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桂华的律师陈建刚于11月10号接到法院通知,告诉他要在11月23日在茄子河法院对于桂华非法庭审,因为陈律师早就有案子在23、24、25日连续开庭,但是陈律师怎么和刑庭庭长王庆林商量,他就是不同意更改开庭时间,无奈陈律师值得找许富贵律师代他来开庭。
吴旭姝的律师卢廷阁11月15号接到了桃山区法院金星峰的电话,说要在本月的28号对吴旭姝开庭。现在吴旭姝的身体由于长期关押迫害,心衰、肾衰、视力下降。
王静的律师杨仲浩11月15号接到桃山区法院刑庭金星峰电话,定在11月29日上午八点王静在桃山区法院开庭。杨律问他之前提出给王静取保申请的事,金答复是:没有接到看守所关于王静身体不适的通知,法院对律师的申请不予批准。
七台河市法轮功学员张兰君等四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在铁山乡讲真相时,被派出所绑架、关押。七台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政委(610)毕树庆为捞取政治资本,将此事上报到黑龙江省,并设立所谓“专案组”搞迫害,五月八日母亲节,又绑架了十二位法轮功学员,其中大多数是手无寸铁的母亲。目前仍有王元菊、张桂荣、吴旭姝、王静、张兰君、谭凤云、赵春阳等十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七台河市看守所。
现在所谓“案子”都到了法院阶段, 11月10日二位律师会见时,看守所把他们的三证等合法手续及身份证明都复印了一份。
一、李明会见张桂荣 陈建刚会见吴旭姝、于桂荣
11月10日上午10点10分,吴旭姝的又一 位代理人陈建刚律师赶到桃山法院递交手续并阅卷,下午两点,陈律师和一早来到的李明律师一起去看守所会见二位法轮功学员吴旭姝和张桂荣,下午四点左右,二位律师会见结束走出看守所。吴旭姝由于长期的关押迫害导致心衰、肾衰突然休克,晕倒在椅子上。陈建刚律师会见回来后,也出现感冒症状,连晚饭也没能吃,非常疲倦躺在床上。
11月11日上午8点50分,陈建刚带病到看守所会见于桂华,但是受到很长时间的刁难,理由是他昨天会见一个,今天再会见会不会串口供。陈律带病坚持,在十点左右会见到了骨瘦如柴的于桂华……11点左右,陈建刚律师拖着疲惫不堪的身体走出看守所,由于连日来的奔波劳累,加之遭受的种种刁难,一病不起,发高烧至39度多,人已经几近昏迷,经过四天的医治才慢慢苏醒、恢复。
李明律师11月11号早上八点来到桃山区法院与张桂荣案主审法官金星峰联系看卷及递交辩护手续,金称上午开庭,等待开完庭,再安排看卷。李明律师就在桃山区法院等待,等到上午十点多钟,金星峰开庭结束,李律师递交辩护和阅读完毕,中午吃过午饭后于11日下午两点,进入看守所会见张桂荣并核对卷宗,四点会见完毕走出看守所。当晚李明律师便登上了返程的列车。
戍企分局和桃南派出所绑架张桂荣、非法抄家的过程中,张桂荣的一万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不翼而飞。李明律师将警察盗窃举报材料和家属写的相关证明,给相关的公检法纪检监察 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同时把律师先前提交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相关资料并随案移交。
二、王元菊身体状况令人担忧
王元菊原本身体健康,现被非法关押六个月后,迫害的整夜的咳嗽,整夜的睡不着觉,喘气吃力,还伴有全身哆嗦。
王元菊的儿媳妇和姐姐去看守所找所长张东来,门卫连门都没让进,说是找所长得打电话。王元菊的儿媳拨通了所长张东来的电话,张东来竟大发雷霆,说:以后这事别找我,你怎么知道她身体不好,听谁说的找谁去,便无理挂断电话。王元菊的儿媳再打电话就不接了。
王元菊的儿子去找新兴法院刑庭庭长黄跃海,黄说去看守所看到王元菊了,谎称:你妈妈的身体还和以前差不多,没事的,但是他说:你明天去看守所劝劝你妈妈,就认个罪或者说不炼了,我一定会帮你的,或者放你妈妈回来,或者从轻处理。可见此人的伪善,把人迫害成那样了,还不说实话,还向家属要人情,让家属感激他们。现在王元菊身体状况令人担忧。
三、王静被折磨的骨瘦如柴
