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3日,中共江泽民集团以官方名义,首开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司法”审判,四名海南法轮功学员经海口中级法院“审理”,分别被判2至12年有期徒刑。主动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援朝(男,52岁),因采用流氓手段罗织罪名达到给法轮功学员判刑的目的,被江泽民集团授予“二等功”、“一等功”和“模范法官”等。
然而,“刑罚不能加无罪,邪狂不能胜正人”[2]。对坚守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诬判施刑显然天理不容。善恶有报是天理,2002年4月,正值壮年的陈援朝生病入院,当时即被医院确诊为肺癌,病入膏肓,已经失去了动手术的机会。2003年9月2日,中国首开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审判庭庭长陈援朝在极度痛苦中死亡。中共对这个“模范法官”的宣扬也突然沉默下来,但迫害并未停止。
十五年来,中共当局迫害法轮功一直借用着法律的名义,胁迫着大陆行政与司法机构,非法庭审,非法判刑,但一直操纵舆论欺骗人们它是在“依法”“执法”。因此,从法律层面展开调查,揭穿这种谎言和黑幕就很有必要。(这里所说的法律层面,是指基于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
本调查包括五部份:
一、十五年来至少8775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判刑
二、修炼法轮功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三、对法轮功学员庭审判刑违反中国法律和国际法
四、非法庭审判刑何以能撑续15年至今?
五、揭穿15年非法庭审判刑黑幕
一、十五年来至少8775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判刑
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据明慧网积累的信息来源进行统计,十五年来至少有8775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判刑(因为中共封锁消息,这个数字远小于实际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人数)。具体分年度统计情况见下表1:
年份 | 报道案例数 | 庭审判刑迫害人数 | 数据来源 | 备注 |
1999 | 2 | 8 | 作者据明慧网数据统计 | 海口北京各4人 |
2000 | 295 | |||
2001 | 1087 | |||
2002 | 602 | |||
2003 | 1140 | |||
2004 | 1802 | |||
2005 | 1030 | |||
2006 | 874 | |||
2007 | 872 | |||
2008 | 854 | |||
2009 | 852 | 以上合计至少 6000 | 《中共历年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综述》 | |
2010 | 778 | 至少557 | 《2010年至少557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 | |
2011 | 737 | 至少561 | 作者据明慧网数据统计 | |
2012 | 497 | 至少448 | 作者据明慧网数据统计 | |
2013 | 至少796 | 《2013年:迫害与恶报(上)》 | ||
2014 | 至少413 | 《2014上半年逾400法轮功学员被诬判》 | 截止日2014年6月26日 | |
合计 | 至少8775 |
资料来源与说明:
1.上表中报道案例数,数据均采自【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十四年来中共判刑迫害法轮功学员案例统计图表》
2.上表中非法判刑迫害法轮功学员人数案例统计数据来源均标明在“数据来源”一栏
3.数据界定:本文涉及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的数据均是以第一次开庭为基础;涉及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数据均是以第一次非法宣判为基础,以与明慧前期文献保持一致
4.本文信息来源均为明慧网,因为中共封锁消息,还有很多非法判刑案例没有曝光
这些年明慧网发表了大量有关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判刑迫害的报道和一系列有关调查研究文献,如2011年3月29日发表的《中共历年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综述》一文,分析中共非法判刑的阶段性、迫害对象类型、特点以及中共非法判刑的实质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大面积非法判刑的后果 ,最后得出结论: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所有判刑都是不符合法律的、也是不得人心的迫害,是中共针对法轮功修炼群体的有预谋、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所以根本不是正常的法律诉讼过程。因此才表现出它的阶段性特点,才表现出诉讼过程中的种种怪异现象。数据分析还表明,在非法庭审判刑迫害借口种类中,最突出是针对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和真相资料点的法轮功学员(见图1)。
图1:对石家庄地区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借口种类分布图(原图) |
资料来源:【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共历年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综述》(样本量140人次;时间1999.7.20—2011.3.3) 表中非法判刑借口种类: 一:北京上访;二:讲真相;三:“学习班”、洗脑班、敏感日等指派性非法抓捕;四:不明真相者举报;五:集体学法、交流、炼功等修炼行为;六:正常的日常生活行为;七:针对资料点的破坏;八:法律起诉相关事宜;九:网络;十:无故。
