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祥星的妻子孙素云为了营救丈夫,抛家舍业驻守狱门,不断给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的丈夫申请保外就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过程中,她遭到数不清的残害、羞辱,也得到过很多善良人的支持。
以下是孙素云女士就郑祥星被以“破坏法律实施罪”错拘、错捕、错诉、错判及被监狱残害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代理申请人:郑祥星之妻孙素云,女,生于1968年10月18日,住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十农场郑庄子村。
赔偿义务机关:省、县610办公室 、唐海县法院、保定监狱
请求事项:
1、依据多名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国家现行的任何法律条文中也没有提及法轮功,唐海县610办公室及其操纵下的唐海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也一直没有明确我丈夫郑祥星信仰法轮功的罪名中,具体破坏了国家哪条法律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因此此罪名是强加的,致使我丈夫郑祥星由乡亲们公认的好人被说成了罪犯,造成了极恶劣影响,我及我们所有的亲属都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要求610办公室、唐海县公安局、唐海县检察院、唐海县法院联名在国家级报刊刊登内容经当事人核准的《道歉信》,消除被司法迫害的守法的个体经营者郑祥星被“破坏法律实施”所带来的极端恶劣影响,为其恢复名誉,向被司法迫害受害人的郑祥星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2、郑祥星投入保定监狱后,保定监狱受省及中央610的指使,强行“转化”郑祥星期间,致使郑祥星左侧头骨断裂,之后拖延救治15小时,又指使医院将郑祥星头部左右两侧头骨摘除,同时将郑祥星记忆、视觉等部份切除,致使郑祥星双目近失明,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要求保定监狱及610办公室向社会公开郑祥星在监狱头骨断裂的实情,向被迫害受害人的郑祥星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3、唐海县610办公室、唐海县法院依法支付被迫害的郑祥星之妻申请人孙素云,“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22903.90元【674天,按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182.35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最高可以20倍的赔偿金,这里仅以5倍赔偿金计算。
4、河北省610办公室及保定监狱依法支付受害人郑祥星,赔偿残疾赔偿金424520元,医疗费35万元(主要用于后期康复治疗)、被扶养人郑增成、佟敬文(郑祥星父母)生活费16800元。
5、河北省610办公室、及保定监狱依法支付国家赔偿申请人郑祥星及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90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郑祥星在2001年因打交警,在唐海县拘留所关押期间接触了关押在这里的法轮功学员,被法轮功学员的真诚、善良、忍让所震撼,出来后开始修炼法轮功,慢慢的整个人由原来的小混混变成了乡亲们公认的好人。
(一)省、市、县610办公室 、唐海县法院对郑祥星及妻子的迫害事实
1、对郑祥星的迫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2月25日早上6点多,唐海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加满,国保队队长李福国(在法轮功问题上直接受610指使),带领十几名警察将郑祥星抓到唐海县公安局,声称是河北省610的统一行动,并且以郑祥星妻子、儿子及亲友的人身安全恐吓威胁,在抓郑祥星的同时,将郑祥星家的私人物品拉走两双排车,家里用于进货的双排车也被公安局开走。郑祥星家的店铺被迫关门。郑祥星家人向唐海县公安局及610讨要说法,被唐海县公安局长刘加满恐吓威胁。
5月29日下午唐海县法院对郑祥星非法开庭,开庭过程中,检察院公诉人李雪娇起诉郑祥星信仰法轮功就是破坏法律实施。在法庭审理中,审判长十几次打断两位辩护律师的发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不允许对证据质证、不允许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不允许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进行分析、不允许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只允许核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只允许被告人回答“是”还是“不是”。并且,旁听席上不时有一位中年男子用手势一直在指挥法官;法官根据坐在旁听席上中年男子用手势,不断打断律师的发言。检察院公诉人指控郑祥星散发法轮功资料破坏法律实施,郑祥星要求当庭播放这些资料,看看到底有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怎么破坏的,破坏到什么程度,被法官违法拒绝。
在此艰难的辩护中,两位律师仍然指出法律条款中没有一个字提及法轮功,信仰法轮功合法的,并列举了郑祥星信仰法轮功后由小混混变成口碑很好的好人,乡亲们的证人证言,同时向法官递交了我们当地562名老百姓联名要求释放我丈夫郑祥星的联名,以及乡亲们写的三封联名信。最后法院以休庭结束庭审。
开庭之后郑祥星的家人到法院打听郑祥星的情况,法院说判决结果等上面定。但是就在开庭后的几天,唐海县公安局局长白玉礼在酒桌上说郑祥星被判刑10年,在一个多月之后果真被判刑十年,是典型的先判刑后开庭。
2、对郑祥星妻子的迫害事实