13日、14日,王静的儿子都接到看守所电话,让她16日去看守所劝他母亲用降压药,儿子听到此消息无比担心妈妈的身体,11月15日王静儿子再次接到七台河市看守所管教的电话说:王静血压高到200多,让王静儿子16日上午来看守所劝王静吃药。
王静的儿子16日上午来到看守所看到被折磨的病入膏肓的妈妈心如刀割,可是七台河市政法委副书记(610主任)郭宏光不同意放人,此人是背后操控公检法人员参与迫害的主要责任人,王静是否能回家,现在需要郭宏光同意。看守所已经两次向公安局及办案单位汇报了王静的身体情况。血压200多,不适合继续羁押。但是郭宏光不同意。郭宏光0464-8266380(办)0464-8795596(宅)13304673767
王静现年六十三岁,是个退休职工,自己在网络上卖化妆品,早年做婚纱摄影,是个好妻子,好母亲,好婆婆,(提起她在看守所的遭遇,儿媳心疼落泪了)更是个好奶奶……
11月16日上午9:30分,王静儿子和儿媳到七台河市看守所,在副所长张剑峰和三名警察的监控下见到母亲王静,王静戴着手铐被两名管教搀扶到提审室,见到满头白发骨瘦如柴的母亲,儿子和儿媳痛哭起来,王静告诉儿子:妈没有罪、妈是好人,法轮功会有昭雪的那一天,妈也会被平反的。儿子告诉王静,法院要开庭了,准备判你三年,你去医院吧!你也不打针不吃药,谁也不能怎么地你,张剑峰等人都听着,这时又过来一个警察阻止会见,王静见到儿子前后十分钟。
四、吴旭姝女士的控告信
吴旭姝女士,现年六十岁,七台河禧龙宾馆副总经理,她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处处为别人着想,深得老板和员工的信赖。然而在过去十七年中,她曾遭被非法关押到看守所、劳教所、精神病院,遭酷刑摧残,并遭十三年的非法通缉,至今全家人仍不能团聚。吴旭姝女士于去年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要求追究其刑事罪责。吴旭姝女士在控告江泽民的诉状中叙述了她遭迫害的事实,见明慧网报道:《遭酷刑、精神病院摧残 公务员控告元凶江泽民》。
吴旭姝女士在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被绑架后,遭七台河刑警队车承彬、李建军、范大龙等人连续五十个小时刑讯逼供,后来吴旭姝绝食抗议迫害,看守所又把她拉到警官医院进行灌食迫害,导致吴旭姝现在心脏病复发,心脏偷停,供血不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六月十五日看守所又把她拉到七台河市公安医院抢救,一天做了两次心电图,具体病情看守所隐瞒,不向家属和律师说明。
吴旭姝决定要控告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及看守所,下面是她的控告信:
控告信
控告人:吴旭姝,女,1956年7月6日生,现被关押在七台河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及警察李建军、车承彬、杨景波、范大龙、刘喆、陈智勇等人。
被控告人:七台河市看守所及看守警察。
事实和理由:
(一)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及其警察的刑讯逼供等违法事项
2016年5月7日15:30分左右,我在七台河市山湖路41号门前,突遭四名匪徒绑架,在车里他们强行给我录像,抢走我的手机、钥匙等物,之后得知是七台河市公安局派出的警察(包括李建军、杨景波、范大龙三人)。出警执行公务的警察依法应当着装,佩戴执法记录仪。但是,这些人没有依法执行公务:一没着装;二没有出示证件;三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更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法律文书,就强行将我双手铐到后背,拎起我来摔打到地上,致使我身上多处受伤,左小腿上的伤至今未痊愈。
开始他们用社会车辆把我拉到七台河市公安局后院,我说我要见你们局长,后来另一伙人就把我拉到桃西派出所,换车时又将我摔在地上,腿被摔伤,李建军拿走了我的手机、钥匙、手表和钱。
在桃西派出所,从5月7日18:00到5月9日21:00送到看守所,他们对我非法监禁51个小时,两天两夜不让我睡觉和休息,一直关在铁椅子里,数人(包括刘喆,陈智勇、李建军、杨景波等人)对我非法刑讯逼供,使我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这期间他们还抄了我的家,掠走我的笔记本电脑、硬盘、U盘、书籍等私有物品,在单位给我的人格造成极坏的影响。
