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教人向善,而一贯对中国人进行洗脑和迫害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揭露酷刑,不仅无罪,反而有功,因为中共酷刑威胁所有的中国人,揭露中共酷刑是保护所有中国人的人身安全,有利国家形象。日前,法轮功学员家属聘请的律师们联名写了意见书,要求当局撤销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并立即释放当事人。
律师意见书指出,“国家政权,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予以保护。几个人拍了几张照片,又怎能具有煽动颠覆政权的力量,又怎能动摇国家政权的稳定?政府形象的好坏,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有关。况且,政府形象的好坏与政权是否被颠覆完全是两个事情。嫌疑人的批评如果真实存在,就应该及时处理,只有处理公正了,政府形象才会好,政权才会稳定。即使批评错了,对国家的形象和政权稳定又有什么影响呢?相反,只有固守错误,政府形象才会更坏,政权也才会不稳定。”
附:律师意见书
青岛市公安局:
我们是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张传利律师、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重庆新原兴所律师事务所唐天昊律师、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物所张维云律师、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赵永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建刚律师,在你局四方分局和城阳分局侦办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中,我们分别接受当事人亲属的委托,为李浩、陆雪琴、崔鲁宁、杨乃健、袁绍华、刘秀贞等嫌疑人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了解到,2013年5月2日陆雪琴等人为再现部份法轮功修炼者在失去人身自由期间所遭受到的酷刑情况,在青岛市城阳区山区模拟遭受酷刑时的情形。模拟过程中,遭到侦查机关的抓捕。诸辩护律师经仔细研究、分析案情和现行法律,认为本案几位被告不构成犯罪,故要求你局立即释放几位嫌疑人,并撤销对于本案的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关键在于酷刑是否曾经发生,而不在于是否模拟。
酷刑,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实施酷刑者,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酷刑受害者或知情者对于真相的再现和模拟,它本身只是一种陈述。
据本案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称:法轮功修炼者(部份嫌疑人包含在内)在失去人身自由期间,曾遭受酷刑,有的甚至遭受了非常严重的酷刑。几位嫌疑人为了以更直观的方式向社会讲述真相、控诉罪行,模拟并拍摄酷刑现场,以期引起世人和国家机关的重视。
如此看来,几位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并不是要抹黑国家和政府形象,而是为了揭露职务侵权犯罪,以彻底改变国家形象。他们是在以自己的方式讲述一件事情。他们不是诬告者,他们是讲述者,他们是回忆者,他们是被害者,他们是控告者。
本案有关片断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之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很多人都有疑问,陆雪琴等人为何要这样做?他们想要再现的酷刑场景,是否真的曾经发生过?要回答这一疑问,青岛警方就应该对酷刑是否曾经发生过展开重点调查,而不应该将几位“讲述者”一抓了事。
二、本案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国家政权,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予以保护。几个人拍了几张照片,又怎能具有煽动颠覆政权的力量,又怎能动摇国家政权的稳定?政府形象的好坏,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有关。况且,政府形象的好坏与政权是否被颠覆完全是两个事情。嫌疑人的批评如果真实存在,就应该及时处理,只有处理公正了,政府形象才会好,政权才会稳定。即使批评错了,对国家的形象和政权稳定又有什么影响呢?
相反,只有固守错误,政府形象才会更坏,政权也才会不稳定。
三、本案程序违法
1、律师会见权得不到保障
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从嫌疑人亲属处看到了本案的有关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
上述法律文书上均记载,本案嫌疑人涉嫌破坏法律实施犯罪。律师在前往看守所会见时,看守所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理由是,青岛市公安局有安排,此案特殊,不允许律师会见。
律师以“破坏法律罪”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犯罪、律师会见无须经办案单位批准为由据理力争。时至2013年6月27日,看守所才正式告诉律师,该案案由已经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法律文书不规范,程序违法。
四方分局和城阳分局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不规范,有的没有填写被通知人姓名,有的没有填写具文时间,有的没有填写被关押场所的地址。
根据律师的进一步了解,四方分局和城阳分局以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为由拘留并逮捕嫌疑人陆雪琴、袁绍华等人,后来又转换罪名,变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律师不禁要问,在检察院以破坏法律实施批准逮捕几位嫌疑人之后,原案并未撤销,侦查机关是以何种程序转换罪名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陆雪琴、袁绍华等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以直观的方式模拟、再现遭受酷刑的场景,目的是为了讲述真相,控告职务犯罪,属于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范畴,是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份。本案所涉酷刑问题应该引起国家机关的重视。公安部门担负着保卫公民人身安全的重要职责,应该及时查清酷刑事实之有无,给社会一个交代。
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张传利律师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
重庆新原兴所律师事务所唐天昊律师
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张维云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建刚律师
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赵永林律师
时间:201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