2012年6月13日早上唐海县公安局受唐山市610的指使,将郑祥星妻子也绑架到唐海县公安局,在唐海县公安国保队头部受伤昏迷,被送至娘家休养,在休养期间经常头部疼痛,迷糊。但唐海县610、国保、及省、市610至少三次到郑祥星妻子娘家骚扰,致使郑祥星妻子的母亲听到敲门就哆嗦。郑祥星妻子由于头部受伤,很长时间不能一个人上街,骑电动车头晕,记忆力受到严重影响,至今仍记不住东西。
(二)省610、保定监狱对郑祥星及家人的迫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7月26日法院宣布郑祥星被判刑十年,同年8月8日被送至保定监狱,9月9日家属要求会见,被保定监狱以郑祥星不“转化”为由,违法限制家人会见。同时保定监狱的人告诉郑祥星家人“郑祥星嘴很硬”,同时扬言凡是送到保定监狱的法轮功学员没有不“转化”的。同年10月28日保定监狱的人到郑祥星家通知郑祥星生命垂危,在医院已经做了手术。通知家人去看。郑祥星家人到保定后,据保定监狱当时提供的录像,及医院主治大夫告诉郑祥星家人的当时在医院的医治情况。省610及保定监狱一直在残害郑祥星的生命。基本事实:
1、省610对郑祥星的残害事实。
(1)610办公室是1999年成立的专门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政府组织,直接凌驾在国家及法律之上,针对法轮功学员问题,法律、政府及国家都要听从610的。中央及省610直接针对法轮功学员迫害“转化”,郑祥星被送到保定监狱后,在监狱强行“转化”郑祥星的是监狱的610人员,为了完成省及中央610对监狱下达的“转化”指标。强迫郑祥星放弃信仰,致使郑祥星头骨断裂。 (2)郑祥星在保定医院的医治情况,直接受省610的指挥。在保定监控郑祥星家属的唐海当地干部,告诉郑祥星家人,他们每天直接将郑祥星及郑祥星家人的情况向省610办公室李姓主任汇报。由李姓主任直接控制监狱及医治对郑祥星的治疗。郑祥星2012年、2013年两度被保定监狱直接从医院重症室收监狱,省610是直接的幕后操纵者。
2、保定监狱对郑祥星的残害事实。
(1)保定监狱违犯监狱法,抵触宪法,强迫郑祥星放弃信仰致使其头骨断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保定监狱历年来对被投入监狱的法轮功学员强行“转化”,针对人的思想信仰,实施肉体残害。历年来都是残害象这样坚定的法轮功学员的黑窝,从网上搜索可以看到保定监狱对法轮功学员的残害之惨烈。保定监狱人员曾经亲口说,凡是送到这里的法轮功学员没有不“转化”的。 监狱当局给郑祥星家人提供录像显示:郑祥星10月26日下午当时在厕所跌倒的情况,当时郑祥星躺在床上断续吐血,从床上起来很困难,手扳着床边艰难起来,来到厕所首先蹲在便池旁边又开始呕吐,之后慢慢站起身子准备方便,身体倚靠在旁边一面一米左右的墙上,身体慢慢的向后倒下,屁股先着地,后脑跟着着地,整个身体仰面躺在了地上。
10月27日上午十点多郑祥星被送至保定第一中心医院。据第一中心医院医生当时向郑祥星的亲属介绍:当时郑祥星被送到第一中心医院时已经陷入深度昏迷,两侧瞳孔放大5.5,小便失禁。立即采取了抢救措施,经CT诊断,左侧颞骨骨折,半颞部硬膜外血肿,颞枕部硬膜下血肿,右颞部叶及左侧颞叶挫裂伤,脑室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重度脑损伤。
郑祥星在厕所未跌倒之前就已经吐血,在厕所跌倒之后,只是后脑缓慢着地。如果确如监狱当局解释的是跌倒后头骨断裂脑出血。跌倒之前为什么已经吐血,摔的是后脑为什么左侧头骨断裂。
《监狱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此行为严重抵触宪法。
(2)保定监狱未尽到严密警戒和看管的行政职责,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监狱当局提供的录像证实了郑祥星从2012年10月26日下午起床困难,晚上六点多到厕所呕吐时倒地,当天晚上八点多钟才被送出监狱,一直无人过问的事实,这一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看守所监狱未依法严密警戒和看管,没有随时巡视监房。监狱未尽防止人犯行凶的行政职责,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如果监狱的警戒是严密的,或者有值班警察随时巡视监房、尽职尽责,发现并及时对郑祥星进行就医,郑祥星就不会倒地昏迷颅骨断裂。 《监狱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
人民武装警察应依据国家法律对犯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证人犯的合法权益;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等。
(3)监狱医院对被害人郑祥星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延误了救治时间, 证据充分。
根据监狱提供的录像显示:郑祥星从2012年10月26日晚上8点多被犯人背出监室后,就没有任何录像了。直到第二天上午十一点多才被送到保定第一中心医院。这期间十五个小时,郑祥星被背到什么地方去了?监狱对郑祥星做了什么?据监狱当局解释,10月26日当晚是被送到监狱医院。家属要求监狱提供录像,监狱称没有录像。据监狱当局说,当晚给郑祥星诊治的是监狱医院的董姓大夫。家属询问董姓大夫郑祥星当时的情况。董姓大夫态度非常蛮横,据他说:郑祥星被送来时,嘴角有血迹,人处于昏迷状态,他以胃出血给郑祥星治疗,给用了些止血药,之后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第二天早上七点多,值班护士打电话告诉他郑祥星人不行了。他才赶到,之后送往保定第一中心医院。
当时被送到保定第一中心医院时,接诊记录显示:郑祥星大小便失禁,瞳孔放大5.5,处于濒死状态。保定监狱对郑祥星耽误救治长达15小时。从这些事实可见,保定监狱医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对被害人及时、有效的抢救,延误了抢救时间,违反了监狱管理条例关于对人犯犯病进行及时救治的法定职责,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监狱大夫为什么如此敷衍了事?从当时大夫的话语中可以找到答案。家属当时问给郑祥星在监狱医院医治的董姓大夫,为什么不把郑祥星及时送医院,该医生吼道:我就把他放这了,你们怎么着?你们告我去吧。当家属问郑祥星在吐血,头骨断了,当时是怎么检查的,董姓大夫说:用手在他头上摸了摸。家属问怎么治疗的?董姓大夫说:以胃出血治疗,用了些止血药。之后郑祥星一直处于嗜睡状态。直到第二天早上护士打电话告诉他郑祥星不行了,他才到的病房。