十五年非法庭审判刑的阶段性特点也是我们本次调查重点关注的内容。为此,我们据《中共历年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综述》一文分析绘制了阶段性特点一览表(见下表2):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
时间起止 | 1999.7-2000.6 | 2000.7-2002初 | 2002初—至今 |
非法判刑重点 | 法轮功研究会成员、各地辅导站站长等 | 上访的法轮功学员等 | 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等 |
非法判刑方式 | 公开宣判,虚张声势 | 不敢太大张旗鼓 | 转入地下状态,偷偷摸摸 |
非法判刑的典型特点 | 秘密审判,公开宣判,大肆报道,制造恐怖 | 重点迫害上访学员 | 不再报道,外松内紧,非法重判 |
资料来源:据【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共历年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综述》一文绘制,具体分析及案例请详见该文
由上表可见,至今十五年的三个阶段中,第一阶段时长一年(1999.7-2000.6),第二阶段时长一年半(1999.7-2000.6),第三阶段时长十二年半(1999.7-2000.6)。第三阶段明显占重头,是前两阶段时长总和的五倍。这说明:1.讲真相是法轮功学员肩负的一件长期的历史使命;2.中共迫害当局最害怕的是讲真相;3.在中国大陆现实情况下,法轮功学员讲真相与中共迫害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是法律调查应当关注的重要领域。
近两年“劳教转判刑”趋势,是本调查关注的又一个重点问题。明慧网2013年3月5日发表《由“劳教转判刑”看中共邪恶》一文,分析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后,对各地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并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呈现出劳教略减、判刑激增的恶性走势,这实际是中共各地政法委、“六一零”将害人的奸诈手段转变为“劳教转判刑”造成的,借以改变过去不走审判程序就投入牢狱的局面,客观上欲给外界造成迫害庭审化的假相。下图2《2013年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被“610”黑监狱关押(洗脑)和非法判刑(庭审)情况》直观说明了这种态势。2013年非法判刑刑期情况:在484样本量中,四年以下(含四年)333人,占68.8%;五年至七年110人,占22.7%;八年以上(含八年)41人,占8.5%。
图2 被非法劳教、被“610”黑监狱关押(洗脑)和非法判刑(庭审)情况 |
资料来源:【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2013年:迫害与恶报》(原图)
今年以来,非法判刑案例有所上升。7月1日明慧发表《2014上半年逾400法轮功学员被诬判》,对今年上半年的非法庭审判刑情况进行了全面详尽的综述,分析表明:“除西藏、海南、广西外,2014上半年有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轮功学员413人被非法判刑(庭审),也就是说,2014上半年每六天有十三个大陆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非法庭审)。至少有16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七年以上(含七年),非法最高刑期达十年。”见下图3《2014上半年各地区被非法庭审判刑情况》和图4《2014上半年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刑期情况(190例)》
图3. 2014上半年各地区被非法庭审判刑情况(原图) |
资料来源:【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2014上半年逾400法轮功学员被诬判》
图4. 2014上半年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刑期190例(原图) |
资料来源:【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2014上半年逾400法轮功学员被诬判》
由此可见,从2013年以来,中共当局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诬判法轮功学员重刑再次呈现为激增的恶性走势。
二、法轮功学员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不违法,无罪
查遍中国现行所有的法律,可以得出三个基本结论:
(一)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项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犯法;
(二)法轮功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法律,不违法;
(三)因此,修炼法轮功无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第3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又怎么能按邪教惩治处罚?(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和行为,均违反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近年来,有越来越多明白了真相的正义律师一再公开指出,中共打压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共迫害法轮功是以权代法、以党代法的违法行为。 明慧网发表的不少文章也从不同侧面谈及这一点。
善良的人们可能不会相信,如此大规模的刑事迫害竟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的,事实确实如此!只要你上网去查一查,亲自去调查一番,相信你自己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虽然有了以上结论,但与此相关的五个问题还需要从法律层面澄清一下。
