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武汉市武昌区民众,从二零一五年九月初至十二月底止,共有315份举报信,合计1369人,联名举报江泽民,并通过网上投给“两高”,并收到回复。其中有一封举报信是107人联名,一封是145人联名。
据征签者反馈的信息说:有人听说诉江的消息,就说:“这个坏东西,早就该起诉它了,我签。”有的说:“这个家伙从来没干过一件好事,越早把他送上断头台越好,我签!”有人还说:“把你们的举报信也给我一份,我帮你们去征签。”
附一份举报信样本:
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举报人:江泽民,性别:男;年龄:89岁;民族:汉;1993年到2003年期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89年到2002年期间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1989年到2004年间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一九九九年,江泽民一手挑起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泽民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法司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610办公室”,是一个在全国范围肆意践踏法律、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罪恶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办公室”系统地对坚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彻底摧毁了文革后有所恢复的司法系统。文革后稍许恢复的良知、道德、正义、公平等基本价值理念,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再一次被彻底地摧毁了。江泽民对这场祸国殃民的迫害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江泽民违反《宪法》、《刑法》条款内容如下: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人格不受侵犯”。江泽民违反《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三十八条。江泽民还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江泽民违反《刑法》第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等等(可根据具体事实写相应的条款)。
《刑法》第十五条“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已构成侮辱罪。”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级610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
鉴于被举报人江泽民对上述《刑法》条款和《宪法》权威的触犯、对《宪法》权威的侵犯,以及其在国家主席职位上的犯罪影响,以及使国家的根本利益遭受到的极其严重的巨大损失。江泽民对上述《宪法》各条内容施行的违反、妨害和破坏,已经使国家从最根本的概念上和最基本的结构上出现了解体的危险,其行为已经具有了背叛国家根本利益、即叛国的性质。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在《宪法》为根本保障的社会环境中生活的、对国家公共财产有广义享有权和具体使用权的、国家的构成部份和人民的一员,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损失,已经广泛而深远的侵害了我作为国家公民从精神世界的高度和生活环境的层面的全部利益。
为此,我依据《刑法》第397条、第251条、第246条,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侮辱罪、诽谤罪”这五项罪名举报江泽民,请对江泽民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调查收集其更多犯罪事实,绳之以法。
举报人:某某某等145人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