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林州公安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中,据不完全统计,已经犯下了如下罪行,而且还在继续: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有部分警察是将法轮功学员通知到村委进行“核实”的,但是,绝大部分警察是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未经邀请、未经许可,强行闯入法轮功学员的家,犯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2、诽谤罪,有的干警在“核实”过程中谩骂法轮功学员,有的谩骂法轮大法和大法师父,犯了诽谤罪。
3、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国保人员伙同任村派出所,在井头村强迫法轮功学员写所谓的“不再修炼法轮功”的保证书。已经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4、非法剥夺公民控告权利罪,国保人员伙同桂林派出所逼迫桂林镇部分法轮功学员写下所谓的“不再控告江泽民”的保证书。
5、破坏公私财物罪,林州警察伙同任村派出所在井头村法轮功学员家里,一边谩骂,一边毁坏该学员墙上挂着的法轮功物品。
6、入户抢劫罪,林州警察伙同任村派出所从井头法轮功学员家抢走几本书籍。
城郊乡干部到郝家庄法轮功学员家里抢劫几十本大法书籍和其他物品,并对该家学员非法录像(犯下侵犯公民肖像权罪),致使该老俩口不敢回家而流离失所。
林州警察伙同东姚镇派出所对东姚部分学员家入户抢劫,抢走大量法轮功书籍和其他物品。
所有这些抢劫行为,抢劫者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抢劫之后也没有开出所拿物品的“清单”。
7、非法拘禁罪,林州公安伙同桂林派出所,将桂林古善村法轮功学员绑架到桂林派出所,刑讯逼供,并非法拘禁。
8、干扰生活秩序罪,林州国保大队至少3次到朱家庄同一法轮功学员家里,反复询问同样问题,已经严重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9、打击报复罪,610办公室,公安局国保大队,各派出所,作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具体执行者,属于从犯,对法轮功学员控告其主犯江泽民的犯罪行为而惶恐,唯恐清算到自己头上,利用这次“核实”的机会,对法轮功学员所犯下的罪行,已经构成了打击报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