1.从法律层面看刑法300条----构成要件缺失,与法轮功无关
中共法庭诬判法轮功学员、欲加之罪的所谓司法程序,主要是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打着法律的幌子,来掩盖迫害,让迫害显得“合法化”,以低劣的手段来欺骗中国社会各界,并由此蒙骗世界。
法轮功教人向善,修炼者来去自由,和邪教毫无关系,“第三百条”根本也套不上。从法律层面按照刑法学理论分析犯罪构成四要件,结论是:犯罪构成要件严重缺失,与法轮功无关。大家知道,犯罪构成四个要件齐备,才能构成犯罪,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体”,谁犯罪?其二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其三是“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到谁或什么?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有何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许多正义律师在法庭上严正指出,在所谓的“法轮功案子”中,犯罪构成竟然四缺三!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国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如何实施的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 面对这样的质问,公检法的所谓“执法人员”哑口无言,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但却又用《刑法》第三百条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这实际上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
2.从法律层面看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昭示法轮功不是邪教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很多人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反邪教”决定当作是针对法轮功的,从而把它当作是认定法轮功“违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其实这是完全错误的,至少是一种误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
其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仔细分析一下就会明白:在中国当时那种极其特殊的环境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迫于中共压力不得不作出一个“反邪教决定”,但其所作出的这个“反邪教决定”,实质上是以中国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发出了一种深沉厚重的声音,在强烈的昭示中国人和世界:法轮功不是邪教!
有人可能不同意这种分析结论,这里也不便展开讨论,但是必须指出以下三个基本事实:
首先一件事情,大家可能都还记得,99年7•20前不久,全国人大老干部组织对法轮功进行调查,最后所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有百利而无一害”。这个结论是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人皆知的,而且原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积极支持进行这个专项调查。
第二个事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特别是法律委员会成员中有许多资深法律专家,他们当然熟知“法无明文不定罪”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没提到法轮功,就不能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就不能以此来定罪判刑。这是明摆着的公理,但世上几人能解其中味?
第三个事实是稍后发生的,公安部发文全国,公布了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名单,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2005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根本没有法轮功。这个文件回应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进一步确认了法轮功不是邪教。我们说,不论公安部是否有这种认定权力,最起码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这个大框架中,起到了澄清误解法轮功的作用。至此,从法律层面上看,法轮功不是邪教已经铁定,别有用心的人再也没有法律的空子可钻了。
