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荒唐言论(3)

——“司法”篇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接上文

32.“说‘法轮大法好’是泄露国家机密。”某地一法轮功学员在天安门喊“法轮大法好”,法官要判他七年有期徒刑。律师辩护说,这种情况至多也就是判劳教或有期徒刑一年半,不应该判七年。法官说:“说‘法轮大法好’是泄露国家机密,我是按泄露国家机密罪判的。”

33.“我这法官就听共产党的,这是锦州市第一大案,我不怕遭报,也不怕死。”辽宁义县法院刑事庭庭长王德久如是说。2008年10月8日王德久企图非法庭审女法轮功学员左立志,对家属口出狂言。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34.“谁能把我怎么样!有共产党给我撑腰,谁也没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杨东升对给他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的答复说,“不管什么信仰不信仰,法律不法律,要跟党保持一致,对法轮功决不手软。”杨东升还放过这样的狠话,“只有没用的人才信善恶有报,想说服我,没门,让河(乡)那个老头,我兑(判)他十年,谁能把我怎么样!有共产党给我撑腰,谁也没门。”人算不如天算。杨东升后来在一场法院警车翻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35.“你别跟我讲良心。”2014年12月4日,辽宁省凤城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姜凤丽、卢俊公开非法庭审。律师说:“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良家妇女,她没有多少文化,但她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她没有别的想法,就是想把‘真、善、忍’告诉别人,与人分享她的快乐。”“别把这么善良的农村妇女非得往政治上拉,她想当总统吗?她有枪有炮吗?这种类似文化大革命运动,把好人妖魔化、丑化,扣上大帽子,以刑法来惩罚的做法是极其荒唐的。”“我受聘于我的当事人,就要为她尽职尽责。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也必须讲良心、说真话。”凤城市法院审判长、刑事庭副庭长潘淑琴气急败坏地说:“你别跟我讲良心。”

36.“中国是中共一党专政,是共产党的天下,谁要到外面去宣传法轮功,就是犯法。”四川什邡市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对法轮功学员周玉宝开庭。周玉宝在法庭上揭露自己遭刑讯逼供的事实,律师也出示由周玉宝的头颅CT检查报告单,要求公诉方出示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但遭拒绝。法官唐新和说出一番“法盲”论调:中国是中共一党专政,是共产党的天下,谁要到外面去宣传法轮功,就是犯法。遂非法判周玉宝三年徒刑。

37.“请什么律师,如有请律师的钱,不如拿来请我们去喝酒,律师说律师的,我眼睛一闭一闭的照样判我的。”此话出自云南江川县法院里的一位庭长。法官都不讲法律,老百姓还有什么可相信的呢?

38.“这个文儿肯定不给你,就是一个口头通知。”吉林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刑事庭庭长赵岩对法轮功学员罗希珍的家属这么说。这是个什么口头通知呢?赵说“法院内部、中央政法委联席会有规定法轮功案件不许自己请律师,要由法院指定。”“书面回复不给,自己聘请律师不行就不行。”

39.“法院归共产党领导,要听党的。”河南平顶山市法轮功学员杨贺梅被中共以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起诉,律师指出破坏法律实施只能是有公权力的人,杨贺梅只是一个普通的老太太,没有证据说明发一个宣传材料就如何导致了破坏法律实施。但是2014年7月9日平顶山市卫东法院非法开庭时,法官李喜峰露骨地称“法院归共产党领导,要听党的。”可是,奉劝李喜峰一句,“恶报来临时,党在哪里呢?”

40.“我宁可犯罪也不纠正自己的错误。”山东莱西法轮功学员姜淑娥从劳教所回家,可是有家进不去,问其原因,原来莱西法官王青云、夏广军为了达到破坏姜淑娥家庭的目的,2002年初他们到王村劳教所利用职权编造谎言、欺骗、威逼姜淑娥在楼房评估书上签字,然后又私自把姜淑娥的签字偷偷地拼凑到姜淑娥的离婚书上,伪造姜淑娥同意离婚的离婚书。当姜淑娥找到法官王青云告诉他这样做是违法的,应当纠正自己的错误时,王青云抖着双手,边玩手机边说:“我宁可犯罪也不纠正自己的错误。”

