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关押的邓辉 |
邓辉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从昆明回到老家看望年迈的父亲,十月五日返回昆明时,他在建水火车站验票时被警察拦截、搜身、绑架,警察虽一无所获,但根据邓辉临时居住证的地址,跑到他昆明租处非法搜查,抄走大法书籍及法轮功无辜遭受迫害的真相资料。邓辉被关进看守所。
这是邓辉因修炼法轮功第五次被绑架。他曾两次被非法劳教。二零零一年七月他被非法劳教两年,后被非法延期八个月。邓辉于二零零四年四月出狱,回到父亲身边。不想才几个月,他又被建水公安局抓进劳教所,直到二零零七年九月。
邓辉还经常遭到经济迫害。多年来,他不断地找工作,又一再地被无理解除工作。二零零八年秋,邓辉经朋友介绍,从一家自行车商行离职来到昆明市的一家体育训练基地做保安,勤恳职守, 深受老板喜欢。邓辉对律师说:“两千元的工资只够养活自己,无力照管父亲。”提起父亲,他的眼圈再次湿润:“但就是这份工作,云南西山公安分局的国保警察 也逼迫老板把我辞退了……”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辩护律师将开庭消息告诉邓辉,说开庭可以见到父亲了。孝顺的邓辉担心父亲在法庭上受到刺激,表示不希望父亲旁听。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建水法院第二法庭非法开庭。公诉人指控邓辉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辩护律师指出,刑法制裁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十多年的事实证明,法轮功及修炼者并没有所谓的自焚、骗财、围攻等危害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相反法轮功尊崇中国传统社会道德、疾恶扬善,倡导真诚、善良、忍耐和友好互助。信仰法轮功是宪法确认的公民信仰自由,该权利不容剥夺。
律师辩护指出:邓辉个人保管、持有、收藏、阅读的MP3、电子书、《洪吟》等电子读物、纸质读物,系其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正当权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不是犯罪“证据”。这些物品或从国家历史、社会变迁,或从个人言行、传统道德等方面,向世人诠释人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讲述真诚、善良、忍耐的优良美德,对于挽救当今中国社会危机的重要性。
建水县法院认定的所谓“事实”包括邓辉因修炼了法轮功或者宣传真相而被劳教,二零一五年六月邓辉向最高法、最高检分别投递了控告江泽民的控告状。辩护律师指出,劳教几年前已经被国家取消而证明是违法行为,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邓辉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属于依法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即公民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切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邓辉无辜多次遭拘留劳教,属于江泽民凭借个人意志“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滥权渎职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有职责依法受理公民对国家领导人的控告。
建水县公检法人员对邓辉这样一个善良的对社会毫无危害的修炼者明知是无罪还重判邓辉六年,扣押了邓辉的银行卡,得知卡上有五万多块钱,竟然罚款六万,让邓辉除了坐牢还变得一无所有。建水县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明知对邓辉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仍然坚持编造所谓的“案件”,相关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关押罪、抢劫罪等等。
邓辉表示,到监狱后要继续申诉和控告。
开庭当天,邓辉的父亲在开庭结束后想请律师吃饭表示感谢,被国保人员拉住不准他靠近律师。老父亲以为律师依法辩护儿子邓辉没有违法犯罪,应该很快就会回家,还在家中巴望儿子回来。
这次非法开庭的审判长:邹文,审判员:王贵鑫,龙叶,书记员:刘飞。检察院的所谓“公诉人”:杨菊,张亚娇。
建水县检察院:
地址:云南红河州建水县钟灵路
电话:0873 7619311 举报电话:0873-7662000
公诉人:杨菊和张亚娇
建水县法院:
地址:云南红河州建水县钟灵路
电话:0873-7653035
审判长:邹文
审判员;王贵鑫、龙叶
书记员:刘飞
建水县法院人员名单:
丁红伟 院领导
戈捍民 院领导
王燕岱 院领导
李云梅 院领导
尚 伟 院领导
郭烨斌 院领导
赵 勇 政治处主任
王永贵 纪检组长
董 丽 执行局
金 伟 立案庭
李舰波 刑庭
林 刚 行政庭
普晋东 民二庭
程 燕 监察室
吴玉芝 陈官法庭
张永波 行装科
李玉飞 办公室
付玲芳 陈官法庭
吴界谷 审监庭
林重波 执行局
常忠富 曲江法庭
张文发 立案庭
邹伟文 审务办
王贵鑫 刑庭
沈鹏飞 曲江法庭
王孝团 行装科
陆昱文 立案庭
严学文 审务办
闵 全 立案庭
李智强 立案庭
白永顺 立案庭
龙兆兴 立案庭
雷学有 民一庭
孙 权 刑庭
韩建清 行政庭
吴应芳 执行局
王 锟 审监庭
刘宝宽 执行局
韦铭辉 民一庭
张 梅 陈官法庭
邵 泉 执行局
龙 叶 刑庭
肖 彬 法医技术室
唐世红 民二庭
王 虎 行装科
郭锦清 陈官法庭
朱 玉 办公室
邹 文 刑庭
吴 瑾 行政庭
朱进辉 立案庭
陪审员:安泉、郑雅芝、张红芬、余家国、潘兴国、张保亮、邬建中、戴勇坚、薛芳、孔繁贵、刘钦福、赵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