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立文的家人,日前向检察机关控告罗美光,并要求1、立即取缔对曾立文的非法抓捕及通缉行为;2、严惩滥用职权、绑架、抢劫、剥夺信仰的政法委书记罗美光;3、归还被抢走的财物,对迫害法轮功学员曾立文与对其家庭及企业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以下是曾立文家人控告罗美光的主要内容:
洞口县龙少爷食品厂的老板曾立文,向来是诚信经营、善良守法的好公民,但是自从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今,却受到政法委书记罗美光严重侵害。
绑架、抄家、抢劫,致使曾立文流离失所,企业倒闭
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晚上八点,曾立文驾车前往高沙镇办事,在高沙镇镇医院门口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拦截,这群人欲对曾立文实施绑架,曾立文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赶紧驾车往家里跑,这群人疯狂地追赶至曾立文家,还没等曾立文下车,这群人就将曾立文的车团团围住,并强行将曾立文拉下车撕扯扭打,曾立文大声呼救,其家里人听到呼喊赶紧上来拉扯正在暴打曾立文的人,曾立文趁机迅速挣脱并跑开。
这群人见对曾立文的绑架没有得逞,转过头来威胁恐吓曾立文的家人,他们均身着便衣,凶神恶煞,却声称是公安局的,接下来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对曾立文家进行抄家与抢劫,他们疯狂地冲进屋里,将门直接砸烂,翻箱倒柜,强行抢走曾立文家里的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手机、和与之相关的大量办公耗材与设备、以及曾立文的大量的私人重要文件和资料,并强行将曾立文的私家车拖走,还将曾立文的妻子绑架带走。后来得知这群声称是公安局的人是直接受政法委书记罗美光指使实施的对曾立文的绑架。
囚禁曾立文妻子、骚扰威胁家人
那天晚上对曾立文绑架未遂之后,气急败坏的罗美光又指使公安局相关人员对曾立文的妻子非法拘禁审问,威逼利诱,使其人格受到极大的侮辱,后在其家人强烈抗议之下公安局不得不放弃对曾立文妻子的非法拘禁。
罗美光并没有因此而善罢甘休,他进一步对曾立文罗织罪名,并威胁其家人,致使曾立文原来生病的父亲病情迅速恶化,导致严重肾衰竭,需要到洞口县人民医院做血透才能维持生命。
罗美光及其下属不断地对曾立文家人的骚扰,也直接影响曾立文孩子的健康成长。曾立文的大儿子上初二,自从家里受到这种黑社会式的打击威胁后,他无心上学,经常躲在别人的屋檐下面,说自己现在是个孤儿。曾立文的两个女儿,大的八岁,小的只有六岁,她们亲眼看到自己的爸爸被人打着赶出了家门,幼小的心灵受到严重的创伤,晚上睡觉常常被吓醒,一个劲的哭喊着要爸爸。
曾立文的妻子面对家庭的巨大打击,除了要照顾老的还要安慰小的,同时还经常被罗美光安排的下属盘问,骚扰,她的精神几乎崩溃,天天以泪洗面。
曾立文本人被迫流离失所已将近一年,罗美光指使公安局人员对其家人进行监控,电话监听,阻挡信件,并对其进行网上追逃,这实际上是剥夺了曾立文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使其有家不能归。曾立文所办的龙少爷食品厂因此也无法经营,迫于经济的压力,其家人只得将厂房内的设备廉价变卖,将厂房租给别人,直接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曾立文这样一位优秀公民,竟受到了如此严重的非法侵害。身为洞口县的政法委书记的罗美光采用这种卑鄙下流的黑社会手段,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也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来的,罗美光这种黑社会式的打砸抢,黑社会式的绑架,非法抓人、非法抄家、非法抢劫财物,以及后续的非法骚扰其家人,对曾立文的非法追逃的行为,这是严重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犯法行为。
曾立文修炼法轮功、做好人无罪
曾立文修炼法轮功,以真、善、忍的普世价值观待人处世,他为人谦卑谨慎,和睦乡邻,在亲朋好友及社会上可以说是有口皆碑的大好人。法轮功赋予他全新的人生观,让他做一个高尚的人,不偷、不抢、不嫖、不赌,何罪之有?
制作、散发资料有罪吗?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在民众的视听权被堵塞,电视、报纸对法轮功报道极尽诬蔑的情况下,他向广大民众善意的解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这也是他大善大忍的正义之举。在不公正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罗美光的违法危害与法律责任:
在曾立文受害案的整个过程中,洞口县政法委书记罗美光,做出了多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恶性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公民曾立文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公民抓获现行犯后没有任何合理理由而将现行犯由自己较长时间的控制,拘留后发现不应拘留而仍不释放被拘留人以及无证逮捕的情形,因不合法,也属非法拘禁。2013年3月31日晚上,罗美光指使其下属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对曾立文妻子尹楚云绑架并进行非法审讯逼供,这已经触犯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2013年3月31日晚上,罗美光指使其下属首先对曾立文进行绑架未遂,后来闯进曾立文家中将其妻子绑架,并对曾立文妻子尹楚云非法审讯逼供,在曾立文家人的强烈抗议下才于第三天下午才将其妻子放回,这已经触犯刑法23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非法搜查罪,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为。主要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它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2013年3月31日晚上,罗美光指使其下属在无任何搜查许可的情况下对曾立文的住宅进行非法搜查,这已经触犯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4、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即使“他人”是住宅承租人,出租人非法侵入的,亦可构成本罪。另外,对学生宿舍,对他人暂时居住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亦可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供人居住生活的地窖、山洞、渔船等,都是非法侵入住宅。2013年3月31日晚上,罗美光指使其下属砸烂曾立文家的房门,强行侵入曾立文住宅,这已经触犯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5、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2013年3月31日晚上,罗美光指使其下属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曾立文实施绑架未遂,后来罗美光又指使其下属向曾立文家属威逼利诱,说只要曾立文放弃信仰法轮功写个保证不修炼就不追究,这已经触犯刑法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侵犯通信自由罪,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自2013年3月31日晚上开始,罗美光指使其下属对曾立文家的电话进行非法监控,阻挡信件,这已经触犯刑法252条规定,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指除暴力与胁迫方法之外,采用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2013年3月31日晚上,罗美光指使其下属入户抢劫曾立文家的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手机、和与之相关的大量办公耗材与设备、以及曾立文的大量的私人重要文件和资料,并强行将曾立文的私家车抢走,这已经触犯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
8、传授犯罪方法罪,指故意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方法故意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2013年3月31日晚上,罗美光以政法委书记的身份故意教唆其下属对曾立文实施绑架和对其家实施抢劫,情节特别严重,这已经触犯刑法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2013年3月31日晚上至今,罗美光指使其下属对法轮功学员曾立文及其家庭、企业的侵害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这已经触犯刑法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是洞口县政法委书记罗美光的九条罪状,受他的指使对一个合法公民曾立文实施了绑架、非法抄家、抢劫财物、长期非法追捕等违法行为,致使一个合法公民的身心受到长期的严重摧残,同时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以及使曾立文开办的企业倒闭,使其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罗美光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都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在本控告状呈递的同时,我们还保留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行政诉讼及申请复议的权利,直至该冤案得到圆满解决为止。谨请检察院和有关机关从速处理,并责令洞口县公安局立即取消对合法公民曾立文非法通缉的行为。
善恶有报是天理,犯罪必究是正义,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准则。对于洞口县政法委书记罗美光的罪行,正义的人们一定会追查到底,一定能将其绳之以法。务请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严加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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