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延波,四十九岁,家住东港市孤山镇,她按“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做善良、正直的好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丹东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丹东市大孤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孤山公安分所的十多个警察闯入祝延波家中,将祝延波和未修炼法轮功的丈夫一起绑架。晚七点钟,丈夫被放回,祝延波被连夜劫持到丹东市看守所,四天后,被非法批捕。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日,家人从北京市聘请律师为祝延波做无罪辩护。当日,律师陪家属到孤山公安分局讲明祝延波没有违法,不应该被关押,希望他们无罪释放,然后,又到丹东看守所面见祝延波。律师见到祝延波,得知她遭绑架迫害后,血压很高,恶警天天逼迫她吃药。
接下来,一月十四日、十五日、十九日,家人连续要人,孤山公安分局、东港检察院办案人曲红玲拒绝不见,并以强加的罪名将祝延波非法起诉到东港法院。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三十分,东港市法院在东港法院刑事一厅,对祝延波进行非法庭审。辩护律师当庭为祝延波做无罪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祝延波只是转载了他人QQ空间的日志,该日志储存在祝延波自己的QQ空间,既不属于其原创,其也没有进行传播”,“只是原作者想表达的一种观点,属于言论自由范畴。”
其次,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提供‘检测结论’的认定单位是丹东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而本案就是在丹东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指导下办理的,其与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具有相同的所谓反×教任务。二者是兄弟单位,属于自侦自鉴;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2项规定: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据此,以上“鉴定报告”主体不合法,存在明显的自侦自鉴,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律师还指出:“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不包括法轮功。因此,对被告人祝延波定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及言论自由的条款。”
祝延波炼法轮功,按“真、善、忍”做好人,身心得到了健康,根本没有违犯国家任何一条法律。
上午十点三十分左右,开庭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草草收场。然而,东港市法院却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将祝延波非法秘密判刑,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这一莫须有的罪名,诬判三年。
祝延波已经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继续聘请北京正义律师李春富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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