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九岁就遭迫害 女设计师控告元凶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我从九岁起,因坚守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而被骚扰及社会歧视,导致我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至二零零七年底一直流离失所,有家不能回。”这是年轻的平面设计师陈琬驰女士的痛苦回忆。

现年二十四岁的陈琬驰女士,是辽宁省抚顺市法轮功学员。她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邮寄了《刑事控告书》,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导致她及家人遭受严重迫害。陈琬驰女士要求最高检察院追究江泽民的刑事罪责,将其绳之以法。

以下是陈琬驰女士叙述遭迫害事实:

我从九岁起,因坚守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依法和平上访,而被抚顺市国保大队、永安台派出所、 站前派出所、站前街道、东富平社区的所谓“帮教”人员骚扰及社会歧视,导致我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至二零零七年底一直流离失所,有家不能回。

抚顺市国保大队伙同“610”非法组织骚扰迫害我家,酒后到我学校南台小学要求带走我,企图利用我,带他们进入我家,实行非法抓捕与抢劫,后由于学校不配合,未果。期间更多次对我进行非法跟踪、盯梢,以及绑架;使我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折磨。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我那时才十三周岁。抚顺市国保大队一史姓女警察敲我家的门,在我下楼询问是不是她敲我家的门的时候,她和一群便衣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我围住。我父亲陈东平闻讯下楼,随即被他们拦住,后非法闯入我家,非法抄家,我们根本不知道他们都抄走了什么,事后也没有任何交代。

当天下午在迎宾路605车站上,史姓便衣女警察伙同五个年轻力壮的便衣,共六个人,强行抬着我一个十三岁的孩子上车,根本不告诉要去哪里,我穿的裤子也被撕成了一条一条的。我因多次反抗,遭到了他们言语的恐吓。

抚顺市国保大队恶警刘平和,一、二次带头闯进我家中,参与并积极配合非法抄家。不出示任何证件以及手续,非法抄家期间,我要求出示搜查令,一个便衣警察恐吓我。刘平和还出言诽谤。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谎称我父亲犯法,并说有证人,非法抢劫我家的东西还诽谤东西是用赃款买来的。当天抚顺市国保大队拒不放人,找来学校的老师之后才把我放回家。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二日,我时年十五周岁。我父亲陈东平因不堪经常性的骚扰与非法抓捕以及流离失所,心力交瘁而离世。父亲去世刚刚二十天,警察趁着我上学走后,把我母亲姜杰绑架走,逼她在电视上污蔑法轮功,说我父亲是修炼法轮功致死。我母亲不配合,就被他们非法关押至罗台山庄洗脑班,后再次被送到马三家教养院迫害。

我母亲被非法抓捕后的一段时间,警察不告诉我母亲的下落。接下来的半年里,我到处流离失所,被迫失学,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固定住所,回家甚至不敢开灯,白天还要拉窗帘,生怕有人知道我在家。

二零零六年底,我母亲因为绝食反迫害,被强制灌食致胃穿孔,沈阳市马三家教养院狱警推脱责任,强调客观理由,丝毫不提野蛮灌食之恶行,并欺骗未成年人,向我讹诈医药费。

抚顺市国保大队、永安台派出所、 站前派出所、站前街道、东富平社区以及沈阳市马三家教养院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条: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已构成侮辱罪。

抚顺市“610办公室”、 抚顺市新抚区“610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以上遭遇,只是我十六年中遭受迫害的一部分。在千万法轮功学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所遭受的迫害中,我的遭遇只是沧海一粟。数以万计的原本和谐美满的家庭在这场迫害中妻离子散,天人永隔。原中共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任主席、中共军委前任主席江泽民以及在其领导下实行迫害的单位所犯下的罪罄竹难书。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法院、最高级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