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书记:本来是转化你的,反倒被你教化了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我于七月二十九日通过邮局向两高寄去了控江状。三天后得到两高妥投信息。

十月四日傍晚,接到我县国保一位女办事员的电话,一本正经直呼我的名字,问我是某某某吗?我反问你是谁?她说我是国保某某。问我现在是否在本县,(因我孩子在市区工作,退休后有时我住在市区,有时住在本县)那天我在市区。我没有直接回答她我在哪里,问她什么事,她说有件事请你到县公安局国保落实一下。我说下一周行吗?她做不了主就把电话递给了我从未谋过面的国保队长(前任队长年龄到了已退第二线)。他说:某某老师你好,我是国保某队长,有件事请你到县公安局国保落实一下。我说下一周行吗?他说这件事比较急,最好这一周。我说那就星期五吧!

星期五八点左右我刚准备乘车出发,就接到了那位女办事员的电话(口气称呼都变了):某某老师,您好,您什么时候到?我说大概十点左右吧,她说您到的时候,请您挂我这个电话,我到门口接您。

我提前半个小时到,那位办事员告诉我,今天队长开会去了,其他人还没到。等了一会儿,政法委书记、国保指导员、段警都陆续到了。除了女办事员我在学校工作中有见过面之外,其他人我都不认识,她一一作了介绍。大家都坐在客厅沙发上。坐定后,她翻开手上笔记本准备做记录,我说:你不要记了。她就合上了笔记本。

来之前,我敬请师父加持并请宇宙中的正神助我,一路上背着师父的一段讲法: “其实作为修炼人,心放的平静一点,就是做好你该做的,就什么都有了!这三件事你做好了,无论你在天涯海角,神都在关注着你,师父的法身都在关注着你。”[1]

因为我县大法弟子很少,还不到十个,我是我县第一个用实名控告江泽民的,必须要打响这一炮。因此我在心里想:今天是师父让我救你们来的,我是你们的主,你们都是我世界里的众生,你们只有尊重我听我的份儿。

那么我想首先应该归正的是:让他们明白法轮功根本不是“×教”,这样才能占有主动权。我说:你们可以上网查一查,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学炼法轮功及宣传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公安部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根本没有法轮功,那法轮功说成是“×教”是谁说呢?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法国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讲的法轮功是×教,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应声发表一篇社论,江泽民说的一句话,《人民日报》一篇文章,都代表不了法律。而真正的宪法是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他们听后感到很震惊。

我接着说: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修炼原则,法轮功强调以修心性为本,修炼人按“真、善、忍”为修炼原则,做一个比好人更好的人。我修炼十六年,全县教育口都出了名,都公认我是一个好人,工作出色,道德高尚。

政法委书记也跟着说:是的,我们都知道你工作很出色,学校领导、老师对你有很高的评价。我说:警察神圣的天职是惩恶扬善,你们今天把我叫来,是执法犯法,是对法律的践踏,也是对我人格的侮辱。而我今天应约而来,不是配合你们来的,而是把你们都当成我的亲人。我指着两位年长的政法委书记和指导员说:你们年龄比我小一点,我把你们当成我的兄弟。又指着两位年轻的女办事员和段警说:你们年龄和我孩子差不多少,我就把你们当成我的孩子。我今天来是让你们明白真相,救你们来的。十六年来,江泽民出于私心和妒嫉,非要与“真善忍”为敌不可, 利用手中的权力编造、栽赃自焚、自杀等假新闻挑起人们对法轮功的仇恨,为它镇压找理由,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迫使你们公安警察上当受骗还以为真理在握,执法犯法,充当江泽民的打手。为了正本清源,《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现政府五月一日提出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我们法轮功学员实名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铺平了道路。我按《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依法修炼,依法控告江泽民,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限制和迫害。

我又说:我们师父慈悲,目前只让我们控告江泽民,是给你们中基层警察明白真相、选择、赎罪的机会,因此我们控告江泽民更是为了你们,你们才是这场迫害的真正受害者,为你们鸣冤啊!你们应该明白,所有的罪中,迫害佛法欠神的罪是最大的罪,永远偿还不清,还要牵连到子孙后代。善恶有报是天理,你们更应该看清形势,现政府以反腐败的名义老虎苍蝇一起抓,实际上他们都是追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

然后我从包里先掏出从明慧网下载的《致警察的一封信》,递给政法委书记和国保指导员。指导员说:你是有备而来的,以后有什么材料应先给我们看。

他们就迫不及待的看起来。接着我又从包里取出翻墙软件、神韵晚会光盘、《起诉江泽民》、《天赐洪福》等递给了他们。政法委书记说:今天本来是转化你的,反倒被你教化了。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五年美国西部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