3.从法律层面看迷惑人的“两高司法解释”——虽然迷惑人但也与法轮功无关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无论是“两高司法解释一”,还是“两高司法解释二”,这两次“两高司法解释”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按照刑法基本原则,显然也与法轮功毫无关系。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中没有这样的字样,“两高司法解释”也无权、也不敢乱加。而从根本上讲,这是因为法轮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会的功法,原本就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4.从法律层面看“两高”《内部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样的是“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但内部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何况它们都是违宪的、违法的。所以,把这两个内部通知作为法律依据,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学员犯“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完全错误的,都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非法裁判。否则的话,你一个通知就能决定国民的刑罚,一个内部通知就能制造出对老百姓的生杀大权,那也太轻率了吧?!你两高两个《内部通知》就能对亿万法轮功学员开庭审判判刑,那中国法律也太低劣、太小儿科了!因此,“两高”各自的《内部通知》只是它们内务的事,只能对“两高”各自内部事务有效——根本不是法律,无论如何是绝对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
5. 从法律层面看江泽民讲的话和《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毫无法律效力
那么是谁妄图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呢?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诬蔑法轮功是“邪教”。时隔仅两天,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从法律层面看,江泽民讲的话和《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充其量只是个人看法和媒体观点,都是没有丝毫法律效力的。这点人们都明白,不用多说。
这里还涉及到中国的现行法律阶层冲突问题,简要说明一下:通常认为中国现行法律有六个阶层,其中前三层次是法律,后三层次是法规,统称法律法规,其由高阶到低阶依次是:
宪法
基本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冲突,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法律打架”。处理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上阶法优先于下阶法;下阶法不得与上阶法冲突。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
上面提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属于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处于法律阶层;其它如“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内部通知》等等连法规都算不上,根本都不属于法律范畴,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理所当然的。而且这些解释、通知之类的文件内容,绝不可以与法律冲突,否则就是违法,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是在公然挑战中国法律。
三、对法轮功学员庭审判刑违反中国法律和国际法
法轮功不违法,无罪。恰恰相反,中共江泽民集团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不但违反中国法律,而且违反了国际法,犯下了大罪,这些罪行必将受到追究。也就是说,迫害法轮功犯法;迫害法轮功有罪。对迫害者个人的犯罪行为应依具体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十五年来中共迫害法轮功涉嫌的部份罪名见下表3。
触犯的罪名 | 中国法 | 国际法 | |
1 | 滥用国家权力罪 | 宪法 | |
2 | 侮辱罪 | 刑法246 | |
3 | 非法剥夺信仰自由罪 | 宪法36 刑法251 | 国际人权条约 |
4 | 非法搜查罪 | 刑法238 | |
5 | 非法拘禁罪 | 刑法245 | |
6 | 侵害公民通讯自由罪 | 刑法238、 | |
7 | 剥夺言论自由和上访权利罪 | 宪法35 | 公民权利条约19、21、22 |
8 | 故意杀人罪 | 刑法232 | |
9 | 伤害罪 | 刑法234 | |
10 | 刑讯逼供罪 | 刑法247 | |
11 | 施用酷刑罪 | 刑法248 | |
12 | 渎职罪 | 刑法397 | |
13 | 群体灭绝罪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6 | |
14 | 诬陷罪 | 刑法243 | 公民权利条约16、33 |
15 | 诽谤罪 | 刑法243 | |
16 | 滥用职权罪 | 刑法397 | |
17 | 暴力取证罪 | 刑法247 | |
18 | 报复陷害罪 | 刑法254 | |
19 | 伪证罪 | 刑法305 | |
20 | 妨害作证罪 | 刑法307 | |
21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刑法308 | |
22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刑法248 | |
23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刑法233 | |
24 | 徇私枉法罪 | 刑法39 | |
25 | 危害人类罪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7 |
资料来源:据明慧网发表案例对照中国法律和国际法整理编制
善恶有报是天理,迫害法轮功的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只是迟早的事。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两名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王杰,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和中国最高法院提交申诉状,状告当时的中共总书记江泽民、中央书记处书记曾庆红与政法委书记罗干迫害法轮功的违宪、违法行为。此诉状经挂号信寄达中国高检。此后不久,法轮功学员在国际许多国家开始起诉江泽民及其帮凶。 目前全球诉江案已经进入实质性的追诉阶段,许多迫害法轮功的中共高官在国外出访时躲躲藏藏、改时间、改行程屡见不鲜。
