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旭女士 |
十月十六日,八十三岁的李兰香在一位六十多岁亲戚的陪同下,去了沈阳市检察院递交控告信,控告沈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马力新、刘鑫,副队长马占良,警察王某某;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张廷彦,副大队长刘立成、李伟光;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宋志明等,控告他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要求予以法律制裁。
检察院大门紧闭,旁边有一个信访登记的地方,来控告者只能在这里登记。工作人员对李东旭母亲说:这是法院还没有审理完的案子,检察院不能插手,不能接收。只有等到最后,法院那边程序走完了,结论下来了,如果对判决不服,才可以到同级检察部门申诉。也就是说:按照沈阳市检察院的说法,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老百姓有冤是无处申诉的,只能任人宰割。
随后她们又去了沈阳市信访办。信访办公安窗口的工作人员很同情她们,却说: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受理调查部门是检察院。尤其这个案子还涉及到国保支队,是凡涉及到法轮功这样敏感的案子,信访部门是没权过问的,就连问一问都不行,国保部门根本就不予理睬。“这属于保密机关,包括国家安全局,都是国家的保密机关,无人敢过问,我们也拿国保大队没办法。”“你有能耐找局长也没用,信访部门也没有权利,局长都没有权利问。我们就只好对来访的说我们确实无权过问”,信访办人员表示爱莫能助。
李东旭的母亲李兰香大半生经历了太多的生离死别,丈夫车祸身亡,儿子肝炎离世,只有一个女儿陪伴在身边。女儿孝顺、善良,为人正直、诚实,业务能力强,无论在亲朋好友还是单位同事中,都是有口皆碑的好人。突如其来的灾难,让老人欲哭无泪。特别是得知未婚的女儿被男警察剥下衣服进行性污辱,手段令人发指,更是让她痛彻心肺,彻夜难眠!如今她四处奔走,为女儿申诉冤情,却状告无门。一整天下来,李兰香老人心力交瘁,回家后身体不适,躺在了床上。
李香兰老人为女儿的控告经历揭示出,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压完全超越于法律之上,610、国保等盖世太保式的非法机构享有特权,是任何部门都不能管的特殊系统,连中共自己的法律都不敢问津,即使与之发生了内部矛盾,也是噤若寒蝉,只能在心里不满。只有在中共专制集权国家才会有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所以说,不取消迫害法轮功的610、国保系统、不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犯罪,今天中共提出的“依法治国”就完全是掩人耳目、维持暴政的手段而已。
附:李东旭母亲的控告信
控告人:
李兰香,女,82岁,汉族,家住沈阳市皇姑区。
李东旭,37岁,汉族,未婚,家住沈阳市皇姑区,现被非法关押在沈阳看守所。
被控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队长:马力新、刘鑫,副队长:马占良,警察:王某某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队长:张廷彦,副大队长:刘立成、李伟光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队长:宋志明
案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诉讼请求:
1.依法调查被控告人违法办案事实,依法追究控告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
2.依法无条件释放李东旭;
3.依据《国家赔偿法》给予控告人经济补偿。
事实和理由:
我的女儿李东旭,原是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员工。
2013年11月11日下午三点左右,至少五名便衣(未穿警服)未出示警官证,以声称“办取保手续”为由将我女儿绑架走,并带至皇姑区明廉派出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到第二天凌晨,数名穿着便衣的沈阳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和皇姑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在一个没有监控的房间里一直非法审讯我女儿,并剥夺她的睡眠,只要我女儿睡觉警察就称“还有事要谈”,将她推醒。他们一直疯狂的骂我女儿,同时用放我女儿回家为条件进行诱供。在被非法审讯期间,未婚的女儿被一男警察剥光衣服,另外三名男警察手持电棍威胁要电击我女儿的阴部,我女儿被一警察扇了四五下耳光。我女儿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在迷迷糊糊的状态下警察强迫她在所谓的“笔录”上签了字。当时,国保大队有个姓王的警察在场。因为这些警察穿着便衣,无法知道警号和确切姓名。
2013年11月下旬,检察官“检提”时,我女儿对侦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了否定。
被控告人非法抓捕李东旭时未穿警服、未出示工作证件及办案手续,告知虚假传唤理由,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8条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同时,采用非人手段对李东旭进行污辱折磨、手段令人发指,可以说人性全无,触犯了《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了刑讯逼供罪 。
作为李东旭的母亲,大半生经历了太多的生离死别,丈夫车祸身亡、儿子肝炎离世。只有一个女儿陪伴在身边。女儿孝顺、善良,为人正直、诚实,业务能力强,无论在亲朋好友还是单位同事中,都是有口皆碑的好人。突如其来的灾难,让我欲哭无泪。特别是得知未婚的女儿被男警察剥光衣服折磨,更是让我痛彻心肺、彻夜难眠!
现依法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法律控诉。
此致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李兰香 李东旭
时间:2014.10.15
附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
一、李东旭口诉资料。
二、被控告人制作的审讯笔录(现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沈河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