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几名法轮功学员来到德州市政府,在几经推诿后,找到市法制办,将写好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交给科长,科长却说,山东省进行试点改革,自11月起,市法制办不再受理下级的复议,只能找区政府。法轮功学员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已写明,可以去德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科长回复是内部通知,不接收。
下午,法轮功学员来到德城区政府综合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在得知是诉江复议,态度骤变,一再推脱说:“上面传达的有精神,不能接法轮功案子,你们去找610。”法轮功学员要求他出示文件,他表示是口头传达,没有文件。法轮功学员要求他按法律办事,接待人员神色慌张,急忙叫了3名保安驱逐法轮功学员。
公安系统对诉江学员的骚扰刑拘,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法轮功学员对公安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是完全合法的,相反复议机关不接收,已触犯法律。
随后,法轮功学员将行政复议书邮寄给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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