张胜齐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已达两个月之久,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张胜齐在看守所里写了一封控告信,几经周折送了出来,家人已替他四处邮寄、散发控告,公安一天不放人,她们就一天不停的控告。

周卫东、马曙光等所有参与迫害张胜齐的公检法人员,你们也是身为人子、身为人父的人,内心里并不想迫害好人,但是,一入这个群体,在体制的狼群与邪恶面前、在权势与利益面前,你们本性中的善良就归于泯灭,我们揭露邪恶是为了找回善良,给生命一个机会。信仰真、善、忍的修炼者,虽然走过了十四年的苦难历程,但始终没有把你们当作敌人。佛法是慈悲的,但是威严同在,把劝善当作软弱,是人的愚蠢,真相一显,后悔晚也!希望你们真心悔过,将功折罪,别再做迫害善良、天怒人怨的蠢事。

历史的车轮在滚滚向前,审判迫害者的序幕早已拉开,迫害法轮功的首恶早已被告上法庭,所有参与迫害的人都将被清算,这是历史的必然结果。真到了那一天,你们将如何面对?何去何从,你们自己选择。张胜齐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过错,最终他将面临什么样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附一:张胜齐控告信

控告信

莱阳市检察院并呈山东省高级检察院转呈中纪委

原告:张胜齐,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址:莱阳市金水路。
工作单位:山东省莱阳市古韵堂,电话:13184012130
被告:马曙光,男,工作单位:莱阳市公安局610办公室

一. 控告诉求:

1.撤销对我的非法刑拘,恢复我的人身自由。
2.依法追查马曙光等人执法犯法的犯罪行为。
3.依法赔偿原告因暴力绑架、非法关押造成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归还被非法掠夺的财物。

我叫张胜齐,原海军航空兵某部队任职,2001年转业到莱阳市,现自谋职业,创立了古韵堂。2013年5月3日因所谓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非法拘留。现被关押在莱阳市看守所,原告对被指控的所谓罪名存在异议,现对莱阳市国保大队马曙光等人执法犯法的犯罪事实进行依法控告,并委托兰志学律师为代理人,并委托国际人权组织代理诉讼控告等权利。在以下的控告陈述中,原告本着以事实和法律的原则并对所阐述的一切言论负法律责任,并由我的律师出示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

二. 事实经过

2013年5月3日上午,我发现员工姜某某没来上班,于是我先后派出两名员工去100米外租住的房子里去寻找,两人都没回来。于是我亲自去找,在租住房屋楼下我看到姜某坐在一辆黑色普通轿车里面,车窗玻璃半开着,我追问,你在车里干什么?姜某大声喊:“老板,他们绑架我!”车里坐着几名男子迅速摇上车窗玻璃,我用拳头敲打玻璃,车里人不开窗。情急之下,我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车玻璃,这时从车上跑下一名男子,到楼后叫来七八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开始围攻我,其中一名彪形大汉(后来知道是610的马曙光)用脚跺着我的头部猛踹,并把我按倒在地上的水里面,用一块臭抹布塞我的嘴。后来他们叫来警车,把我反背铐带到文化路派出所,反背铐在铁椅子上7、8个小时,酷刑折磨(派出所有视频录像)。而后在没有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把我租住的房子和店铺进行非法抄家。把我多年收藏的个人物品、书籍、音像制品洗劫一空(如果认为是犯罪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布),并以妨害公务罪,对我非法刑拘。如今我被非法关押一个多月,我的生意无法正常运作,同时对我店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三. 控告理由

1. 公安机关对我的指控罪名不成立,对我的拘留是非法的。在以上的案例中,当我发现姜某某坐在车里,我追问时,车里的所谓执法人员采取的是关窗回避,而不是出示有效证件或声明我们是在执行公务,当我敲打车窗不开而开始用力砸车玻璃时,所谓执法人员采取了逃跑叫人,也没有及时证明其身份或声明是执行公务。当7、8名不明身份的人开始围攻我,直到把我打倒在地,戴上手铐而后叫来警车时,期间也没有任何人向我表明身份或声明是在执行公务,只有其中一人马曙光,将我打倒在地将我绑架后,才认出了他的身份。因此我在整个过程中完全是一种正当防卫。而被告以损坏车玻璃三百八十元及造成马曙光、沈涛两人轻微伤为由,指控原告为妨害公务。而非法刑拘,完全是非法。而且在整个所谓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暴力绑架造成原告左脑受伤,左耳听力下降手腕儿受伤,一个多月至今麻木疼痛及面部几处轻微伤,至今未得到伤残鉴定。这更是一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2. 他们是在执行公务还是在执法犯法。

在以上的案例中,马曙光、沈涛(莱西市国保大队)等人在绑架姜某某(莱西市)过程中,对外声称是在执行公务,姜某某是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修炼法轮功),那么信仰法轮功违法了吗?

