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求罢免吉林市李忠诚的法官职务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吉林市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被恶警绑架的法轮功学员中,车平平、孙长盛、朱玉君等六位法轮功学员日前被非法起诉到船营区法院,可是船营区法院的法官李忠诚却耍无赖,拒绝接受律师的辩护手续。律师控告李忠诚执法犯法,并要求罢免其法官职务。

法轮功学员车平平、孙长盛、朱玉君、马驰、孟凡义、王振广被非法起诉,冤案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份到船营区法院后,除车平平外,以上五名法轮功学员都在一个卷宗内,因为他们都是经营鸭脖熟食店的老板,在自家的鸭脖店被警察绑架的。中共不法人员构陷说:“他们以鸭脖熟食店为名,表面做生意,左手熟食,右手法轮功资料,暗地进行违法的团伙犯罪,”所以要以团伙来加重迫害

但是不法人员没有想到,六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都为其聘请了正义律师做无罪辩护。孙长盛、朱玉君、马驰、孟凡义、王振广五人聘请了六位律师。

吉林市船营区法院非常害怕正义力量和正义声音,非常害怕律师集体上庭戳穿他们的违法行为,串通船营区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分卷审理。船营区检察院将卷宗拆开后,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又从新送到船营区法院。

船营区法院违法退邮件

法轮功学员车平平的辩护律师赵永林、孙长盛的辩护律师付勇刚,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下旬将律师代理辩护手续用特快专递邮寄给船营区法院承办法官李忠诚。该法院将邮件退回,谎称“查无此人”。

两位律师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晚到达吉林市,于五日早八点三十分亲自到法院递交代理辩护手续。船营区法院李忠诚法官不接待,还态度蛮横推搡家属。第二天(三月六日)早八点三十分律师同家属又来到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律师给李忠诚打电话,李忠诚接电话说:他不收外地律师的手续,让律师去找领导。

家属和律师随后到吉林市检察院控申科递交了控告船营法院法官李忠诚执法犯法的控告书,并要求给予答复。同时向社会曝光了其违法行为。

律师要求罢免李忠诚的法官职务

三月十日上午,朱玉君、马驰的辩护律师依法到船营区法院找李忠诚法官提交委托手续。当时他在开庭,律师与家属只能在法庭外走廊等候,等他开完庭走过来时(身穿黑色长袍),律师刚开口说:“请问你是李忠诚法官吗?”他就粗暴的回复:“我不接待你们” ,然后急忙开门进入带密码和指纹的门(里面是办公室)律师拉门想与其对话,李忠诚强行关上门,险些夹了律师的手。

二位律师又到法院信访说明情况,要求见法院院长。院长接电话说让李忠诚接待。可一直没见到李忠诚的踪影。傍中午下班时有位姓蒲的院长下楼接待了律师。可见面时蒲院长站着不坐,准备应付一下随时就走。律师让他收下手续,他不收,说上级有规定。律师说:“你这是违法“。并劝说到:“宁可违规,不能违法。可你却宁可违法不违规。不能以集体研究来推卸你的责任,最后是要追究你个人责任的。”家属说:“我们的家人都是好人”。蒲院长说:“没判决之前都是好人。” 家属揭露说:“你们怕律师集体上庭,你们把案卷都拆开了”。 蒲院长说:“这个你们都知道了?”当家属说到你们要判刑的好人里就有检察院的检察官时,蒲院长很吃惊,并说:“我知道你们请的律师里有知名度高的。”

蒲院长一直说请示上级,态度还好。律师考虑给他两天时间,没有提出控告。

但对于李忠诚工作玩忽职守不作为、态度蛮横等行为,律师提出罢免申请:“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作为负责主办案件的审判员李忠诚拒绝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且态度恶劣,其行为已违背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基本操守,罔顾法律规定,严重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其人品、职业操守已完全不符合《公务员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的任职条件,依法应予罢免。

附件:申请罢免司法工作人员申请书

申请人:胡贵云,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责成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院院长提请罢免刑事庭审判员李忠诚审判员职务并依法批准罢免;

事实理由:

马驰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由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侦办,向船营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并由船营区检察院向船营区法院提起公诉,船营区法院由审判员李忠诚负责该案。

马驰被羁押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与马驰的亲属办理了委托手续并征得马驰本人同意,依法担任马驰的律师和辩护人,并分别于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向船营区公安分局、船营区检察院提交了委托手续。2014年3月10日,当我依法到船营区法院向审判员李忠诚提交委托手续时,因他在开庭,我只能在法庭外等候,等他开完庭走过来时,我刚开口说:“请问你是李忠诚法官吗?”他就粗暴的回复:“我不接待你们” ,然后强行关上了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作为负责主办案件的审判员李忠诚拒绝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且态度恶劣,其行为已违背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基本操守,罔顾法律规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其人品、职业操守已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的任职条件,依法应予罢免。

现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六项,《法官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要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和任免建议权,责成船营区法院院长、提请罢免李忠诚的法律职务,并依法批准。

此致
船营区人大常委会

申请人:胡贵云

抄送: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