作为监狱的专业医护人员,他是否应当知道被害人的病情、伤势,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他为什么不及时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而是等被害人濒死时才送往医院?为什么他和狱警对如此明显的重伤重病事件不闻不问?我们从大夫下面的这句话中可以找到答案。大夫对郑祥星的家属态度极其蛮横,对郑祥星家属的质问:董姓大夫吼叫:你们爱上哪告上哪告去吧。监狱的大夫和狱警对他人生命的麻木、冷漠和毫不负责,反映了监狱目前普遍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从保定监狱近年来接二连三出现的对法轮功学员打死打残的案件来看,也证明了保定监狱对关押在这里的法轮功学员存在严重残害问题。我们不管问题形成的原因是什么,作为国家实施强制力的机关,因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失职违法,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理应由国家给予赔偿。
二、610办公室 、唐海县法院 保定监狱应当承担全部的国家赔偿责任
1、郑祥星信仰法轮功,信仰法轮功违法并没有写在法律中,法律只明确规定一贯道等为教人行邪做恶,危害人类的是邪教。郑祥星信仰法轮功以后,改邪归正,由小混混成了乡亲们公认的好人。看看周围的哪个法轮功学员有行邪做恶的?学法轮功后家属和睦、邻里和睦的比比皆是。如果610办公室不以郑祥星信仰法轮功为由抓捕,唐海县法院不以郑祥星信仰法轮功为由判刑,郑祥星就不会遭此牢狱之苦。郑祥星至今被伤残,与610办公室凌驾法律之上,肆意迫害公民、唐海县法院知法犯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定监狱为了完成610下达的“转化”法轮功学员的指标,对郑祥星强行“转化”致使其头骨断裂,610办公室 、唐海县法院、保定监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郑祥星虽然在监狱跌倒昏迷,但是,如果及时送往医院采取脑CT等抢救措施,不至于到濒死的程度,但是,监狱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郑祥星到了濒死的严重后果,与保定监狱不尽抢救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定监狱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保定监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保定监狱未尽到严密警戒和看管的行政职责,以及监管失职,导致郑祥星不能及时医治,是造成郑祥星被严重致残的原因。如果监狱没有上述失职违法行为存在,在郑祥星身体出现明显不适时能及时医治,郑祥星根本不会遭到两侧开颅,切除脑组织,严重致残。保定监狱的失职违法行为,起到了导致被害人被长时间不能救治的作用,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保定监狱未能依法证明其没有失职违法的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本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同时,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而《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行政赔偿案件由原告举证的规定,恰恰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一致,应当自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因此,保定监狱应当承担对其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从行政诉讼中,郑祥星的家属难以举证头骨断裂原因这一客观存在的问题来看,郑祥星的家属应承担的是对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郑祥星的家属无力举证。让郑祥星的家属举证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实际上剥夺了被害人家属获取国家赔偿责任的救济权利。
综合以上四点,610办公室 、唐海县法院 保定监狱违反行政职责,失职违法的行为,对郑祥星错拘、错捕、错诉、错判送至监狱残害。在保定监狱延误抢救而伤残的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据法释[2001]23号《最高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错拘、错捕、错诉、错判、监狱残害当承担全部的国家赔偿责任。
三、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金额的确定。
《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关于什么是“其他违法行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解释规定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作了严格区别的另一种行为,即解释第三条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610公办室、公检法、保定监狱一直坚持作为的具体行为,不预承担责任及赔偿,认为只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观点,有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但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同样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因此,要求610公办室、唐海县法院、保定监狱赔偿符合行使行政职权、行为违法、造成人身伤害的要件,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1、2012年2月25日,在610指使唐海县公安局在缺乏相应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郑祥星抓捕并关押在唐海县看守所,属于明显违法拘留,严重侵犯了郑祥星的人身自由;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犯郑祥星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应从2012年2月25日起算。 