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关押
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孙相弘女士来到中山区法院,随袁晓曼的亲友一起进入法庭参加旁听。开庭后十分钟左右,几个警察进入法庭,要求参加旁听者出示身份证,并做记录。孙相弘因为未带身份证,被警察要求离开法庭。
孙相弘离开法庭后,来到法院大厅等待参加旁听的其他亲友。这时,一名着便衣的男子带着几名警察进入大厅。着便衣男子身高一米七左右,长方脸,可能是中山区国保副大队长曹讯兵。他见孙相弘站在大厅里,便一直朝她看,孙相弘随后离开大厅,站在法院门口继续等待。不一会,着便衣男子带着几名警察来到法院门口,问孙相弘站在门口干什么;当得知她是来参加旁听的,便指使警察将孙相弘劫持至天津街派出所。
在天津街派出所,孙相弘告诉警察,“参加旁听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我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我办的小学托管班,今天是周三,孩子们上半天课,十一点半放学,现在快十一点了,我得去学校门口接孩子们。”警察不听,将她关在一间屋里,并派一名女警坐在门口看着她。
下午,警察王吉祥给孙相弘做笔录。王吉祥说法轮功是×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孙相弘善意地告诉他,国务院和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法轮功是正法,是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随后,孙相弘问王吉祥,“你们把我从法院门口带来,我犯什么法了?参加旁听是我的合法权利。”对此,王吉祥避而不答,只是问关于法轮功的问题。最后,王吉祥让孙相弘在笔录上签字,孙相弘坚持自己没有违法犯罪,拒绝签字。
不一会又来了一名年轻警察,让孙相弘站在墙边,要给她照相。孙相弘拒绝照相,警察用力扯她,把她的大衣里子都扯开线了。孙相弘严肃地告诉他,“你是公安人员,你知不知道你在执法犯法,我出去要告你。”警察愣了一下,然后看着她说:“你告,你现在就告”,说完就走了,没有再给她照相。
非法抄家
傍晚五点左右,王吉祥带着两名男警、一名女警来到孙相弘家非法抄家。当时托管老师正在辅导孩子们写作业。孩子们看到孙相弘,高兴得围着她,告诉她他们今天的表现。一名年纪较大的警察对孙相弘说:“这些孩子们很喜欢你。”孙相弘说:“我也很喜欢他们。”
看着天真无邪的孩子们,托管老师说:“别当着孩子们的面,等家长把孩子们接走后再说吧。”王吉祥带着警察进了卧室,孙相弘关上了卧室的门。没过几分钟,王吉祥说:“不等了,现在就抄!”警察们便当着八、九岁孩子们的面开始抄家。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王吉祥把一个男孩子叫到面前,问男孩子他父亲的电话;男孩子胆怯地告诉他后,他给孩子父亲打电话,说:“我是警察,在你孩子的托管班这儿,他托管班老师是炼法轮功的。”
警察什么也没有抄到,王吉祥敲开孙相弘家对门邻居的门,让邻居签的字。
非法拘留
晚上八、九点钟,王吉祥和一名年轻警察强行把孙相弘带到大连市第二拘留所,对她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在拘留所,警察让孙相弘十个手指按手印,孙相弘拒绝按手印。王吉祥和另一名警察用力掰她的手指,强行按着她的手指按手印。那名年轻警察用手使劲掐着孙相弘的后脖子,向下压她的头;王吉祥把孙相弘的一只手臂拧到背后,用力向上提。整个过程警察都在公然执法犯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拘留所期间,孙相弘因为拒绝穿犯人必须穿的马甲被关进小号。孙相弘丈夫在外地工作,因为此事特地赶回来去拘留所看她,因为她拒绝穿马甲,警察不让她与丈夫见面。
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后,孙相弘丈夫来拘留所接她回家。在路上,孙相弘丈夫对她说:“这件事你没错,是他们不讲理。共产党不讲理,跟它没理可讲。”
现任政府强调“依法治国”,自二零一三年后出台一系列规定,明确国家领导人和执法人员对重大政策和经办案件负责,实则是在逐步与江泽民利益集团的迫害政策相剥离;再看看大批积极参与迫害的落马高官: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李东生、薄熙来、王立军……,明眼人都在为自己留后路,为自己参与迫害推卸责任。
参与迫害孙相弘女士的相关人员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虽然无端遭受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伤害,但孙相弘女士并不怨恨伤害她的这些人,作为一名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轮大法修炼者,她更希望他们能够了解法轮功真相,明白参与迫害会给自己带来的恶果,从而悬崖勒马,将功补过,在心理上站在良知和正义一方,为自己留下一个未来。
相关责任单位:
大连市天津街派出所
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民意街42号 邮编:116000
电话:0411-82635874
附:警察在绑架拘留孙相弘女士的过程中,至少涉嫌触犯了《刑法》以下条款:
1、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2、非法搜查罪: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为。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4、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