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被告人江泽民当任期间,对修炼法轮功的善良群体发起了疯狂的迫害,下达 “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血腥镇压指令,纵容“610”作恶,强迫亿万民众放弃真、善、忍的普世道德理念。控告人就是在这场迫害中遭到绑架,非法抄家和非法羁押,给控告人人身权利、精神和经济等造成损失和伤害。根据中国《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泽民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和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等罪。因此,徐乃信老人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精神和经济赔偿责任。
下面是徐乃信老人陈述的部分控告事实和理由: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我在北京儿子家中带孙女时,突然有四位警察以查户口为名进入家中。当时我就把身份证件给他们验证。因为我老伴出街买菜未回,他们又要亲自见她,我就留他们坐下来,并且拿出冰棒给他们解渴。交谈中有位警察说:老爷子看你身体不错嘛!我说:退休十多年了,以往经常头昏,高血压达200毫米汞柱以上,我想整理点节能方面的文稿都提不起笔来;现在很多病都好了,不吃药了,就是靠炼功、学法,修心性变好的。
一位警察问:炼的什么功?真的那么神。我说:我炼的就是法轮功;功法很简单、动作也不复杂,就是教人按“真、善、忍”的道德标准修炼,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心性,从做好人做起,做真正的好人,不断的提高自己,做好人中的好人。这样一来,随着道德水准的提高,对常人的名、利各种欲望都看淡了,对待个人利益也不再去争了,胸怀也变得宽容了。由于精神和物质具有同一性,道德提高上来,不好的物质也随之消了下去,疾病也会自然就好了。
另一位警察问:有书吗?给我看看。我说:有,就拿了一本《转法轮》给他看。其他几位警察异口同声喊:我也要一本。我说:我只有一本,是我每天都要学的,不能给你们。而且我还告诉他们,江泽民禁止炼法轮功,直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违犯《宪法》的,他是知法犯法。
正在谈话时,老伴回来了,我就去开门。刚从老伴手中接过买回的菜,几个警察一拥而上,宣布她被逮捕了,说她是畏罪潜逃。我说:我们是来北京带孙女的,我们没有犯罪,而且是公开的住在儿子家中,怎么叫畏罪潜逃?
警察们不由分说就动手抄家。我看到一位警察把抽屉里的金戒指也拿去了,我就说了一句:那金戒指不知又犯了哪条禁令。那警察知道我发现后,恶狠狠的盯着我说“你老实点”,随着把金戒指拿出来甩在床上,然后又拿我的笔记本电脑。我说这是我的东西,电脑上的内容我刚才还给你们看过,你们没有出示任何搜查扣留或逮捕我的文件,你们不能抢走我的东西。他说:我不仅要拿,还要带你跟我们走。我说:我不跟你们走呢?他说:那就用两个人架着你走。我说:你们绑架我,我一个老头子无力抗拒暴力,我可以跟你们走,但是我要告诉你,你们这么做是违法的,直接违犯了《宪法》和法律。
我于6月25日上午从儿子家中被绑架到派出所。6月26日下午约15时,警察告诉我“乐山的传真来了,批准了逮捕你。”于是我被戴上刑具(手铐)押送北京东城区看守所羁押,后来又被转送乐山市看守所羁押。
由于我没有犯任何罪,我也不承认我是罪犯,所以我在狱中拒绝穿囚服,不背囚规也不干任何囚犯干的劳动活。大约七月中、下旬某一天,看守所的警察叫各监室的人员在坝子里集合站队,说是省里要来人检查工作,每人发一件新囚服,叫马上穿起来。我仍然拒绝穿,于是狱警就叫了两位囚犯来强迫我穿,我一个年过七十的老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法直接抗拒暴力,我就举起手高喊“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好!”,把两个囚犯镇住了。当时看守所的所长也在场,他叫两名囚犯退下后,才停止了这场当众施暴行为。
大约7月25日前后(记不清准确日期)狱警告诉我,检察院来人提审。于是我被带进一间小室,坐下来后,狱警站在我身后。我从玻璃窗看到对面房间开门后进来一位年轻女警官,边走边看手中档案。她看到我后说:哎呀!还是位老大学生,怎么也迷信炼这种功。我说:法轮功不是迷信,是科学而且还是超常的科学……她说:我很忙,没有时间听你这些,我只是想问你现在有什么要求。我说:当然有哇,就怕你们不办。她问:什么要求,能办的一定办。我说我要几本书……还没有等我把话说完,她马上就插话说:那不能给你,法轮功的书是上面禁止的。我说:我还没有说出我要什么你就说不行了。她说:那你要什么吗?我说:我要《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开定性法轮功的法定文件和规定。她问:你要这些干什么?我说:你们检察院的警官在法庭上代表控告方,我是被控告方,我们明天(或哪一天)在法庭上对阵时,我要用这些法定文件来证明我是无罪的、清白的、是真正的受害者,江泽民才是你们检察院应该控告的对象。她没有答复是否要给我需要的文件,也没有告知她的姓名,只说要出去一会儿就离开了。我们等了很久也不见她回来,狱警就带我返回监室了。