图5 控告江泽民第一人——朱柯明 |
资料来源:【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中共政法系统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简述(二)》
四.非法(庭审)判刑何以能撑持15年至今?
既然法轮功和邪教不沾边,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项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犯法;法轮功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法律,不违法;无罪。修炼法轮功对社会对个人都有百利而无一害,那为什么中共当局能够对成千上万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判刑且持续十五年之久,而且还有加重的趋势呢?这正是本调查密切关注的关键问题。
据明慧网发表的有关文章和报道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以及诸多案例事实,从法律层面分析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
(一)披上法律外衣,以谎言开道。中共一直“讲政治不讲法律”,但与以往所有的政治运动都不同,一反常态,这次迫害法轮功却突然披上法律的外衣,这种做法最为迷惑人。同时,又以谎言为润滑剂,制造“天安门自焚”等一系列骗局,迷上加迷,确实蒙骗了十几亿中国人。再加上暴力制造恐怖,确实也吓倒了不少人。明慧网2011年3月30日发表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指出:法律伪装,非法判刑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手段之一。正如《九评共产党》所指出的,中共一靠谎言、二靠暴力进行统治。加上国际方面人权伪装,迫害暗箱操作,形成一块大大的黑幕,连整个世界都给蒙住了。
这说明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什么中共特别害怕讲真相?在上文图1中我们看到,邪恶非法庭审判刑的借口最多的是集中在二、七两项:第二项是讲真相,第七项是制作真相资料,都与真相息息相关。中共恶首心里很清楚,一旦中国人了解了真相,它们的欺骗就难以为继,它们的黑幕就难以支撑,它们的末日也就到了。
(二)操控全国司法机器。 组织上,通过610操纵公检法司系统;思想上,对公检法司党徒进行精神控制;经济上,调用国家财政,为迫害注入大量资金;使迫害日常化,持久化,专业化,从而更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所谓的“610办公室”是中共江泽民一伙于1999年6月10日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类似纳粹盖世太保。)
但这种操纵是在暗中秘密进行的,一般不发文件,要发也是机要密件。如二零一一年七月,中共当局以反邪教办公室的名义,下发2011-29号机密文件,要求收集法轮功修炼者及家庭信息,并要求加强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转化”,强迫放弃信仰,引发新一轮迫害加剧。又如日前海外媒体曝光内蒙古“610办公室”下发【2014】11号“机密”文件。目的是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精准打击”,并称“要以服务现实斗争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熟悉中国国情的人们知道,这是来自上面的,不限于内蒙,是全国性的统一行动。
公检法司在中共党委、政法委、610的操纵和指使下,表面上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而政法委、610在实际控制所有的所谓“法轮功案子”。政法委联席会议、“三长定案会”(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在背后把判决事先都定好了,法院的庭审只是走形式。绞尽脑汁利用国家机器,对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捏造罪名,酷刑折磨,刑讯逼供,伪造证据,枉法诬判法轮功学员。
(三)打着维稳的旗号,大搞国家恐怖主义。不断变换手法,绑架亿万中国人,借势迫害。中共几十年的洗脑和镇压,已经把它那套邪说和善恶标准深深灌入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成为党文化的一部份。如奥运期间非法判刑人数上升的情况,就很说明问题。
明慧网2010年7月29日报道,“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2010年7月15日发布《关于中共奥运以来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和劳教的调查报告》。 报告指出:中共在2008年8月以前和奥运期间(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以奥运安保为借口,在全国范围内非法抓捕大批法轮功学员。仅根据海外收集到的有限的消息,经过法轮功人权工作小组整理并提交联合国的案例就达10194人。奥运以后,全国性的大抓捕还在继续大量发生。而中共当局利用其操纵控制的司法系统,对被其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判刑和劳教。据不完全统计,此期间被判刑案例为1361人,去除刑期不详及判缓刑的案例后共有1305人,其中最高刑期18年,最低刑期1年,平均刑期约为5年1个月。(见下图5)
图6 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被判刑法轮功学员部份人数统计(原图) |
资料来源:【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共奥运以来对法轮功学员迫害事实》
