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陈述时,周笃伦老人表示,自己过去有病,炼法轮功炼好了,法轮功健体强身真是好!法轮大法就是好!要求法庭无罪释放。
周笃伦,男,曾经是某大型国企的一个车间工会副主席,从事过财务工作。1996年修炼法轮大法后,按“真善忍”的标准主动将以前单位巧立名目发的相当于自己两年工资的钱退还给了单位。他因关节炎等疾病走入法轮大法修炼,不久关节炎好了,抽了二十多年的烟轻而易举就戒掉了。
1999年7月中共江泽民团伙迫害法轮功至今,周笃伦坚持修炼“真善忍”,曾四次上北京证实大法好,三次被中共当局绑架,正念走脱后流离失所,期间被当局以8万元通缉,于2002年被非法判刑13年,2011年才离开监狱黑窝。
2013年9月6日,因欲在电杆上张贴“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不干胶,被沙坪坝区井口派出所恶警跟踪绑架,并劫持到沙坪坝区白鹤岭看守所进行迫害。
从法律层面,北京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说:公诉人以当事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公诉,纯属公诉人在偷换概念,利用一个与本案毫无关联的逻辑性的错误概念,对当事人欲加之罪。不同的人对信仰有不同的理解,这是属于思想领域范畴的问题。而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什么叫自由?自由就是不以执政者的个人意志为标准的任何思想都可以信仰,这才叫自由,否则还谈什么自由?律师指出,诬蔑法轮功是×教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应该是合法的。
公诉人指控当事人持有批评共产党的资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第七条)“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的规定。共产党本应按照党章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党反映”并褒奖当事人“勇于揭露共产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的行为,怎么能把当事人的好心行为斥责为“破坏法律实施“呢? 这从何体现“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审判长谢传江,不等律师念完辩护词即以律师的辩护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并终止了律师的辩护。并不准周笃伦做最后陈述,只准说“是”或“不是”。随即宣布休庭。
相关信息:
书记员:马瑞勤
陪审员:周行庆 刘听梧
公诉人:沙坪坝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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