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发起对法轮功的迫害后,刘检保夫妇及一双儿女都被迫害。当年只有15岁女儿被非法关押18个月。妻子彭福斌多次被警察非法抓捕,累计坐牢33个月。刘检保多次被非法抓捕,多次受酷刑折磨,几乎被打死,累计坐牢24个月。去年九月,刘检保、彭福斌夫妇对迫害元凶江泽民提出控告,控告书已被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签收。
以下是刘检保夫妇在控告书中的陈述:
一、我一家人修炼法轮功受益
我儿子9岁患了白血病,花光家中所有积蓄还欠了几万元债,跑遍省内外大小医院为他治疗,却无法治好。
1998年秋,有亲友告诉我妻子彭福斌说:“修炼法轮大法,治病效果神奇,不妨带你儿子去试一试。”于是我妻子、儿子、女儿都加入了修炼法轮功的行列。修炼法轮功一个月,儿子原先苍白的脸和无血色的嘴唇有了一点红色,我们全家都非常高兴。经过一段时间的勤奋修炼,儿子的白血病好了,这是经过祁东县人民医院和衡阳市人民医院化验结果所证实的。儿子身体的神奇变化,也是我乡邻亲友有目共睹,大家都说法轮大法真好。后来我也修炼法轮大法了。
我们全家四人齐心修炼,身体健康,精神愉快,家庭幸福,我们的心灵得到净化,道德品行提升,从不做损人利己、危害社会的坏事,法轮功真是对国家对人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二、我一家人被迫害的情况
1999年,江泽民发起全国迫害法轮功学员运动,我全家遭受了迫害。白血病几乎夺走我儿子的生命,迫害中我也险些丧命,江泽民的迫害,比白血病的祸害更厉害。在江泽民十多年的迫害中,我的女儿刘英,当年只有15岁的中学生,失去了读书的机会,被非法关押18个月,并被罚款3500元;我的妻子彭福斌多次被县“610办公室”人员和公安警察非法抓捕,累计坐牢33个月,被罚款7350元;我,刘检保多次被非法抓捕,多次受酷刑折磨,几乎被打死,累计坐牢24个月。
1、2002年3月15日,白地市镇党委书记刘勇民带领派出所警察5人,来我家抓人,我家4人被抓走3个,我、妻子彭福斌和女儿刘英,我的小儿子当时只有11岁多,见父母姐姐都被抓去,哭倒在地。
女儿刘英当时15岁,在校中学生,被剥夺了上学的机会,在狱中一坐就是18个月,还被勒索罚款3500元,出狱后想去打工,招工单位要镇政府证明,镇政府以她炼法轮功为由,不给写证明。
我妻子彭福斌,在祁东县拘留所被非法关押8个月后,对其强行罚款800元,然后又非法批她劳教几年,在衡阳劳教所遭受迫害19个月;我在祁东县拘留所被非法关押了6个月,一进去就受到严刑拷打。警察用竹片、电棍打的我遍体鳞伤,臀部皮肉被打成一片乌黑,整夜把我双手吊铐在窗户上,脚尖点地,不准大小便。
酷刑演示:吊铐 |
我家三人长期坐牢,生活困难,女儿出去打工又不给办证明,我们一家真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
2、2003年9月20日,白地市镇党委书记刘勇民带警察7人闯入我家,翻箱倒柜,到处搜查,搜出几张大法真相传单,就把我劫持到镇派出所(这个刘勇民,因为多次带人抓大法学员,迫害大法学员十分卖力,被提升为祁东县广播局局长)。在镇派出所,刘勇民指使警察四个人打我一个,派出所长拿一把竹签钉入我手指尖,十指连心,我鲜血直流。他们问我家真相资料是哪来的,我说是捡来的。他们又毫无人性的把竹签打入我的脚趾尖,我双手双脚皮破血流,钻心的疼痛,同时从大腿到臀部,皮肉被打成一片乌黑。
我在毫无医治条件的狱中,带伤坚持炼功,身上的伤痛慢慢好了。
县“610办公室”人员由于从我口中得不到他们所需要的口供,一个月后,又开始对我进行下一步的迫害,祁东县政保股的贺峥嵘、李伟、王启民等6人对我一个人进行刑讯逼供。他们把我劫持到过水坪派出所施行酷刑折磨:首先把我双手反铐在桌子底下,动也动不了;然后又用绳子把我吊起,脚尖点地;再就是把我双手一下一上反铐在背后,这种酷刑叫“背宝剑” ;他们还用羽毛球拍猛打我全身,我的小腿被打破,划出了二寸长的伤口,他们一边打,一边逼供,破口大骂说:“你就该打,江泽民说了打死算自杀,送火葬场就没事了。”在过水坪,我经受了三天酷刑折磨,也没说资料来源,我宁愿自己受痛苦,也不牵连别人。我绝食两天,第三天他们又把我送回祁东拘留所,我身上多处伤口流血,把我盖的白色被单都染成了红色。狱友见我被打成这样,无不伤心流泪。
3、在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政策的祸害下,我一家所承受的苦难一直延续到今天。白地市镇派出所警察三天两头来我家骚扰,非法搜查抄家,我的大法书籍、师父法像多次被抢走,录音机被抢走5个。
我出狱后在外打工,妻子彭福斌还被多次被非法抓捕关押:
2011年7月2日,彭福斌被劫持到县拘留所非法关押15天,并被勒索现金300元; 2012年6月28日,彭福斌被非法拘留15天,被强迫交钱700元; 2013年秋,又被劫持拘留15天,被迫交款750元; 2014年5月中旬,被劫持拘留15天,被勒索现金600元钱。
我家之所以受到上述迫害,是江泽民一手造成的,江泽民违犯了中国法律和国际法,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诽谤罪、迫害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