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尉 |
秦尉的家人也表示对判决结果完全不能接受,指出,庭审中两位律师分别从罪名不成立、证据无效的角度,有理有据地驳斥了公诉人提出的所有指控,指出了从抓捕、立案到公诉整个办案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程序违法。当庭,公诉人和法官并未提出异议。那么,对于一个公民,可以在没有一条法律依据和犯罪证据的前提下任意判刑吗?法庭这样诬陷、枉判无罪的善良公民,国家的司法如何能够立信于民?难道等同于儿戏吗?
日前,秦尉亲属向北京市检察院正式递交了刑事控告书,控告曙光派出所警察张红志、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孔涵、海淀区法院法官吕海菲,要求依法追究其涉嫌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伪证罪、渎职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枉判罪等刑事责任;要求立即无罪释放秦尉。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法轮功学员秦尉在海淀区世纪公园内向一位路人赠送《九评共产党》一书,这个人恰巧是穿着便衣的警察张红志,他当即打电话恶意举报秦尉,将其绑架到曙光派出所。七月十一日构陷他的案件被移交到海淀检察院,负责案件的检察官为公诉处孔涵。八月二十二日检察院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察,海淀公安局并没有补充侦察,也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证据,只是把秦尉以前被非法劳教和判刑的证明当成补充证据,交给检察院。九月中旬,公诉人孔涵在没有发现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将案件转到海淀法院。
九月二十八日下午,海淀法院向秦尉本人宣读起诉书,秦尉拒绝签字。十二月二日上午秦尉遭构陷案非法开庭审理,负责庭审的法官是吕海菲。
秦尉的辩护律师和亲朋好友指出,海淀区公安分局、海淀区检察院、海淀区法院在抓捕、关押、审理、判决秦尉一案的整个过程中,存在法律程序上完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等多处违法:
1、举报人身份不明,海淀分局违法立案
举报秦尉的张红志身份不明且前后矛盾。在举报人处,他的身份是“群众举报”。 群众举报应有此群众的各项身份信息,但案卷中没有提供张红志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内容。并且群众举报无权扣押当事人,而当时秦尉被张红志强行扣押。在另一份文件中,张红志却以警察身份出现。举报人如果是公安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应当场亮明身份。但是在抓捕现场他穿便衣,且没有出示警察身份证明。
法庭上秦尉律师多次要求明确张红志的确切身份,法庭始终置之不理。公安的举报人身份不明,海淀分局便涉嫌违法立案,就是公安在欺骗法院。这就构成对秦尉的抓捕本身已涉嫌程序违法,此后对秦尉的一切处理都不能成立。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海淀检察院违法起诉
检察院将案卷退回海淀公安补充侦察,说明案子本身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案卷上看,退补后,海淀公安局并没有提供补充侦查新证据,竟以秦尉曾经被非法劳教和判刑的老证明冒充新证据提交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海淀检察院仍将秦尉起诉到法院。没补充证据仍起诉,就是检察院在欺骗法院。海淀检察院是在违法起诉秦尉。
3、公诉人伪造证据,涉嫌伪证罪
公诉人在庭审阶段突然举出所谓新证据,即《九评共产党》扉页和宣传材料,被秦尉当庭揭穿是伪造的证据。这些“证据”在案卷及退补后的补充案卷中都未出现过,在对秦尉家非法抄家的物品清单中也不存在。这显然是为构陷、冤判秦尉,临时拼凑的假证据。公诉人涉嫌伪证罪。
4、不顾劳教制度废除的事实,企图枉法重判
公诉人孔涵的另一证据是秦尉以前因为坚持信仰而受到劳教和大刑迫害,想因此给秦尉扣上累犯身份,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重刑。
非法庭审一开始,当法官吕海菲问到秦尉是否有前科时,秦尉说:“我有过被非法迫害的经历,不是前科,那是非法迫害。那时法院不让请律师,就(私下)判了”。法官听后无语。
秦尉最后一次遭非法劳教是在二零一二年, 二零一三年中国废除了劳教制度,秦尉提前走出劳教所。劳教制度因为是一个反人性、反法律的制度,才被全世界唾弃,最终在中国废止。以被劳教作为累犯的证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当秦尉的律师对这一点给以说明时,连法官都不得不承认“秦尉不是累犯!”
孔涵作为执法者,不顾废除劳教制度的事实,企图以此构陷、冤判秦尉,涉嫌徇私枉法罪。
5、诱导亲人举证,违背公序良俗
公诉人孔涵把警察去秦尉家抄家时顺便问其儿子秦尉是否炼法轮功、其儿子做的肯定回答作为所谓“口供”,当成定罪依据。秦尉的儿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成指证自己亲爹的证人,并因此不能参加旁听,不能见到已经半年没见的父亲。这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非常不道德的行为。此证言是通过诱导获得的,而且与本案根本无关,不能证明公诉人强加给秦尉的罪名。
6、限制旁听,海淀法院违法开庭
开庭一周前,控告人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要求换大法庭的申请,但海淀法院拒绝调换。庭审的法庭非常小,旁听席上仅设了三个座位,仅允许三位亲友进去旁听。庭审人员的席位压倒性多于旁听席位,占了法庭的大部份空间。
海淀法院表面上说公开审理,私下有意安排小法庭,变相拒绝公众旁听,完全违背司法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7、所有证据与罪名无关联性,仍非法判刑
给秦尉扣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所有证据加在一起不过是秦尉信仰法轮功、赠送给路人一本书。
秦尉送人一本书没有任何暴力和强加,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公诉人拿不出第三方的合法鉴定,证明《九评共产党》一书里有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内容。秦尉送给别人出版物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国家至今没有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邪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所以也不能因为秦尉信仰法轮功而判决他有罪。
在整个庭审中,秦尉的辩护律师指出,对秦尉的指控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所有证据均与本案罪名无关,法庭应无罪释放秦尉。当庭,公诉人哑口无言,提不出任何反驳意见。
然而,海淀法院和法官吕海菲不顾事实与法律,不顾律师三番五次写出的撤案意见书、辩护意见,仍然给秦尉扣上莫须有罪名,判处两年半大刑。这是随意践踏公民基本权利、践踏国法的枉法判刑!
综上所述,⑴ 海淀公安、检察院、法院对秦尉从绑架、批捕、送检、庭审、判刑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涉嫌违法。⑵ 整个过程都存在对家属和律师的推诿、刁难、不接电话、躲避不见等违法行为(详情请见明慧网报道《程序违法证据无效 律师要求释放秦尉(图)》)。⑶ 公诉方没有提出任何一条法律上可以给秦尉定罪的证据,没有一条证据可以证明秦尉利用了所谓邪教组织及破坏了哪一部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也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秦尉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执法者可以枉法,就如同医院可以给病人乱开刀乱开药,都是人命关天、涉及到一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命运的大事。如此玩弄国家法律、亵渎国法尊严、践踏公民合法权益,使人们更加认清了,当下的中国,法律不是用来惩恶扬善、主持公正的,而是为了维护中共极权利益,任意迫害无辜善良人的暴力工具。作为合法公民,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国度,说不定什么时候就被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