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教师、工程师、副局长专家被非法判刑七年半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嵩明法轮大法学员王正礼(嵩明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局副局长、业务骨干)、王菊珍(小学高级教师)、毕金梅(水务局灌区淡水养殖工程师)、李晓玲(小学高级教师)四人,2015年5月4日被非法判刑,其中王正礼、王菊珍、毕金梅分别被判七年零六个月;李晓林判三年缓期四年。

四位法轮功学员,他们都曾在单位获得了许多荣誉证书。王正礼从一九九三年到一九九九年,从嵩明县乃至全国水利系统、水利厅发给的各类荣誉证书;毕金梅被评为养殖专家,得过农业部、水利厅、嵩明县等发给的荣誉证书;王菊珍曾被嵩明县教育局、昆明教育研究会、省教育局等评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李晓玲被评为高级教师,也应有许多的荣誉证书。

四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到昆明寻甸县发放神韵光碟,被警察绑架、构陷,于2015年4月10日在昆明市寻甸县法院被非法开庭。针对公诉人指控,辩护律师指出:《刑法》第三百条与罪名没有联系。第三百条法律是在有动机、有目的的情况下故意犯罪,此罪名危害的对象是“国家法律实施”,国家哪一部法律实施遭到了破坏?谈不到客体受到了侵犯,罪名是不成立的。公诉机关起诉超越了司法权限,信仰活动中的制作、宣传不仅破坏不了法律实施,而且是合法的。当事人之间不是组织关系,是兄妹、同事,本来就有往来,修炼后也不会变成组织,没有组织特征和形式,他们无论拥有什么资料,什么物品都不构成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律师指出,神韵里讲的是中华五千年文化,有舞蹈、有关贵敏唱歌,多好的晚会节目,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只能让人道德升华;“真善忍”是修炼者用来修身养性的标准。九千万以上的人祛了病,主观上不反对国家政体,学员被法轮功理念所吸引,仅坚守道德修养,身心受益。没有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资料中少部份涉及到对党的批评,对社会也不造成影响,是思想自由的表现。如果只允许发出一个声音,一种言论、统一歌功就不叫言论自由。一旦出现尖锐的、极端的、攻击性的言论就用暴力、专政、行政等文革式的手段压制,就是破坏言论自由,破坏法律实施。信仰本身包含了传播,人民有自由发表、传递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是受到世界人权组织和国际人权公约保护的。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签署过有关人权公约,就要自觉去遵守它。信仰自由也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不应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当事人无罪,应依法释放。

律师认为退一万步说,假如“两高”的司法解释等适用于本案,那么,整个案件也是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公安阶段、检察阶段不让接见当事人,剥夺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法院没有公开审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限制旁听人数和发“旁听证”是违法的,是对信仰团体的歧视。就因为法轮功没有在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就说是非法的、邪的,我国有些组织也没有到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如妇联和党中央都没有登记注册,能说是非法、是邪吗?

律师指出,一切证据苍白无力:有没有物证?物证在哪里?来源于何处?为什么不出示?理由是什么?无鉴定句、鉴定文、鉴定资质、鉴定单位,无鉴定人签名,把“认定”当作“鉴定”。诸如此类,把所有人证物证的瑕疵联系起来就会看到:最简单的法律常识问题在检察、起诉中都不能把好关,无法律监督责任渗入其中。法律人要有法律人的思维,对法律负责,不能凭主观臆想臆断那样的随意性处理,这是严重的破坏法律。如果我们硬是要坚持这样办下去,用破坏法律的方式来审一件“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危害性会很大。这样的审判难以服众!一切的违法都为了掩饰“非法”,这样的案件应撤除。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请求法庭宣告当事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2015年5月4日,中共法院做出非法判刑:其中王正礼、王菊珍、毕金梅分别均判七年零六个月;李晓林判三年,缓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