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是一个错误认识。明慧网以前的许多文章都谈到这个“举证责任问题”。我搜索了一下明慧文章,大致总结三点,提供给同修:
第一、一般的案件,都是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你告某人有罪,你得拿出证据来,即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说行政诉讼(民告官),原告拿出证据有一定难度,甚至证据是被告(官员)一方控制的,所以,法律规定,个人控告政府官员或政府部门,“举证责任”由被告一方承担。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够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法律就要推定它是有过错的。在法律上,这叫做“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举证责任是归被告,而不是归原告。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也就是说法院也有义务和责任帮助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类的基本道德。
举证责任倒置通常适用于被控方有条件持有和垄断证据,如医疗事故中,患者可能没有足够的医疗知识和证据,但只要他在某个医院就医并受到伤害,就可以对这个医院提出指控。而医院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对患者受到的伤害负责。
举证责任倒置更是道义上的必需的原则。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更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