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女青年被绑架陷害 请亲属辩护遭重重刁难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莫惠萍女士二零一三年二月在吴忠市被绑架、非法拘留十四天后转至看守所继续关押、构陷,法院给的所谓“案件”编号为(2013)吴利刑初字第250号,立案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莫惠萍女士请亲属辩护遭重重刁难。

莫惠萍今年三十七岁,一九九九年三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短短的几个月后她的胃炎好了,严重的偏头疼也再没犯过。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江泽民团伙迫害法轮功后,曾被非法劳教三年、非法判刑三年半,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六日在吴忠市被吴忠市民生派出所副所长王涛等绑架、非法关押至今,再次面临非法判刑。

莫惠萍的亲属拿着莫惠萍亲笔写的让她的弟媳作为亲属辩护的委托书找到吴忠市利通区法院刑庭,答复还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无修炼法轮功的证明,弟媳关系的证明、身份的证明。当莫惠萍的亲属问这些是否是法律规定能否出示看一看,法院回答这是法院的规定,并拒绝出示此规定。

莫惠萍的亲属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这些证明时,当地派出所民警指着电脑信息显示说,凡是修炼法轮功的已经早已重点建档并明显标识,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已经包括了未修炼法轮功(注: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人,利民利国,不仅没有违法,而且应该受到表彰)。当找到所长开具证明时,所长问谁要,并说法律没有此规定。当莫惠萍的亲属说是利通区法院要,所长说让法院出具个东西来,我就再开未修炼法轮功的证明。

七月八日,莫惠萍的亲属找到法院说明此情况时,法院拒绝出具材料,并坚持要未修炼法轮功的证明并把所要的证明和手续办齐。当时法院的周生林说刑庭庭长出差不在,下午回来,等庭长回来了再说。

七月十一日,莫惠萍的亲属到利通区法院找刑庭庭长杜卫军时,杜卫军拿着证明材料连看都不看就说不行,当莫惠萍的亲属进行解释时,杜卫军态度恶劣,并叫人让保安把莫惠萍的亲属撵出办公室,书记员马晓波说:这是共产党的法院,共产党让怎么做就怎么做。

之后,莫惠萍的亲属找到主管的法院副院长李伟,说明情况后并把证明材料递给李伟,李伟看后说,还差一个未修炼法轮功的证明,莫惠萍的亲属说派出所民警说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已经包括了未修炼法轮功。李伟说不行,必须有当地国保大队出具的证明才行。当莫惠萍的亲属问法律无此规定,李伟声称,这是“高院”的规定。

当莫惠萍的亲属问此规定是否违法,李伟说高院是他们的上级领导部门,上面怎么说我们就怎么执行。同时,李伟还在开具的证明材料上挑起毛病了,说章子盖的不清晰,不符合规定等等,还说就是证明材料齐全了,证明材料那儿有我们认为的不符合规定,有点瑕疵(他们认为的)都可能不行。

据可靠消息,幕后黑手宁夏的六一零和吴忠六一零非法组织早已告知并施压利通区法院不许让莫惠萍亲属为她辩护,就是所有的手续都办全了也不给办,不许让莫惠萍的亲属旁听开庭。利通区法院作为维护法律和执法机关公然违法,充分体现了共产邪党的流氓本性。

六一零非法组织的流氓行径和它的罪行不管做的多么隐秘,都是徒劳的,都将曝光于天下。而利通区法院作为维护法律和执法机关公然听命于非法组织六一零,公然违法,是可悲的!知法、执法、犯法这才是真正的犯罪,特别是执行者,一定要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共江氏集团早已为其犯罪找好了替罪羊。

吴忠市法院主办迫害莫惠萍的“案件”的人是刑庭庭长杜卫军,电话:办公室 0953-2037719,手机 18995339680 13709537372

吴忠市利通区法院:
地址:宁夏吴忠市新区开元大道南黎明街东 邮编751300
刑庭庭长杜卫军,办0953-2037719
办事人员马晓波,办0953-2037585
院长何生俊,办0953-2037828、13895257999
副院长王晓明,办0953-2037829、13195051969
副院长李伟,办0953-2037718、18995373088
副院长王学祥,办0953-2037680、13323531880
纪检室主任贺青,办0953-2037827、18995329766
办公室主任何兰英,办0953-2037819、18995358080
政工科科长马万清,办0953-2037830、13995039538
纪检室主任郭琴,办2037830、18995369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