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点多钟,张富春、郭庆凤、闫广玲、张国友、王翠莲、邓玉清、孙秀珍到三棵榆树乡的邮局,邮寄控告江泽民的材料时,三棵榆树派出所的四名警察赶到邮局,把学员绑架到三棵榆树派出所。然后通化县国保大队大队长王义冠带着国保的警察到三棵榆树派出所,单独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讯问。讯问期间,有的警察拍桌子、恐吓等。
七名法轮功学员在三榆派出所被非法关押一天一宿。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点多钟,被通化县国保大队非法“刑事拘留”,关押到通化市看守所。
在关押期间,郭庆凤绝食六天,抗议通化县公安局的非法关押。后通化县公安局国保让郭庆凤家人交一万元回家。同时被勒索一万元的还有王翠莲和孙秀珍。而张富春、闫广玲、张国友、邓玉清仍被非法关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执法犯法,绑架有控告权的公民。邓玉清家依法请了北京律师为邓玉清准备控告。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律师到通化市看守所见到了邓玉清。
律师见过邓玉清之后,对通化县国保大队下了《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表明:邓玉清在控告江泽民时,没有违法、犯罪,公民有控告的权利,而对控告人非法的绑架,是有关部门在违法犯罪。并将《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送到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如果通化县国保大队还在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将对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出控告。
《宪法》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犯下大罪。公民控告江泽民,合理合法。通化县国保是在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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