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轮功学员牛桂芳于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晚被新城子街派出所警察绑架。沈北新区法院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对牛桂芳非法判刑三年,牛桂芳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于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对牛桂芳非法开庭,两位北京律师依据法律以及大量的事实,推翻了沈北新区法院一审中对牛桂芳的所有指控,指出修炼法轮功受宪法和法律保护,迫害信仰涉嫌违法。
随后律师向沈阳市检察院、省检察院、省人大、省公安厅、政法委等三十余家单位检举控告包括沈北新区公安分局局长金维民、沈北新区检察院检察长胡成山、沈北新区法院院长冯岩及不法警察郝连峰、吴丕辉等参与迫害者,当局至今没有作为。
牛桂芳的姐姐牛桂珍于七月底向沈阳市检察院、辽宁省最高检察院,沈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人大、辽宁省人大、沈阳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沈阳市各级政法委等多个部门申诉,要求释放妹妹牛桂芳。事情过去近一个月了,这些部门没有给任何回复。
以下是牛桂芳的姐姐申诉信的内容:
我叫牛桂珍,今年六十四岁,是牛桂芳的姐姐。五月二十七日上午,我妹妹牛桂芳的冤案在沈阳市中级法院二次开庭时,我参加了旁听。在庭上,两位北京律师指出,中国《宪法》36条赋予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同时也有传播信仰的自由,证明了我妹妹牛桂芳无罪,她是冤枉的。
既然我妹妹是被冤枉的,我们全家认为政府一定能还我妹妹公道,无条件释放她回家。我们全家及所有的亲戚朋友都在苦苦的等待!
可是两个多月过去了,不但我妹妹还在被非法关押之中。就连她家被非法抄走的现金和财物也没有归还,还有酷刑迫害我妹妹的凶手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我妹妹牛桂芳修炼法轮功前身患多种疾病,尤其肾脏不好,还有类风湿,而且脾气非常暴躁,那是沾火就着,两口子吵骂、打架是经常的事,打得可厉害了,跟公婆、小叔之间也不和,我和我大姐都一把年纪了,真是跟她操不起那心。谁知她炼了法轮功以后,像变了一个人似的,身体好了,脾气变得也温和了,我们说啥她都听,不再呛呛我们了,也知道关心我们了,对公婆孝顺备至,邻里亲戚有事她热心帮忙,我妹夫喝完酒骂她她都不吱声,我妹夫背地里都和我们说“桂芳现在脾气可好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天天说这难受那难受的了,她这样我跟她吵什么架呀!”
法轮功不让炼以后,我们也想劝她别炼了,可是看到她的改变,我们真是无话可说。以上我说的这些都是事实。你们可以到我妹妹的左邻右舍中去打听打听。
我妹妹牛桂芳,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被绑架,到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沈北新区法院对她开庭时,我们才见到她一面,半年时间,她被迫害得整个人都脱相了,一百四十多斤的体重下降到一百斤左右,我们的心比被油煎了还难受,我们全家当时都哭了。我妹妹那么好!那么善良!却被迫害得这么严重,她犯什么法了?
我妹妹在被沈北新区法院一审开庭之前,相关部门没有给我们家属“搜查证”、“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书” 等任何相关法律手续。即使这样我们仍然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请律师为我妹妹辩护申冤,我们坚信总有说理的地方。律师都说沈北公检法执法部门违法如此严重,他们都不如普通老百姓,普通老百姓还知道请律师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律师从看守所看到我妹妹后都被她的朴实善良所感动,更为她的境遇而鸣不平。
绑架我妹妹时,那些警察(有新城子分局国保的,新城子街派出所的、虎石台派出所的、还有社区的人),在我妹妹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到家里抄家。我妹妹家一万二千多元的现金、一枚金戒指、一个价值四千元的台式电脑、一台数码相机等还有其他私人物品被这些警察抄走。事后经我们再三要求,沈北新区新城子派出所才归还了一千多元的现金,其余的一万多元现金和金戒指(都是家里给孩子结婚准备的)、数码相机等拒不承认,并互相推诿。
律师告诉我们法律规定:执法机关进行搜查要有“搜查证”,搜查时要当事人在场,还要有证人作证,搜查物品要有清单,并且当事人和证人都要签字。他们这么做是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盗窃罪、抢劫罪)
我们已查清,二零一二年九月,把我妹妹牛桂芳非法“外提”到沈北新区新城子街派出所,对她刑讯逼供的沈北新区国保警察叫高大卫 ,(被称叫“三哥”), 还有一个姓吴的,(黑脸、1米70左右小眼睛 较胖)。
律师说从绑架、刑讯逼供、拘留、批捕、起诉、判决等,都是假法律的名义对我妹妹实施的迫害,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所有的参与者都是在违法犯罪。
我妹妹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明明是她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的侵害。却把她关押至今不放,这是什么法律和道理呀!我妹妹被无理关押,我们亲人和家属心里有多凄苦悲凉,孩子结婚时她妈不在场,那场景多让人揪心,我妹夫每天借酒消愁,为了我妹妹的事我们全家已经心力交瘁。
我妹妹没犯法,她是好人。把好人送到监狱非法关押,让其遭受迫害于心何忍啊!无论是依照法律还是凭良心办事都应该归还我妹妹家所有被非法抄走的现金和财物;法办打人凶手;还我妹妹公道,我们全家强烈要求释放我妹妹牛桂芳回家!
申诉人:牛桂珍
2013年7月25日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3/9/26/142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