41.“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释。”这是保定市西城区法院行政立案庭庭长对法轮功学员聘请的律师的态度。2010年9月13日,兰志学律师和河北涞水县法轮功学员李德志的亲属一行到保定市西城区法院行政立案庭要求立案。行政立案庭庭长讲:对法轮功的政策就是“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释”;说是6月份省里召开政法系统会议,特别强调必须做到“三不”,并明确表示有内部文件。律师反问:作为人民法庭就应该堂堂正正的立案,哪有不立案的理由哇。法官说:“不要说了不要说了,因为不许解释嘛。”

42.“你不想吃律师这碗饭了。”北京朝阳区麦子店地区法轮功学员刘玉娟2014年12月11日被非法庭审,律师为刘玉娟做无罪辩护,法官当庭威胁律师说:“你不想吃律师这碗饭了。”后对刘玉娟非法判刑三年。

……

中共法官这个群体,完全是为共产党迫害善良服务的。所以一些法官办所谓的“法轮功案子”很矛盾,判有罪,违法、违背良知、违背道德,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判无罪,政法委掌控的“610办公室”不同意。一些法官们私下里也有苦衷,他们为了饭碗做着“上面”的傀儡,被迫干脏活、做恶人、挣脏钱。

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太多的法官不是消极应付、保护好人,而是助纣为虐,甚至表现得歇斯底里,替中共迫害法轮功披上所谓“法治”的外衣。本文收集的这些法官言论,正是反应了法官们违背职业道德的可耻行为。

是不是上级让你杀人,你杀人就没有责任了呢?

我们来看看国际惯例。从1961到1989年,有多达200人在企图翻越柏林墙时被东德卫兵枪杀。柏林墙推倒后,四名原东德高官因涉嫌下达射杀命令被逮捕,其中包括总理斯多夫(Willi Stoph)以及国防部长凯斯勒(Heinz Kessler)。不仅如此,执行射杀命令的卫兵也逃脱不了罪责。最有名的一个案例就是对枪杀克里斯(Chris Gueffroy)的四名卫兵的审判。20岁的克里斯是最后一名被枪杀的翻墙者。四名卫兵在射杀克里斯之后曾获得原东德边防军颁发的奖章和每人150块东德马克的奖赏。在后来的审判中,四名卫兵中的英格•亨里奇(Ingo Heinrich)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所以他是无罪的。但是,首席法官西奥多•赛德尔(Theodor Seidel)援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战犯法庭的原则,纽伦堡审判创造了一个先例,执行政府命令而犯罪的人,也必须承担罪行责任。法官赛德尔说,“虽然被告是处于一个长长的责任链条的最末端,但是,射杀一名唯一的罪行仅仅是要逃离东德的人,被告违反了一条基本人权。”就是“并不是所有合乎法律的事都是正确的,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There is a central area of justice which no law can encroach upon)。”“到了二十世纪末,当执行上级命令来杀人的时候,没有人有权忽视他的良心(no one has the right to ignore his conscience when it comes to killing people on behalf of the power structure)。”法官赛德尔宣判亨里奇因为射中克里斯的胸部被判3年半监禁。另一名卫兵因射中克里斯的腿被判2年缓刑,其他两名卫兵因为只是朝天鸣枪警告,没有杀人动机(did not kill and did not intend to kill.)被无罪释放。

2004年8月,原东德统一社会党的两名工作人员洛伦茨(Siegfried Lorenz)和鲍姆(Hans-Joachim Böhme)也被判有罪(缓刑15个月),理由是对克里斯的死负有责任,因为他们是有可能取消射杀命令的人。

如果说纽伦堡审判是针对战犯的话,柏林墙的判决案则对于和平时期如何运用良知原则创立了先例。

就是按照中共自己的法律,被利用来当政治迫害工具的公职人员,最终也逃脱不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13年8月12日出台的《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次中共四中全会提出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卸磨杀驴是中共的惯用伎俩。更何况,中共行将解体,没有共产党的中国更会清算这些犯罪行为。

与纽伦堡审判和柏林墙审判不同的是,我们在本文中谈及的对象,本身就是法官这个群体,法官本来应该是公正的象征,但是,在迫害法轮功中许多人却成为了帮凶,当然后果很严重,他们对法律的践踏,受害的就不仅仅是法轮功学员,而是整个社会所有的民众。正如谢燕益律师在法庭上对枉法裁判法轮功学员的法官所说,“你们现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们将来不被追究!”奉劝法官们了解真相,为自己留一条后路。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