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朱国清,是昆明卷烟厂的退休职工,家住昆明市五华区登华街四十五号院,曾在过云南氮肥厂、云南省沾益县化肥厂,后在昆明卷烟厂直到退休。修炼法轮大法使我身心受益,即使一九九九年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学员、制造铺天盖地的谎言毒害世人,也没能动摇我修炼的信念。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九日下午,我家里来了二十多个警察,我和家人一如既往的招待他们茶水、水果、月饼(头一天是中秋节)。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些警察即便勉强接起月饼也都不吃。其中我认识的是五华公安分局我片区派出所的赵同新,他经常来我家。随后一个警察亮出搜查证,然后这群人就开始抄我家,每抄出一种大法资料都问我这讲的是什么,我都耐心、平静的告诉他们,整个过程中警察多次拍照和录像。这样抄家一直持续到当天晚上十二点多,抄家后就将我绑架到五华区看守所非法关押。十月二十七日五华区检察院对我非法逮捕。
我在看守所里严格用大法的法理约束和归正自己,并用“真善忍”的法理劝导同监室的很多刑事犯人,他们都表示出狱后一定要行善做个好人。同时我还将自己的饭及肉等食物送给同监室的犯人吃,我的善行他们都看在眼里,从我身上都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善良,法轮大法的美好,认清了中共谎言的恶毒。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日,昆明市检察院(2006)昆检刑诉字第七十五号起诉书非法对我起诉,检察员是王海天,诬陷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对我开庭,没有让家属进入法庭旁听,属于秘密开庭,之后,昆明市中级法院(2006)昆刑一初字第五十二号刑事判决书非法对我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审判长后锋,审判员唐勇,代理审判员徐建斌,书记员段云萍。对我非法判刑三年、缓刑三年,也就是从我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从看守所回家算起,到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在此期间,每个月底,都强迫我向昆明卷烟厂离退休办、片区派出所和五华区六一零办做书面汇报。
同时,我单位昆明卷烟厂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起,每月非法扣除我的退休工资一千零五元,直到二零零九年四月才恢复正常退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