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公然践踏中国的法律?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今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称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誓词内容有: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接受人民监督等。

中共邪党没有执政的合法性,为了装点门面,也仿照文明社会的国家,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声称全国人大才是最高权力机构,尽管人民代表并非人民选举,只是邪党傀儡。但是既然制定了宪法和法律,甚至要宣誓忠于宪法,那么任何人如果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违法,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1999年6月,时任中共邪党头子的江泽民下令成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及其执行机构,简称“610办公室”,推行对法轮功的迫害。他对中共中央高层领导人的信件和讲话形成了中共邪党中央委员会的内部文件,成为迫害法轮功的犯罪命令和纲领。江泽民亲自建立了迫害的指挥系统,他通过在中共邪党内部各级建立“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直接操控中共各级官员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已违犯了中国的现行法律,犯有故意杀人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多项罪行。同时,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触犯了国际法,犯有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等。

然而,在十三万人在中国大陆起诉江泽民的时候,却有些人还在公然藐视宪法。例如,控告江泽民的信落到居委会手里,被称为“诬告”。这种贼喊捉贼的行为的依据在哪里呢?是谁在干这些违法的事呢?

河北省石家庄市有的居委会从上级办事处拿到了辖区内部份法轮功学员已被“两高”签收的控告书(包括快递信封),然后打电话通知本人到居委会,问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何时炼功等等情况,然后记在一个本子上。有人在居委会办公桌上发现了标题为“法轮功‘诬告信’登记表”,看来居委会问这些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填这张表。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法轮功学员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提交控告信,要求依法追究江泽民的罪行,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但实际情况令人义愤,通过邮局邮寄控告信时,有人竟敢拦截,有的邮局不给寄,有人胆敢私自扣押,寄到高检和高法的信函竟然落到了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手里等等,这显然是在公然违反宪法、触犯法律,违法犯罪的人绝不会逃脱法律的追究和惩罚,当这些人站在被告席上时,他们没有任何借口为自己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