(四)在非法庭审判刑实际操作中,现流氓嘴脸,耍流氓手段。在法庭上,以庭审的方式公然枉法诬判法轮功学员重刑,将其流氓本性表现得淋漓尽致。中共各级公检法部门或“装傻充愣”,或诱骗家属辞退律师,或阻挠律师阅读案卷,或偷偷开庭,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或判刑。他们深谙中共整人的套路,惯用下三滥的卑鄙手段。许多明眼人都看出,610操纵各地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判刑,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中共迫害民众的工具。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从罪名到刑期都由610和政法委内定。因此,在非法庭审过程中,法官往往内心焦虑,常常咆哮公堂,甚至公然叫嚣对法轮功不讲法律,于是庭审变成流氓表演。
荒唐庭审乱象 | 丑恶百态频现 | 610操控公检法司 | 时间 | |
1 | 法院开庭,全市警察出动 | 五位正义律师进行无罪辩护,610如临大敌,非法监控 | 黑龙江双城法院 | 2012.5.28 |
2 | 不许受害人聘请律师 | 国保大队刘龙声称:如果请维权律师就要重刑 | 内蒙赤峰国保大队 | 2012.9.27 |
3 | 恐吓威胁被聘律师 | 200多警察及便衣拥围,几十辆警车封锁道路 | 龙口法院 | 2012.9.25 |
4 | 避开辩护律师,躲开民众 | 法官崔有为不通知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和家属,偷偷开庭 | 黑龙江绥化北林区法院 | 2012.4.19 |
5 | 随意庭审,随意判决 | 十多人闯入赵德琼家,几分钟两句话乱判三年,工资扣除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公检法及610 | 2012.37 |
6 | 证据材料不够,伪造硬凑 | 伪造证据,将成册的真相资料撕开,一页作为一份证据 | 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警察 | 2012年初 |
7 | 庭审竟然不敢出示证据 | 法庭拿不出证据,律师一再要求,最后只出示几张物品照片 | 四川省会理县法院 | 2012.11.17 |
8 | 公诉人理屈词穷竟中途不辞而别 | 公诉人曹向荣在律师义正辞严的辩护中自行退场 | 石家庄裕华区法院 | 2012.12.7 |
9 | 秘密审判,暗箱操作 | 警察拉绳挡路,便衣窥视,610主任说让家属看电视就是旁听 | 武汉西湖法院 | 2010.11.16 |
10 | 不准受害人做无罪辩护,只许认罪,否则重判 | 因在法庭上质问审判长为什么不让学员说话,被当场加判1年 | 北京西城法院 | 2000.10.12 |
11 | 法院称成年人开庭不通知家属 | 听到被非法判刑五年半消息,家人十分吃惊,也非常着急,他们去质问法院人员:什么时候开的庭? | 安平县看守所 | 2014.2.14 |
12 | 三改罪名、编证据 上演庭审秀 | 长达十六个月的非法关押,保定市国保支队编造证据 | 保定法院 | 2012.8月中旬 |
13 | 无理要求家属解聘外地律师 | 检察院退卷 公安局仍拒不放人,家属聘北京律师做无罪辩护,被阻扰 | 吉林市丰满法院 | 2013.2.28 |
14 | 骗入法院,非法判刑 | 骗入法院一夜未归,第二天给家属通知判三年 |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 | 2011.7.15 |
15 | 胡乱拼凑的一些所谓证词,非法乱判 | 对未成年人非法取证陷害其父母 |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 | 2009.4.16 |
16 | 土匪流氓嘴脸 | 拖延给判决书,或恐吓亲属等卑劣手段,企图阻止受害人及其家属上诉 | 盘锦市公检法 | 2005.10.14 |
资料来源:作者据明慧网报道案例编制
(五)从被庭审判刑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方面看,普遍存在着一个“法律知识缺失”问题。为什么法官怕律师而不怕那些对法律毫无所知的法轮功学员?为什么公检法人员敢明目张胆的进行诬判?就有这方面的原因。在世人都在觉醒的今天,在法轮功学员在法庭讲真相的过程中,很多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但建议法轮功学员自己也了解一点法律,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更好的讲真相救人。
从法律层面看,以上五方面因素交错综合在一起,就促成了中共非法判刑得以能撑续十五年至今的主要原因。其中,披着法律外衣,操控国家司法机器,这是中共历次运动都不具备的两个显著特点。换句话说,打着法律旗号,指挥司法队伍,集成运用中共历次运动练就的狡诈、欺骗等等手法,彰显其末日疯狂。
五、揭穿十五年非法庭审判刑黑幕
一项严肃的法律调查应当根据调查结论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揭穿十五年非法庭审判刑黑幕,需要方方面面做大量的努力。首先,每个法轮功学员从自己的心里彻底揭穿这个黑幕,才能有效制止迫害。2006年9月27日明慧发表《彻底否定非法关押和判刑》一文说的好:思想中不同成度的存在着对邪恶迫害的默认,邪恶能横行就是因为我们在承认。那么在非法判刑问题上也是如此,这种迫害形式能持续存在,而且邪恶还在对此有所企图,就是因为我们的思想中的阴影不散。
鉴于此,这里谨向讲真相反迫害中的法轮功学员提出三点法律建议:
(一)建议法轮功学员了解一点法律。
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了解一点,但不需要大部头的、大本的去学,既没有那个时间,也没有那个必要。例如整部中国刑法三十章452条,你只需要了解其中的几条就够用了。又如,刑事诉讼法五编二十一章290条,我们只要知道其中的主要诉讼权力就可以了。起码应当知道在侦查,起诉阶段,有获得法律帮助、委托辩护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要求重新鉴定、控告权、获赔权等权利;在询问过程中有自行辩解权、拒绝回答权、聘请律师等项权利;庭审过程中有自我辩护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权、拒绝律师继续辩护权等权利,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也有利于更好的讲真相救人(见下表5)。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对直接相关诉讼的期间和时间规定也应有个大概的把握。
