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经理被诬判 律师发表网络声明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州市宏德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法轮功学员赵天荣,2013年11月19日被诬陷,在公司被绑架、非法关押。2014年7月30日佛山顺德法院公然违反多项法律明文规定,无视正义律师辩护意见,枉法裁判其4年冤狱。

赵天荣依法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上特别注明:“我对(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973号案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均有异议,坚决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佛山市中级法院再次在强权面前,背弃法律,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并谎称已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枉法裁判维持原判。

赵天荣的辩护律师——广东的刘正清律师,对顺德法院和佛山中院这般公然背弃法律、构陷律师的行径感到震惊!特借助网络发表法律声明,郑重告诫那些违法者:二战后国际法庭在审判纳粹反人类罪行时就曾确立原则:“不得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责任”!刘律师还在声明中重申:本律师绝不因一时一地之得失为任何违法者背书买单!

法轮功学员赵天荣,广东省阳江市人,原任职用友公司业务经理,现任职广州市宏德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业务水平很精湛,为公司和客户解决了不少难题,为人平和、幽默风趣,对公司的同事和客户非常耐心细致。面对中共对法轮大法的恶毒诬陷和疯狂迫害,他不为所动,坚持揭露中共破坏传统文化、沦丧人类道德,坚持向亲友派发再现传统文化辉煌的神韵光盘。他有美满的家庭,两个可爱又听话的孩子(女儿现在5岁,儿子2岁)。

附:刘正清律师“关于顺德、佛山二级法院违法裁判的法律声明 ”

关于顺德、佛山二级法院违法裁判的法律声明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5月5日对赵天荣对开庭审理(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并没有资格评判什么是邪教。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案号:(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973号】,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赵天荣不服一审判决2014年8月7日上诉至佛山市中级法院,佛山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案号:(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17号】。现就该二级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特作如下特别声明:

一、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却据此对被告人定罪处刑,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

顺德法院(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赵天荣的供述,证明其在广州宏德公司刻录光碟,再带回伦教住处复制和打印单张,一共刻录了几十只,已全部被公安搜获。其刻录前看过光碟,知道包含舞蹈表演和少部份法轮功内容。光碟用于自己观看和送给亲戚欣赏,其在2012年底送了10张左右的光碟及单张给阳春老家的亲戚。其认为法轮功有好的一面,赠送光碟给亲戚是为了传播传统文化。”不管有无此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应当得到赵天荣亲戚的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庭审中补充侦查后既不让律师复制补后证据也不开庭审理就直接判决

本案开庭后顺德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为由将本案庭审中补充侦查。顺德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的规定,顺德法院在补充侦查后不仅要通知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而且还要公开开庭审理。然而顺德法院既不通知本律师阅卷也不开庭就直接判决。

然而,佛山法院(二审法院)在《刑事裁定书》竟然以“原公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并未搜集到相应的证据”为由,认为“故原审法院并无再次开庭审理之必要,本案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既然案件需要补充侦查,那就说明该案定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在补充侦查后并未搜集到相应的证据”依法是按不诉或撤诉处理的法定理由,佛山法院反过来却将其“并无再次开庭审理之必要”——这是何等荒唐的强盗逻辑!

三、本案依法应开庭审理,却不开庭审理

赵天荣在《刑事上诉状》中特别注明:“我对(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973号案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均有异议。坚决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也就是说,只要上诉人(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就要开庭审理,至于其异议是否成立那也在二审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认的问题。

四、佛山中院(二审法院)为了掩饰其违法裁判,竟然在《刑事裁定书》里无中生有地说听取了本辩护人的意见

2014年8月7日本辩护人通过原审顺德法院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律师事务所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送达回证》、《刑事上诉状》。之后佛山中院既未通知我提交二审辩护词,也未听我的意见(连电话都没有给我打一个),此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二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规定。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没听取我的意见,我也没有提交二审辩护词的情况下,佛山中院竟然在其《刑事裁定书》中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见该《刑事裁定书》第1页),“ 原审被告人赵天荣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见该《刑事裁定书》第4页),“关于上诉人赵天荣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见该《刑事裁定书》第9页),“对上诉人赵天荣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点意见,不予采纳。”(见该《刑事裁定书》第9页),“关于上诉人赵天荣及其辩护人所提赵天荣的行为不是犯罪的意见。”(见该《刑事裁定书》第9页),“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见该《刑事裁定书》第10页)等处。

为此,本律师特别声明:二审法院没有听取本辩护人任何意见,因二审法院违法不开庭本律师也没有主动向二审法院提出任何意见。二审法院《刑事裁定书》中所说的听取了本辩护人的意见是企图借本律师之名来掩饰其违法裁判,本律师绝不为这一违法裁判背书买单!

本律师特郑重告诫那些违法者:二战后国际法庭在审判纳粹反人类罪行时就具体个人所犯的罪行曾确立的原则是:“不得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责任。”政府或上级命令尚且不能免责,何况你违反现行的国内法!当周永康及其余孽乱法之余毒散去,那么未来“依法治国”就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到时依当时有效的法律来厘清责任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了!更何况我们中国是一个替罪羊文化深厚的国家!为本律师再次重申:本律师绝不因一时一地之得失为任何违法者背书买单!

鉴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此违法行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是无法解决,本律师只好借助网络发此声明,以为未来作证!

声明人:刘正清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