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其琼于2014年9月28日在安宁市昆钢西湖农贸市场被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的缪云珍举报发放光盘,被郎家庄派出所五个警察绑架,后被劫持到安宁市国保大队,非法关押在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安宁市检察院以“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何其琼进行非法逮捕。
2015年3月初,家属得知案子已经于2015年1月29日到了安宁市法院,就去找主审法官李永兴,要求担任家属辩护人,李永兴以家属不懂法律为由拒绝。之后,家属请了律师。
2015年4月8日上午10点,安宁市法院开庭审理何其琼案。
何其琼不承认公诉人陈伟祥的所谓指控,她说:法轮功教人修“真善忍”,我炼法轮功身体好了,我告诉别人“法轮大法好”是言论自由。把我带到法庭上,说我破坏了法律实施,我到底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
律师也为何其琼作了有力的无罪辩护,指出:炼法轮功无罪,持有法轮功物品是炼法轮功的学习资料也无罪。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何其琼到底造成了什么危害!
律师进一步指出: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6条,公民信仰自由,信仰是最基本的人权,应该得到保障和支持。
非法庭审持续两个小时,当庭没有宣判。
安宁市政法委:
书记魏巍、副书记李茂文
安宁市法院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2号,邮编650300
本案主审法官李永兴0871-68699940
刑庭人员:
李永兴,男,出生日期1966/10/21
陈 虹,女,出生日期1971/8/12
刘旭云,女,出生日期1982/5/17
张 瑞,女,出生日期1981/6/5
陈绍友,男,出生日期1964/10/20
刑一庭
唐志云,男,出生日期1978/11/18
刘跃武,男,出生日期1967/11/8
奚 琳,女,出生日期1985/1/17
周玉洁,女,出生日期1983/10/26
刘 帆,女,出生日期1975/12/16
张小琼,女,出生日期1978/6/30
刑二庭:
庭长张萍,女,出生日期1968/4/12
杨文雁,女,出生日期1970/8/14
张红梅,女,出生日期1975/7/12
邱学根,男,出生日期1988/7/15
安宁市检察院: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晖路,邮编650300
本案公诉人陈伟祥
检察长:肖洁
副检察长:杨宁华、余志明、邹光辉、黄兆岩
纪检组;组长汪正益
检察室:主任陈涔
公诉科:副科长蒋蕾
检察官:李永宏68695625刘春杰
政治处:高翔鹏、秦应言
安检:叶睿珩
宋林涛、陈正琼、蔡中毅
安宁市公安局:
地址: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6号,邮编650300
地址:安宁市盐兴路27号,邮编650399
政委崔加璧、副政委:樊佩立
副局长:张纪辉、张跃辉、章勇、罗乔良
纪委:书记洪庆刚
政工室:主任李志强
国保大队:张春15911723761王艳坤 15608711172赵雁 68718733李云昌、叶林、段国俊
郎家庄派出所:敬茂(警号053167)邱崇斌(警号053148)稽伟、沈继鹏、杨承礼
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缪云珍15911507402
安宁市宁湖社区综治办:旎雷18987195655
安宁市政府: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路1号,邮编:650300
市长王剑辉
副市长:马文瑜、李笠菲、刀福东、梅林、葛宁、张宏斌、欧明锋、李春明、戴彬、刘婕
书记李树勇、副书记:施自应、王胜章
组织部长母正荣、宣传部长陆毅敏
法制办:副主任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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