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桦南县孙喜琴被非法庭审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桦南县法院2015年9月18日上午10点多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孙喜琴。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档案局职工孙喜琴,2015年1月25日在街上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八浪乡派出所所长马长胜路遇看到,马长胜立即叫来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将孙喜琴绑架到桦南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李小林和其他警察对孙喜琴非法审讯到晚上十点多钟,没有达到目的,就将孙喜琴关到桦南林业局看守所非法关押。而后又劫持到佳木斯看守所关押。2月5日对孙喜琴进行非法批捕,7月初,递交法院非法起诉。

9月18日上午10点前,依维柯警车(车牌号黑-DA235警)将孙喜琴从佳木斯看守所拉到桦南县法院。

审判庭内,进入旁听席位大约有40人左右。法院没有明确限制旁听名额,持身份证或登记个人信息就可旁听。参加旁听人员其中有孙喜芹的直系亲属,还有孙喜琴的单位桦南县档案局的同事,其中包括两位副局长。

检察院出庭的是公诉科科长徐力军和于洋。

审判庭出庭的是审判长车旭冉、两名审判员、两名女性陪审员,庭审桌上只是摆着三个没有名字的标牌。前面坐着一名书记员在记录,右侧是一名录像人员。开庭时,审判长车旭冉首先宣布将孙喜琴的手铐卸掉。

开庭后,公诉人徐力军以孙喜琴在2007年曾被判过劳教(所外执行)有所谓前科、态度不好为由,企图要给孙喜琴判罪4-6年刑期。

辩护律师黎雄兵在辩护中强调,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界定法轮功为邪教。律师在陈述中说: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的始作俑者是,时任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这种官方媒体表述和领导人个人意志因此被援引和实施至今作为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惩治依据,已经明显违反法律原则,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逆和破坏国家法治建设的独裁专制行为。

孙喜琴在陈述中揭露到天安门自焚伪案时,审判长说:你只能自述你自己的意见,其它的涉及到国家政要……就不要说了啊!

此次非法庭审历时90分钟,审判长宣布合议后择日再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