5月9日21点左右,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证据证实我有罪的情况下,将我关押到七台河市看守所。后来知道竟是因为我信仰佛法,才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样畸形的玩笑式的犯罪事实,让人啼笑皆非。
7月20日前后,办案人员将我带到桃山公安分局,又让我照相,说要撤销什么通缉手续,我不照,他们几个人就强行按住我的头和脸,摁到墙上强行照,然后分别掰开的我十个手指,一个一个的强行按手印,折腾了我大约40分钟,然后用手卡住我嘴的两侧,强行掐开我的嘴采集唾液,将我的脸都掐青了,疼了好几天。
(二)七台河市看守所对我的非人待遇,看守警察对我的污辱、虐待等违法事项
自2016年5月9日我被关进看守所之日起,每天早上5:30起床,6:00前开饭,玉米面窝头,白水煮很少菜的汤,中午11:00开饭,大米稀饭,手指粗的盐泡成的咸萝卜条,晚饭是16:00开饭,同早饭一样。大约6月25日前后,晚饭由窝头改为馒头。
这样的一日三餐,连一滴油也没有,到第15天的时候,我突然感觉自己的眼睛看不清对面人的脸部,满屋都是雾一样,几经周折,找到张所长反映情况,所长同意每顿饭加个菜,当晚送饭的管教发饭时说,从今晚开始每顿早晚有汤(勾了粉芡的稀汤),早上还有了米饭。大约只有八、九天后,两顿菜汤被无故取消,没办法只好将早晨打的菜汤里少量的菜叶留到中午吃,当时室内温度很低,中午吃菜已经凉了,加之没有营养,胃痛得一吃就吐。6月7日只能吃几口饭,一直到6月15日去医院检查,心电图一天作了两次,至今没有告诉我病状,但是我曾经有过心衰史,感到和那次基本症状差不多,当时看守所和办案单位去了10余人强迫让我进食,当时什么都吃不进去,我要求喝点稀米汤,他们不仅不给我米汤喝,还强行给我灌食,后来还强制给我用药,打点滴三天,在逼迫拉扯过程中,致后腰划破,腰部肌肉拉伤,好几天不能动,还导致药物过敏,右脚往出泛一片片红点,然后一层层脱皮,持续有三四个月之久。
至今经常出现心慌、心动过速、偷停,有时出现连续明显心脏突突,像用东西包住勒的痛状,还有的时候像把心脏用手抖搂抖搂的感觉,心闷、心脏疼,坐卧不安,有时整宿睡不着觉,这种状态从6月7日一直持续二个多月。9月18日至当月底十余天,同样症状又出现了,至今经常不定时犯病。
7月份要求见张所长,请求帮助联系家人,帮助请律师,一直不予解决,没办法的情况下,于7月20日开始绝食抗议,第四天被张副所长和包教管教强行送到公安医院灌食,我被双手铐在床头,由两名女护士鼻饲,两次插的鼻腔出了很多血,嘴里一团的管子,使我喘不过气来,感觉气管不能进气,我一时张大口两眼直瞪,他们还差点把管子插到我的气管里,险些要了我的命。
八月十五和“十一”两个节日共放假十天,假期两顿饭,中午只能吃早上剩的凉饭,吃完胃痛。十月二日请求张副所长帮助协调一下,中午给点热水,张副所长说垫点干粮吧!八月节只发了两块小月饼,没有办法中午只能饿着。
十月二日,监室里因为热水吵架,连每人半矿泉水瓶热水都停了,请当班班长给予照顾未果,整整十天一滴水未喝着。此前由于饮食营养问题,出现便秘,时间最长一次达20余天,平常也一周一次。看守所规定,患病人员可获得适当照顾,我得了加大量油的咸菜,十月份开始不能保证,少量的熟豆油也要不来,身体出现新的症状,肛门里面长个肿块,24小时有大便感觉,下坠疼痛,坐卧不安,心烦意乱,导致心脏经常异常,体重由136斤降到122斤。
由于长期的关押以及对我的身心折磨,我已经虚弱不堪,多次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加之我以前曾受外伤:右前臂粉碎性骨折,胸椎十二节和腰椎一节压缩性骨折,如今行动不便。同时我还患有肾衰以及心衰、心血管供血不足等心脏病,近期由于长时间营养不良,见不到阳光,导致病情明显恶化,随时都可能有生命危险。我的家属与辩护律师已多次向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提出检查和取保申请,但这些办案机关和看守所至今不理不睬,更不给体检,严重失职,如果我因此而有生命危险,他们难逃责任。