(二) 建议法轮功学员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方式适时维护自身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和诉讼过程中,适时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才能更好的揭露邪恶,制止迫害。如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应当堂堂正正的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变被动应诉为主动控告邪恶。又如要转变观念,应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及时提起上诉等等。
三年前就有大陆大法弟子发表文章讨论这个问题,如《关于从法律层面反迫害救世人的一点思考》、《法律并不难 人人都能用 - 我学习和运用法律方面的体会》等,交流运用法律讲真相反迫害的经验。(见2011年2月28日和3月31日明慧网)目前,明慧网已有了更多的相关交流文章,希望大陆法轮功学员留意看一看,运用各种法律赋予的方式如起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追究邪恶、有效制止迫害。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 ||
1 | 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 聘请律师咨询、申诉、控告 |
2 |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 检察院有告知义务 |
3 | 申请回避的权利 | 针对违规检察人员 |
4 |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 本人、法定代理人等都有权 |
5 | 拒绝回答的权利 | 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
6 |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 本人、法定代理人等都有权 |
7 | 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权 |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 |
8 | 核对笔录的权利 | 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
9 | 对侵权提出控告权 | 针对于检察人员侵权行为 |
10 | 获得赔偿的权利 |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
询问中的权利 | ||
11 | 自行辩解权 | 包括无罪辩解 |
12 | 拒绝回答权 | 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
13 | 要求回避权 | 《刑事诉讼法》第24条 |
14 | 提出控告权 | 讯问人员侵权、侮辱 |
15 | 聘请律师权 | 聘请律师咨询、申诉、控告 |
16 | 得知鉴定结论权 | 有权知道鉴定结论内容 |
17 | 核对笔录权 | 讯问结束时 |
庭审中的权利 | ||
18 | 要求解除手铐权 | 司法警察刑事保障规16条 |
19 | 自我辩护的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32条 |
20 | 要求证人出庭作政权 |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
21 | 有权要求法官回避 | 办案人员存在特定的情况 |
22 | 有权提出新的证据 |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
23 | 有权拒绝律师继续辩护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 |
24 | 最后陈述的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
资料来源:作者据《刑事诉讼法》等编制整理
(三) 建议法轮功学员把法律真相作为讲真相的一项内容。
2010年10月31日明慧网发表署名静云的一篇文章,题目就是《讲真相时建议加入法律内容》。看来有些学员前几年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了。通过本次调查,我们想再提示一下,以期引起法轮功学员普遍重视法律真相。法律真相也是真相的一个层面。法律的谎言需要用针对性的法律真相去揭穿,特别是在非法庭审判刑这个刑事诉讼领域,更是如此。因此,建议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加入法律真相的内容。
举一个职业法官的例子。常常看到有关文章介绍或听到人们说:某次开庭某某法官如何如何邪恶,如何如何不讲法律,如何如何粗暴,如何如何行为反常、不耐烦等等。其实,这正反映出法官内心极为矛盾的心理状态,正义与邪恶在他们心里正在激烈的争搏。这时我们不妨体谅一下法官所处的尴尬局面:一边是强权在操纵司法,一边是职业操守要求严格依法办案;一边是610和政法委官员就坐在那里监场,一边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在庭上非法被审。不听“上层”指挥,职业难保;屈从“上层”指挥,下场有可能终身为冤假错案担责。人性、职业、良心搅得心里翻腾,矛盾重重。这时,法轮功学员如果能以慈悲伴随法律真相开启法官心灵中正的一面,或许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正所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特别致谢!本调查采信数据源自明慧网检索:
1.“非法判刑”搜索26882结果(截止2014-06-24)
2.“非法审判”搜索4015结果(截止2014-06-12)
古文献参考:
[1](《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2](《后汉书·桓谭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