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长沙县法院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和二月九日至十一日两次开庭审理,前后共五天时间,八位律师从各个角度为法轮功和八位当事人作了详细充分的辩护,全盘驳斥了公诉人使用刑法300条罪名进行的指控,并明确要求法庭将法轮功学员无罪释放。
至四月二十九日再次开庭时,所有律师的辩护意见已完整递交法院。可是,法院均未予以采信,作出枉法判决。据悉,此次开庭,家属没有得到法院的通知,只有少数得知消息的亲友参与旁听,各位律师都未到庭。
蓄意错用《刑法》300条 将构成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长沙县法院对八位法轮功学员判决的所谓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两高司法解释”)。
针对这一指控,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刑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做出法律解释。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均无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中共是邪教)、也没有信仰法轮功是犯罪,学习、交流、传播法轮功是犯罪的规定。
并澄清:司法解释不得创法,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全国人大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创设了制作邪教宣传品罪、和传播邪教宣传品罪两个莫须有的罪名。此外,“两高司法解释”的全文内容中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了十四种邪教,也没有法轮功。
当事人和辩护人当庭要求公诉人拿出“法轮功是×教”(中共是邪教)的法律条文,以及到底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时,公诉人面对质询,哑口无言。
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长沙县法院应当明确《刑法》300条与“两高司法解释”不能适用。在此情况之下,法院却仍以《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名作出枉法裁定。此判决因涉嫌蓄意错用法律,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长沙县公检法在公然犯罪。
《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务员法》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人员的退路。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等,都违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法轮功学员李玄刚先生在庭审自我陈述中提到,十年文革结束时,积极效忠中共“红色路线”的数百名警察、军管干部被当作替罪羊秘密枪决,他问道:今天法官对法轮功弟子非法审判,那么当这场迫害运动结束的时候,你们该怎么办?
以610“情况说明”践踏法律
如前所述,由于《刑法》300条及“两高司法解释”本身的不适用,指控失去了法律效力,所谓罪名也就是不存在的了。可是,长沙县法院仍将法轮功学员所执有的法轮功书籍、资料等,罗列为所谓的证据,予以采信;同时,对于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行径不但不追查,反而予以认定。试问,这是怎样的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审判?
判决书宣称,公诉机关提供了一份由“中共长沙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防范办”)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该《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资料是法轮功的资料;“证明”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等“依法”。显而易见,长沙县法院认定证据支持指控,与其说是认可了《情况说明》的“证明”,不如说是符合了《情况说明》的“要求”。也就是说,法院给法轮功学员强加罪名判刑,是在执行“防范办”的迫害指令。
这份《情况说明》是一审开庭两天之后的休庭期间、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出炉的,没有人署名。二月十日,第二次开庭的第二天,公诉人将《情况说明》公开举证时,立即遭到众位辩护律师的强烈反对,纷纷质问“防范办”是个什么机构?它有什么权力干预司法?它出具一个不伦不类的“证据”,是何意图?并指出其内容完全是无效的、不真实的、是不负责任的。有的律师愤然说道:案子没审完,是否已经内定判罪?那就不用审了呗?我们都在这演戏?还提出“防范办”负责人应当到庭作出解释。律师们对《情况说明》一致反对和质疑持续了很长时间,法官和公诉人始终避而不谈,没有回应。