法轮功作为一个有信仰的修炼群体,已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他们举办的《全球华人新年晚会》,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宗旨,已成为世界一流,在全球巡回演出,受到全世界人们的热爱和尊重,而且在中国大陆修炼法轮功也完全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法无明文不定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而思想和信仰不构成犯罪。目前在中国给法轮功定罪和打击的依据就是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和两高关于取缔邪教的司法解释,而这两条法律和解释中,根本与法轮功没有关系而且公安部规定的14种邪教中也跟法轮功没有关系。那么为什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在一起并且还持续了14年的迫害和镇压呢?这正是很多执法者和广大民众被蒙蔽的地方。原来打击迫害法轮功的指令都来源于一个非法组织—610办公室(处理法轮功领导小组,就像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文革小组)。他采取欺上瞒下,法外施法,以权代法的欺骗手段,下达各项内部文件规定和秘密指令,然而这些所谓的内部规定都是违法的、违宪的,更是见不得人的,下面各级610办公室只是执行的一个个错误的指令和内部规定,将来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现在迫害法轮功的一伙恶势力已被全世界多国以酷刑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告上法庭,所有参与迫害人权者也被列入追查国际。

3.他们的违法行为

2010年5月,莱阳市国保大队610办公室马曙光在大寺街公厕,趁我的司机高建亭小便之时,把其从背后绑架,而后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情况下非法拘禁一个星期,并将我的轿车盗走,后经律师控告,才将轿车追回。

2012年秋天,马曙光等人以执行公务为名,闯入谭格庄镇一村民家,大肆抢劫,还顺手偷走了给孩子准备结婚用的17900元现金,后经多次索要,开始还不承认,后见抵赖不过去,竟说是赃款,予以没收。期间也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

2013年元旦,马曙光等人绑架了姜疃镇宋格庄村民张洪金,并多次恐吓、威胁其双目失明的双亲,并欺骗说,想叫儿子回家过年就得交钱。

像这样的恶行数不胜数,十四年来一直不断在我们身边发生着,他们为什么能打着执行公务的名义任意欺压百姓,他们为什么能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意妄为、无法无天的偷抢掠夺,请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

我的遭遇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并组织专案人员展开调查,依法惩处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司法公正,还人间正义!

张胜齐
2013年7月

附二:参与迫害的相关责任人

1.莱阳市610恶人名单(区号 0535)

莱阳公安局长:卜卫国 电话:13953566666 公安局副局长:王成 (分管国保大队)电话 13906452698 2138258 7238259 王成妻子电话:13053552698

国保大队大队长:周卫东:15192261717

马曙光(“六一零”头目之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元凶) 电话:13853502789 7211905(办) 7298956 (宅)

孙姿伟(穴坊富南庄村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人员 ) :电话:13964530088 7188235( 办) 7 186288(宅)

何晓(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打手)

梁兵(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打手) 15192261717

吕建刚(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打手)

修 X X(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打手)

王申华 15953528192

盖树荣 13676200386 7264667 (办) 7261639(宅)

乔安山 7884649 7186779(宅)

张 立 7158669 7264667 (办) 7215552(宅)

于忠才 13953555476 7264667 (办) 7228513 (宅)

王 勇 13853523966 7299266 (宅)

薛立保 13723959520 7263155 (办) 2921179 (宅)

市委610人员

莱阳“六一零”主任:孙茂恒 (45岁左右,原任万第镇党委书记)13853533758 7269933(宅) 7210992 (办) 7333737 (单位)

王磊(原莱阳市党校洗脑班头目):电话: 13964559638

莱阳“六一零办公室”电话: 6297138 6297139 6297140 6297182

2.莱阳市检察院办公室座机电话

检察院领导

李富宁 3012201
宋忠祥 3012209
孙玉梅 3012205
田明军 3012206
王晓军 3012208
刘刚 3012203
刘海涛 3012207
胡国栋 3012210
徐玮 3012221

办公室

何忠红 3012253
刘全彬 3012222
江艳 3012223
倪翠婧 3012223
于颖慧 3012222
传真室 3012225
文印室 3012243

政治处

闫红飞 3012270
于宝 3012269
王珊珊 3012229
李锐 3012229
刘志琰 3012232
李德娇 3012278

侦监科

孙青 3012277
李婷 3012233
唐晓婷 3012233
于春洋 3012276
宁艳红 3012276

公诉科

柳翠 3012280
刘慧慧 3012236
姚明镜 3012236
刘美燕 3012279
赵丽君 3012279
盖波 3012282
张艳 3012275
赵丹惠 3012275

反贪局

刘相国 3012226

侦查一科

马殿峰 3012255
吕学先 3012235

侦查二科

董升利 3012256
孙杰功 3012239

侦查三科

段杰 3012228
李豫红 3012227
董子键 3012252

反渎局

杨朕 3012238
张君山 3012219
彭树家 301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