8月1日,乐山看守所给我一份释放证明书(见附件一)要我在上面签字后就释放。我是2007年6月25日北京警方未出示任何拘捕文件,被绑架的,而释放证明则写明我是被拘捕,拘捕的“理由”是“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设施”。我问:我究竟破坏了明文规定的哪条法律实施?他们答不出来。我说:你们连具体破坏了哪条明文规定的法律实施都说不出来,那么涉嫌去破坏它就更不能成立了,所以我不签字。不签字就不放出狱,那我就不出狱。后来是“610”陸姓警察签的字,然后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乐山公安分局。
本来看守所释放我时,就应该退还我的身份证件和个人财物,但“610”警察以我还属监视居住为借口而拒绝退还,给了我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
过了两天,“610”刘大队长同单位分管社区工作的李书记陪送我到家门口,把换了锁芯的门锁钥匙交给我后,没有进屋就离开了。我进屋后大概查了一下,发现很多宝贵的私人财物没有了,甚至我珍藏的名酒也不翼而飞了。后来我多次到乐山公安分局讨还我的私人财物,“610”警察都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还。拖了很长时间之后,才把我的身份证和部分实物还我。归还的实物中有的已被损坏,有的残缺不全,如退还的笔记本电脑缺少了适配器,而且我装在电脑提包内的现金也不见了。我在北京使用中的德声牌小收音机,退还时也被损坏,不能用了。
2007年11月13日,我再次到乐山公安分局讨还我的私人财物时,“610”警察给了我一份“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和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案件撤销后,公安机关不仅没有对其绑架、违法拘留、无罪拘禁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进行赔偿,而且至今还拒绝退还受害人被非法抄走的全部私人财物,并且在案件撤销后又节外生枝,把已行文撤销的案件又改头换面为违犯治安管理,发出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把我2007年6月25日同北京民警的对话说成是“宣传”并且列为违犯治安管理的证据。我当时就住在儿子家中,如果违犯了治安管理,北京警方当时就有权处理,根本不需要报经乐山公安批准,这是他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更没有必要等四个多月后(2007年6月25日—11月6日),再由乐山公安来代替他们处理。
其实北京公安完全懂得他们没有给我出示任何拘传、拘捕文件就绑架我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当时也口头提出了抗议,说他们违犯了《宪法》和法律。北京警方要求乐山公安批准逮捕我,无非是想利用乐山批准逮捕我为名来为他们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所以6月26日北京警察告诉我:“乐山的传真来了,批准了逮捕你”后,就立即给我戴上刑具,押送北京东城区看守所,似乎把绑架我的违法事情,从此画上了“合理”的句号。可能谁都没有想到,乐山看守所给我的释放证明书上,白纸黑字写的是“2007年6月26日被拘留”所以批准逮捕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这就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北京警方绑架我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我被绑架后,我还看到,“610”警察违法总是明知故犯,仗势他们的特权而无视法律的存在,但这不能完全归罪他们,根子还在江泽民对法轮功执行的群体灭绝的政策。所以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的控告,除了追究其各种刑事犯罪责任外,还必须追查他犯下的群体灭绝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