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做好人遭受迫害,自己堂堂男儿不能为父亲说句公道话,那种无助与无奈让刘春明憋屈了好长时间。刘清涛被开发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儿子为他上诉,并立志要在二审庭上为父亲做无罪辩护。谁知大连市中级法院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二审没有开庭就宣布维持原判。
这样,刘春明为父亲的辩护成了一份没有派上用场的辩护词。
刘春明在辩护书中说:“我的父亲刘清涛是一名守法公民。学法轮功之前他抽烟、喝酒、打麻将,脾气很坏,经常喝酒到半夜才回家,脾气发作时不管你错还是没错,不分场合就发脾气。家在父亲的眼里就是旅店和饭店,家里的大事小情一概不管。自从他学了法轮功真是脱胎换骨变了一个人一样,有责任感,特别愿意帮助别人,去掉了所有的恶习,是法轮大法改变了我父亲,救了我们全家。如果这样一个好人,都要被剥夺权利,老百姓会对国家失去信心。”
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刘清涛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不明身份的人绑架,并被疯狂抄家、抢劫。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将刘清涛批准逮捕,关押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法院移交起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直未开庭审理。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检察院撤回起诉,并直接退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在没有任何补充的情况下,被大连市检察院将案子拿走。结果此案在没有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又被推到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在一天里又被推到了法院,这是在执行法律吗?对刘清涛的严重超期关押,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行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刘春明在辩护书中说:“检察官和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应该严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目前在我国,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人那里存在着与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司法部门借用《刑法》第三百条来构陷、打压和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和谐社会应该以良知和道德作为我们每个人最高的行为准则,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对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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