最高法院《关于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发布的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593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47593(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82.35元。据此,各级法院在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82.35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院关于国家赔偿标准的上述相关规定,610公办室、唐海县法院应依法支付请求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为:郑祥星至今已经被迫害674天(2012年2月25日至2013年12月30日)计算,610公办室、唐海县法院、保定监狱应支付申请赔偿人郑祥星之妻孙素云赔偿金:
674x182.35 元(每日的赔偿金)x5(仅以5倍赔偿金计算)=12290.39元。
2、郑祥星被保定监狱致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造成部份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按河北省人均平均寿命为73.4岁,郑祥星现年45岁,生活不能自理,常年需要有人护理,要求五万元的护理费。要求残疾赔偿金按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424520元。
郑祥星父母郑增成 佟敬文已经年近八旬,属于郑祥星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该给予郑增成、佟敬文(郑祥星父母)生活费16800元。
四、请求依法支付国家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900000.0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是以人为本、彰显人权、保障民生的立法体现,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2011年《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它弥补了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受害人获赔金额少、无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重大缺陷。
所谓“后果严重”,不能仅仅停留在显而易见的物质形态上,比如伤残、死亡、巨额经济损失、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等;有时,看不见的、无形的损害比看得见的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前者对人的伤害难以言状,它深入骨髓、动人心魄、刻骨铭心,令人痛定思痛、苦不堪言!
610办公室、唐海县公、检、法的违法办案,保定监狱残害郑祥星,给郑祥星本人及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已达到“后果极端严重”的程度。主要表现在:
郑祥星人肉体上受尽折磨、人格上受尽屈辱、心灵上受尽摧残、精神上受尽迫害,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极端严重侵犯。办案人员及监狱当局采用许多非法方式侮辱、虐待郑祥星,家属探望时,看到郑祥星经常被光着下体。郑祥星作为正气凛然、秉公守法的乡亲们公认的好人,一个诚信的个体经营者,却与真正的执法对象、社会渣滓、地痞流氓这些社会阴暗群体同囚一室,难以名状地成为其“笑柄”和“谈资”,人格上、心灵上受到的伤害是难以用言语来形容的。
郑祥星的整个家庭因此陷入痛苦的深渊、背负沉重的精神包袱、精神上受到重创。 郑祥星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柱。郑祥星被抓以后,郑祥星的妻子、老父老母闻讯卧病不起,儿子被迫辞掉了事业单位的工作。郑祥星一家一看见挂警灯的车辆从旁经过,就会不寒而栗;晚上睡觉时,一想起囚室、监狱、手铐这些冰冷的词语,就会噩梦连连。全家人因此痛失家庭的幸福和美满,陷入那无法理解的痛苦的无底深渊,时常抱头痛哭、以泪洗面、食不甘味、寝不安席……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任何公民因普通的侵权行为,在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或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要求精神赔偿,更何况申请人所遭受到的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实施的、极端严重的明知申请人的行为正当合法而刻意实施的司法迫害。
概而言之,唐海县公、检、法及保定监狱对郑祥星实施的一年多的司法迫害以来,在郑祥星及家人中已经留下了永远无法消弭的精神伤痕,留下了永远无法告别的极端痛楚!请求人民币9900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获得最起码的精神和人格尊重之恢复。这不是从金钱的角度考虑的,因为请求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
国家赔偿申请人:郑祥星之妻孙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