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丽华于2016年2月3日因为送路人一个“福”字被崂山公安分局北宅派出所绑架,一直被非法关押至今。家属为冯丽华聘请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时,了解到冯丽华身体状况很差,由于年纪大了,血压高,一直被强制吃降压药,律师和家属向崂山分局和崂山检察院都申请过取保候审,要求放老人回家,但遭到拒绝。
法官拖延时间
按照法院通知,开庭时间是当日10点20分,家属和辩护律师按照规定时间早早到法庭外等候,法官孙未却迟迟未出现,等到将近12点钟,法官、检察院公诉人员才到来。等待中心急如焚的家人被告知,延迟开庭是常有的事。
公开审判成了摆设,谁能旁听法官说了算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公开审理的原则。按照公开审理原则,任何人都可以进去法庭旁听,不能限制。但是开庭前,家人就被告知开庭时只允许两名亲属旁听。
而开庭当日早晨7点半左右,家人被告知其女儿与丈夫因在警察询问笔录上签过字,是作为证人的,不能参与旁听。家人措手不及,如果早知道这样不能去旁听,那所有的文书我们都不签字!近11点,法官来电,要求电话中报上参加旁听的亲友名字(要求2个人)。近12点才开庭,而到场的其他亲友一直在法庭外面等待,直至开庭结束。
据进去法庭旁听的2位亲友描述,旁听席只安置了一排6人可坐的座椅,法庭显的很空荡,他们两人进去后,被其他不知名的四个旁听人分开落座,开完庭之后,有人看到此四人过去和法官打招呼道别,才知道此四人是法官熟人。
不报公诉人员姓名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但是,检察院共有两位公诉人出庭,对于其中一位,法官没有宣读其名字,自始至终参加庭审的人员,包括辩护律师和家属都不知道此人是谁。
公诉人质证违法,法官袒护
律师辩护过程中发现,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没有放在案卷中,律师在事先去法院阅卷时,并未见过此卷,而法官却敷衍说:你现在看看不就可以吗?
针对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所谓“证据”,律师指出,这些书籍和资料是警方从冯丽华家中抄去的,不应被作为证据。公诉人拿出一份证据鉴定书,鉴定机关是青岛市公安局某某支队,律师指出,根据中国法律,证据鉴定必须由有资格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青岛市公安局是侦查机关,不是独立第三方机构,也不是合法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其鉴定不合法。公诉人慌不择言,竟说“公安是国家机关,有权力,作出的鉴定就有效力”。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司法权力配置的架构方面,是公、检、法三方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应该依法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再独立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从崂山检察院公诉人的话可以看出,检察院的公诉人不是依据法律规定,也不是依据案件事实独立行使职权,而是无条件的配合公安侦查机关。
律师的无罪辩护
庭审过程中,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为冯丽华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律师提出对冯丽华的指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刑法300条和冯丽华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首先,冯丽华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中国法律法规及任何正式规范中没有规定信仰“真、善、忍”是邪教,所谓“破坏法律实施”更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律师指出,冯丽华老人只是送人一个“福”字,对社会对他人没有任何危害,怎么能“破坏法律实施”?公诉人请指出来冯丽华的行为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公诉人被问的哑口无言。
庭审草草结束,没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