事实上,“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共前党魁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专门成立的非法机构,因其成立日期又名为“610办公室”,它凌驾于法律之上,操控一切国家机器残酷打压法轮功,其罪恶罄竹难书。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中国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第三次上书要求停止迫害法轮功时,公开指出“610”是黑社会组织。
长沙市“610”十多年来迫害湖南省各地法轮功修炼民众,已是罪行累累,臭名昭著。其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专设的封闭式洗脑班,常年非法拘禁法轮功学员,是名副其实的黑监狱。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宁乡县法轮功学员张新棋当庭陈述,她被抓后受伤,锁骨错位,胸部断了六根肋骨,受伤后没有得到任何医治,被公安从医院劫持到长沙市“610”捞刀河洗脑班非法拘禁,一段时间后,再次关押到看守所。据悉,张新棋被公安从住所带走后,明慧网曾多次报导她失踪的消息,有亲友去看守所查问,也没有结果。如果不是张新棋亲口讲述,谁能知道她曾被秘密关入洗脑班,那段时间,她与外界失去了一切联系。
而后,长沙市“610”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犹如万能的证明文件,明目张胆地证明所有证据“合法”,“支持”指控,并推动了法院所谓“依法”判决。湖南省、及长沙市“610”在本案中操纵公检法、主导实施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恶,昭然若揭。
中共邪教 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据《大纪元时报》社论《九评共产党》一书中,论述的中共六大邪教特征:(一)编造教义,消灭异己;(二)崇拜教主,唯我独尊;(三)暴力洗脑,精神控制,组织严密,能进不能出;(四)鼓吹暴力,崇尚血腥,鼓励为教牺牲;(五)否定有神,扼杀人性;(六)武装夺权,垄断经济。如能认清中共政教合一的邪教本质,那么到底谁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应该一目了然。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长沙市民张灵格、柳春霞二人突然与亲友失去联系。三月二十九日周六,张、柳二人失联的第四天,长沙近百名警察采取统一抓捕行动,一天之内共有九人分别从家里或租屋内、被从亲人身边带走,他们是:长沙市居民周德元、赵亚玲(七十岁)、章富荣(五十五岁)、长沙县居民言虹、李玄刚(男,四十九岁)、宁乡县居民张新其(五十多岁)、退休工人管登洋、经营汽车节油配件的姚大华(男,六十一岁)及他的一名青年同事。
三月二十九日这天上午,长沙市芙蓉区十多名警察在东方新城小区内布控,紧盯着一间屋子。中午时分,一名妇女骑着电动车来到小区内,走进这间屋子,只一小会工夫,妇女从屋内出来,即被多人强行抓住,迅速塞入车里,之后,警察继续蹲坑。大约又过了两小时左右,一六旬老者从屋内走出来,也被抓。公安强行将二人推进屋内照相,妇女当即表示自己没有犯罪,不愿配合抓人者提出的问题或要求,一头目道:那你就喊“法轮大法好”吧。随后,屋内的电脑、打印机设备等,都悉 数被查抄。
这名妇女名叫言虹,家住长沙县榔梨镇陶公庙。这天,言虹参加亲友的生日宴后,骑电动车离开家人不久,就被监视的公安强行带走。与她同时被抓的是六十五岁的管登洋先生,常德市津市市猪鬃厂退休职工,老俩口来在长沙带孙子。五十多岁的言虹,原系榔梨镇半边街(第三居委会)主任,是当地的一位名人。熟悉她的人都说她性格开朗、待人真诚,是个热心肠。在熟人的印象中,她经常热忱的向朋友、邻里介绍法轮功,总是乐呵呵地讲她炼功祛病的亲身体会。一九九九年七月后,因为当局突然反对法轮功和炼功民众,言虹被强行开除了工作,还被判了六年,二零零七年从湖南省女子监狱放回家时,身体瘦弱,双眼致残,视力极弱,听到言虹诉说她在监狱的非人遭遇:吊铐、关禁闭、独脚凳、曝晒,七、八十多岁的老街坊为言虹流泪,说:“你这么好的人,为什么要受这些苦?”
经目击者证实,失联的张灵格、柳春霞二人,于三月二十五日在裕南街东瓜山社区一房屋内被蹲坑的警察带走,并被长沙县公安局刑拘。
目前,八位法轮功学员已依法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法院唯有脱离法律之外的中共特权之左右和控制,才能使国家宪法赋予我们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真正得到法律公正的保障。否则,无论是谁徇私枉法,践踏法律,最终逃脱不了历史的罪责和正义的审判。
附注:在一审判决书上落上姓名的有:审判长:罗伶俐;陪审员:陈树滋、王兵煤;书记员:利莉、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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