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控告 不同的结局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法”,在中国古代写作“灋”。它是个会意字,从“水”,表示法律公平如水;从“廌”( zhì),廌是一种神兽,据说它天生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法”在英文中的本意也是“公平”的意思。由此可见,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公平”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既然如此,那为什么相同的控告,会在东、西方出现完全不同的结局呢?让我们从“诉江案”来探个究竟。

“诉江案”在中国大陆:被告直接下令抓捕原告,原告之一被残酷迫害致死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九日,香港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和北京法轮功学员王杰,向中国最高检察院起诉当时的中共总书记江泽民、中央书记处书记曾庆红与政法委书记罗干,指控三人违反法律迫害法轮功,并提出撤销公安部违反宪法的“六禁止”通告、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追究江、曾、罗三人的法律及刑事责任等六项起诉要求。

受害人依照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向国家司法机关呈状,要求与加害人对簿公堂,一决是非,是天经地义。这事要发生在法治的民主国家,起诉人会受到媒体与民众的高度关注,因为他们这种行为是在为社会担当责任。可是在中共统治的大陆就完全走了样:同年九月七日,朱柯明与王杰被抓捕。据明慧网多方得到的消息表明,直接操纵迫害,下令抓捕原告的凶手,正是王杰与朱柯明起诉的被告江泽民和罗干。

王杰被酷刑折磨两个多月,在确信他必死无疑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王杰出来后身体一天天衰竭,于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含冤去世。因为朱柯明是香港公民,中共顾虑国际影响,将他以莫须有的“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五年。出狱后的朱柯明,满口的牙齿几乎掉光。他说:“在狱中,由于不服中共的迫害,几年间我曾先后六次向全国人大和中国最高法院提交《申诉书》,要求他们继续受理我被非法抓捕前所提交的《申诉状》,并要求对我无罪释放。然而直到刑满出狱,也没得到他们的任何回复,还差点把我勒死。”

回顾这个“诉江案”,我们看到,法律在中共江氏手中,完全变成一纸空文,法律的“公平”被独裁者消失的无影无踪。

在中国大陆控告江泽民的香港公民朱柯明(图片来自明慧网)
在中国大陆控告江泽民的香港公民朱柯明(图片来自明慧网)

“诉江案”在海外:中共不讲理,咱们到国外去讨说法

此处不讲理,自有讲理处。继朱柯明和王杰向中国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等人迫害法轮功后,海外法轮功学员也纷纷将迫害法轮功的罪魁祸首江泽民及其帮凶告上海外法庭。

截至目前为止,法轮功学员已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德国、希腊、香港、台湾等全球十七个国家和地区,以“群体灭绝罪”、“滥施酷刑罪”、“反人类罪”、“践踏人权罪”、“剥夺生存权利罪”、“密谋罪”和“剥夺良知及信仰自由”等罪行起诉江泽民,控告他命令和授权逮捕、关押、酷刑折磨并肆意杀害拒绝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并汇同世界各国正义力量,敦促国际法庭审判江泽民。

除江泽民外,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共高官:罗干、曾庆红、李岚清、赵志飞、刘淇、丁关根、夏德仁、周永康、吴官正、孙家正、宋法棠、杨光洪、王东华、唐宪强、徐有芳、闻世震、薄熙来、宋善云等,也分别在美国、比利时、法国、冰岛、芬兰、摩尔多瓦、亚美尼亚、西班牙、台湾、韩国、德国等被告上法庭,有的被判定罪名成立,有的已进入司法侦讯及调查程序,并发布了相关的追查通告。

目前,已经有包括江泽民在内的四十多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高官,被列入加拿大皇家骑警的监视名单,他们一旦进入加拿大,就会立即受到调查。结果可导致这些人被拒绝发放签证、并被禁止入境,甚至会因其犯下的“反人类罪”在加拿大遭到起诉。

2009年11月19日,西班牙国家法庭历经两年多调查,决定按照国际法“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的法条裁决,对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5名中共官员发出传讯令,要求他们对法轮功学员犯下的“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行为进行解释。此举被国际社会称为“大勇之举”。

2013年4月17日,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驳回阿根廷联邦刑事上诉法庭以“一事不二理”作为结案理由,判决重新开启审理法轮功学员起诉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群体灭绝罪行一案。原告阿根廷法轮大法学会上诉成功。伴随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这一标志性的决定,阿根廷联邦刑事上诉法庭如果能够最终做出正确的判决,意味着对江泽民及罗干的国际逮捕令将被恢复。

