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恶警非法监听法轮功学员的电话,于二零一三年五月四日绑架孙梅英、刘巧珍、郭艳华等六名法轮功学员,当时警察抢走他们身上的现金、存折及钥匙和法轮功真相资料。
五月四日到十二日,国保队长苏敏、610副主任马本营指示恶警王国华、王卫华等在丰县一宾馆内对六位法轮功学员刑讯逼供、构陷:六十三岁的法轮功学员孙梅英,多次遭拳击其肩胛部位;刘巧珍(女,四十四岁)遭王国华等恶警连续三天三夜不让睡觉,用灯泡炙烤(第一次庭审供述),受酷刑详情待查;郭艳华(女,五十岁)遭恶警从其颈部灌凉水,并猛抽其耳光,掐其大腿内侧大面积瘀紫,至徐州看守所关押体检时仍大面积瘀紫。恶警威胁扬言:庭审时若说出,将对其家人报复。
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次非法庭审,六名律师出庭辩护。特别是孙梅英的代理律师张传利说到:公诉人没有出示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所指控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零零零年五月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的《决定》,两高的《解释二》都没有法轮功。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他诬陷法轮功是邪教,《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也这样说,辩护人认为,中共头目的讲话不是法律,及媒体的文章都不能作定罪的依据。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并没有资格评判什么是邪教。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
张律师说,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任何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她的信仰自由。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诬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无罪释放。
姜群、刘巧珍的代理律师王雅军、李春富及张传利在法庭上从宪法和立法、司法程序、法律事实等层面为他们的当事人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法院受理检察院对刘巧珍(除姜群)等五人追加起诉书又非法开庭。刘巧珍的代理律师李春富说到起诉书指控的所谓事实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中的任何一项。退一步来讲就是符合此规定本案也不在追加起诉的期限内,所以〈追加起诉书〉不仅于法无据,同时程序违法,本案一审严重超期,辩护人恳请法院尊重事实和法律,裁定驳回〈追加起诉书〉,立即对涉案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法院不听律师和当事人的倾诉,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次非法开庭,现又于十一月二十八日下了判决书。判决书竟写到: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法院对其律师的辩护意见、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不予采纳。一些副院长表示多次向上反映过:调解,无罪释放。相关不法人员置若罔闻。
刘巧珍的丈夫李拥军去丰县法院要人,六月六日被非法抓捕,现李拥军等三人仍被非法关押在丰县拘留所。
孙梅英等人八月十三日被第三次非法开庭,有参加旁听的人后被跟踪监视。绑架了菅素珍等五名法轮功学员关押在西城派出所十五天,放回后半天又骗去两名后送徐州看守所迫害了一个月。还另有被非法抄家,上门骚扰的,正是明公开审理,暗耍阴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