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李少平及其他一些不知姓名的法院人员和检察院的两名年轻女公诉人到庭。从年龄看这两名公诉人像是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而原定的检察院公诉人马雪艳不知何故未到庭。高源的亲属、朋友共四人在法庭就坐。两名辩护律师出庭,为高源做了无罪辩护,让人们看到了在中共强权统治下仍不乏正义之士勇于站出来为真理发声。
法庭上除了高源的亲属之外,还有一个不明身份的人在场,可能是610的人。表面上是法律部门在进行庭审,其实是610——这个非法组织在暗中操控。
高源是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晚九点多钟在深圳市罗湖区京基一百商场派发“二零一四年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的光盘时,被商场保安举报,并于当晚被深圳市罗湖区桂园派出所警察非法带走的。他们强行搜走高源所带的真相材料多份,并将高源非法扣留。第二天桂园派出所警察根据高源背包中证件找到高源家的地址进行非法抄家。并将高源非法拘留在罗湖区看守所。
在庭审过程中,高源相信真理,以极其平和、冷静的态度,陈述了自己一年来修炼法轮功的过程。她身患一种无法治愈的疾病,通过修炼法轮功而神奇的痊愈,于是她试图让更多的人像她一样摆脱疾病的困扰,义务弘扬法轮大法、广传真善忍。可是她怎么也不明白,政府为什么不让人学好呢?为什么被抓呢?
正义律师刘正清、罗晓光慷慨激昂的无罪辩护,震慑了在场的所有公诉人、法官、执勤民警等,让法官和公诉人无言以对。
当公诉人提到所谓的“利用×教组织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及所谓的三个证人和所谓的物证时,遭到了辩护律师刘正清的有力驳斥:
一、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七个邪教组织及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七个邪教组织,这十四个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因此说高源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不足,所以罪名不能成立(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并没有资格评判什么是邪教。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而在本案中高源并无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就侵害对象而言请公诉方指出她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哪一法律条文的实施?如果连侵害对象都指不出来,何谈该罪名成立?!
二、《起诉书》中所谓“证人”证言纯属任意诬陷:高源并不认识上述三人,也没有派发过一张光碟给男性(证人有男性),由此可见,警方为了找被告人的所谓犯罪证据,就任意找些“证人”进行拼凑,既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也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
三、即使是上述行为是高源所为,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一)该内容是一个信仰者信仰其所属的宗教应有的内容,属思想领域的范畴,思想不构成犯罪;(二)该内容没有也不可能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没什么可怕的,更不要夸大了这种宣传的作用,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信仰,信不信由你自己判断。
四、我国也立法保障信仰自由,现行《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高源作为一名信仰者,何罪之有?她的行为既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也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既不偷,也不抢,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凭什么抓她、判她?!信仰无罪,宣传宗教信仰的行为同样无罪。一审法院判处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问她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何在?她究竟破坏了哪部法律?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有何能力破坏法律实施!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我们的国家不能只许党宣扬共产主义,而不准公民宣传自己心中的神佛吧!
五、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处罚依据是违宪的:宣传法轮功的行为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侵害的对象是法律的实施,那么请问:高源的这一行为究竟侵害哪一部、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如果说连侵害的对象都指不出来,何谈该罪的成立?!
事实胜于雄辩。法轮功已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得到认可和保护,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更是蓬勃发展,赢得了全世界亿万人的信仰。铁的事实足以证明,法轮功不是“邪教”。他本该合法,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通过对法轮功的了解,本辩护人感受到了人格和信仰的力量。信仰者的质朴、纯洁和热情让我一次次感动;他们对信仰的坚定和执著,令人震撼。他们是一群平凡的人,但为人处事却不平凡。他们的道德素养远远高于社会上的普通大众,是一群可爱、可敬的人。他们不能无辜受难!
刘正清律师又拿出高源父亲写的辩护词,为其宣读,警告法官及其迫害者:迫害者周永康、李东生都遭报应了,善恶有报是天理。
庭审过程中,当律师问及哪一条法律能证明修炼法轮功有罪时,两名公诉人气急败坏,但无言以对。
法官随即宣布休庭,虽没有宣判结果,但每个在场的人心中都已经明白了真相。连主审法官都说:“作为个人来讲,我对你非常同情,这事国家法律早有定论,没办法。”
从当次庭审可看出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邪恶行径是见不得光的,不得人心的,也是不敢公诸于世的,只能在背地里偷偷摸摸的干,从来不敢公开报道。
我们希望更多有正义感的人呼吁营救高源和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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