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从来就没讲过什么法律

综观东、西方诉江案,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相同的控告,会是如此不同的结局?答曰:“中共与江氏对法轮功从来就没讲过什么法律。”请看——

迫害元凶江泽民说:(对法轮功)“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江氏的指示成为中共迫害的直接依据与动力。与中共江氏的无法无天一脉相承,那些迫害法轮功的打手们有恃无恐——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院的女法官对法轮功学员的律师说:“不要跟我讲法律。”律师反问:“不讲法律讲笑话吗?”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吉林省法轮功学员刘伟的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遭到农安县看守所所长李清国拒绝,律师让其出示法律依据,李清国说:“法轮功案件不讲法律。”

二零一三年一月,抚顺市东洲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赵积伟非法庭审。开庭前,法庭外拉来一车警察,警察头目公开训话:“今天的庭审不一样,该出手时就出手。”来自北京的董律师和兰律师为赵积伟做了无罪辩护。庭审结束时,董律师听到一领导模样的人要求法警将旁听人员清出去,就随口问了一句:你是法院的吗?话音刚落,冲上来五、六个警察,掐脖子、抓头发、按脑袋连拽带扯,把董律师往出推,撞倒法庭一排桌椅和铁栅栏,董律师被撞到墙上,西服和衬衫被撕破。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上海闸北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聂广丰非法开庭。法官龚雯不让律师说话,不许律师就法轮功的性质进行辩护。一个膀大腰圆的法警,把律师的一只手夹在自己腋下,暴力胁迫律师配合他们在一份非法文件上签字,律师不从。法官竟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把律师逐出法庭。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依兰县法院在对五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时,为阻止律师正当辩护,使尽了包括阻止阅卷、不通知开庭、打断律师发言,甚至在律师的麦克风上做手脚,让人们听不到律师发言。

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连云港法轮功学员李红梅,向世人讲真相时,被连云港市连云区“610”伙同恶警联合绑架。随即,连云分局副局长吴习业,带领十二名恶人闯入李红梅家,强行搜抢、拍照,李红梅强烈抗议,斥责他们无证无据,非法抄家是犯罪。恶人竟狡辩说:对待法轮功不需要任何证件! ……

结语

从上述中共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的行径我们看到的是:独裁者以恶言代法,极像一个红眼的刽子手;“不要跟我讲法律”竟然能从法官嘴中蹦出来;律师在法庭上本来是法律公平的维护者,反而被中共沦落为任人拿捏的面人玩偶;各级各类参与迫害的人员那些肆无忌惮的言论,令人瞠目结舌,大有“我是流氓谁敢不怕我”之架势。人们看不到法律的一点儿踪影,闻不到公平的一点气味儿;看到闻到的只是凶残、血腥、强权、流氓嘴脸、下三滥式的手段。更有甚者,被称为“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惊天罪恶,用“不讲法律”已不能形容其万一!

说来也不奇怪,中共无法无天由来已久,而且一以贯之。国家主席说打倒就打倒;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中央文革领导小组”、“610”说成立就成立;劳教所、洗脑班不经任何司法程序说关人就关人;数不清的上访冤民被拦截遣返投入乡设村设黑监狱关押、酷刑、致死。

极其阴毒而且极有迷惑性的是,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是中共手中的魔方,专门为迫害法轮功而出台的所谓“刑法300条”,就是江泽民授意下的产物。表面人大代表举手表决,实为江丑私售其奸。表面似法律,实为恶人言。对司法人员来说,法条上看来迫害法轮功“于法有据”,实为助纣为虐。这也是法轮功学员把所有迫害法轮功的案件都冠以“非法”二字主要原因。这种为打击好人而制定的恶法,是对法律尊严本身的超级嘲弄。

邪恶中共与小丑江泽民可以弄权于中国大陆,可以纵恶法于一时,而司法独立的西方国家在诉江案上的正义判决,恰恰是中共江氏非法迫害好人的最好证明,也是正义公平的法律对中共江氏恶法的彻底鄙视与否定。而当法轮大法真相大白于天下时,中国人也必将还法轮大法以清白公道,把参与迫害的元凶和恶棍们绳之以法。到那时,以中华祖先传给我们的“灋”为内涵的公平正义之法,必将击鼓升堂,光复神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