看守所规定,所内日常生活用品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而伙食标准明确规定每人每月食油0.5公斤,肉食2公斤,蛋或鱼1公斤,但是根本保证不了,要想吃饱只好高价买,仅举几例物品价格:吃饭的6寸直径小塑料盆4元,普通香皂(肥皂)5元一块,一份菜30-50元,一个苹果5-6元,十斤重的西瓜50元一个,娃哈哈矿泉水2.20元一瓶,一个熟鸡蛋3元,一双拖鞋30元,一个猪肘子90元,一个40块排骨的菜150元,麻花3元,安利牙膏60元,60克中华牙膏6元。
棉花里面有锯末子、有小木棍黑心棉被褥110元,175ml清扬洗发露35元,鸡蛋大小的小柿子一个1元多,熟花生米4两左右20元,卫生纸40元10卷,装娃哈哈矿泉水瓶大半瓶的老干妈酱45元,桃子5元一个,香瓜4元一个,5-6厘米直径大的心里美萝卜5元,在这里1000元最多抵300元花,有的人每月消费2000多元。有一个家属送来的食物,送来时和接到时不一样,另一个当母亲接见时问上次送的东西吃到了吗?答说根本不知道。
看守所里,热水每天只供应一次,每次矿泉水瓶半瓶,大约250毫升。洗澡从来没有热水,都是用凉水,凉水也还有时间限制,冬天也一样。
在看守所里,经常是一人“犯错”,全号的人跟着被罚,以此挑拨其他人把不满和怨气撒到这个人身上,用这种株连的方式制造被关押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让他们彼此仇视、攻击、告密,以便于管制他们。
看守所规定,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押、拖延和损毁。我6月份递交给驻检转交给公安局长的申诉信,当时驻检承诺,按程序转交,直至10月中旬,再次询问时,驻检回答:“转交什么”,并拒绝约谈诉求。
看守所规定每日不少于1小时的户外活动,我在半年被非法关押时间内只出去四次,其中只有一次时间在半小时左右,后三次只5-10分钟,除去这四次出监室门没戴手铐,其他时间只要出门,必须戴上手铐。
律师来看守所会见时设阻二次,通过沟通,张副所长承诺:律师随到随见,但10月25日,卢律师来看守所会见时,中午被撵走说下午再来,下午被阻在门外一个小时,没等到谈完事,不到下班时间又被管教隋大天撵走了。我听律师说会见前还要向所长请示报告,获得允许后才能会见,每次都这样,原因是我的案子是专案。律师到法院阅卷,法院只许看,不让复印或拍照复制案卷,这不都是明显的违法吗?
非正常人的生活导致很多疾病,不仅不改善饮食和正常人体活动,反而逼迫吃药,造成恶性循环。我是一名信奉真善忍修炼的人,被无辜关押在七台河市看守所,半年来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都深受侵害,特别是身体已经衰弱到极限。
为了制止看守所继续维持这场迫害,解脱这里的警察,阻止他们继续犯罪,特向贵处提出如下诉求:
1、公开在看守所期间的所有病例(包括三次心电图),公开7月23日强行灌食负责人。
2、公开看守所严重违反物价局关于价格超标的所有出售商品及饮食的价格,并公开在押人员亲属送进看守所里失踪食品的去向。
3、公开驻检失职的违纪案例。
4、公开拖延法轮功学员律师正常会见的责任人,并要求赔偿10月25日律师单程路费(未完成的部份事宜所造成的损失)。
5、无条件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所有法轮功学员,不要再继续犯罪。
6、由看守所承担因我心脏意外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以上事实和经过,均为我亲身经历,办案机关、看守所及其警察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刑诉法》等规定,违反《看守所条例》及《实施办法》、《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等规定,请求贵处依法行使监督监察权,尽快查处相关机关及其负责人员和相关警察,并书面回复我查处结果。否则,我将继续向上级机关控告,揭露他们不为人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看守所的非人待遇,直到彻底查处为止。
此致
控告人:吴旭姝
代书人/辩护律师:卢廷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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