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的奴工产品对社会的危害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一九九九年我被绑架,在天津第一看守所经常要干活,剥西瓜子的皮,每人给一塑料碗连子带皮的瓜子,将皮剥去后每人是一小碗西瓜子仁,剥去的皮也要计重,剥时每人发一副竹夹子,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剥完,其他人都干完了,交活、交夹子,而极少数人没有剥完,余下的就要用牙去嗑西瓜子,再吐到手掌心里,再放到塑料碗里。大家想这和吃到嘴里再吐出来有什么区别?

从监狱出来的我每当看到商店里糕点上沾满的西瓜仁,就让我想起天津第一看守所剥瓜子的事,那个镜头似乎永远都不会忘记,这样的糕点让人难受,如果人人都知道的这个真相,谁还会买呢?而且奴工产品是没有劳务成本的,看守所只讲挣钱,不讲职业道德。

在天津第一监狱还加工过“大根段”,就是出口到日本涮火锅的萝卜条,送来的萝卜条大约长两寸,同一般人的拇指粗细差不多,要加工萝卜条成“U”字形状,因为是干萝卜条,基本上是定了型的,要加工成U形十分困难,用两个拇指去按,渐渐地两个拇指越来越痛,拇指上的皮也变得越来越粗越厚,脏得不行,洗也没法洗。大家怨声载道,工作条件恶劣,萝卜条满地都是,工作间旁边有一个简易的厕所,但是,没法讲卫生。生产条件可想而知了,日本人要知道“大根段”是这样加工出来的吃的下去才怪呢!幸好犯人们经常偷回监室用电炉涮火锅吃(只要有钱监狱也可以象外面一样,什么事都能干,什么都能吃。)由于加工进料数与成品数对不上,最后只好取消这个奴工项目。奴工产品的花样太多了数不胜数,换一个产品是很简单的事。

我被非法关押在天津第一监狱时,奴工产品还有一种:制作月饼盒,就是一张印好图案的纸板,上面有预先裁出的缺口和预折的线。大热天,每个人都穿着大裤衩、光着脊梁、光着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定额,大家只管自己顾自己,坐在马扎上(小折凳),先用两脚踩住纸板,折盒子仅靠两只手是不够用的,手脚并用,两手先折一边又折另一边,脚就如同另外有只手一样好使,再折其余边时,汗水从身上往下滴,月饼盒就正好接着。犯人上完厕所的不一定都洗手,接着继续干,因为有定额指标,很快一个个漂亮的月饼盒就在手脚并用的状态下生产出来了,这是标准的无任何劳动力成本的“奴工产品”!谁还会去清洗那用脚踩过的月饼盒?谁会为此做个消毒?那都是不可能的事,赶时间才是最关键的,就那么20~30天的时间。月饼盒只要走出监狱给了月饼生产厂家或商家就算完成任务,第一监狱就这样把钱就挣到手了。

天津第一监狱还遇到一件事,有一个重刑犯一开始他父母每个月都来见他,但是,每次他父母回去就大病一场,卧床不起少则一个星期,多时要三个星期,通常就是半个月,因此,他就改为半年接见一次。就是那样他父母接见回去仍然是半个月卧床不起,于是他就改为一年接见一次。我们知道,每次正常接见大约20分钟,进监狱等待、接见厅等待,出监狱前等待,总共不过两个小时,监狱这个环境就能让老头、老太太卧床不起半个月,这是为什么?监狱中那些不好的物质、信息能造成人生病。

另外,我们发现一个现象:无论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等处都有一些警察(尤其是中年警察)很具有两面性,当面讲一套,一旦出什么事情了立刻就变了一个人,马上就有许多整人、治人的办法。这大概也是警察们经常与做坏事的人打交道有关,与坏人恶事接触的多了,渐渐的被污染,时间长了被污染的不好的物质也就越来越多,因此,整人的办法自然就多。

我在劳教所、监狱曾多次被犯人暴打,坐过5×5×10厘米的小板凳;被罚站二十多天,每天十多个小时。目的是要“转化”我,说白了就是强行剥夺信仰,让我放弃修炼。有时夜里正睡觉时,我就被警察提出去审讯。我在看守所时还遇到一个劳教所警察的儿子,从小到大就是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的常客。即便是够判刑他的警察父亲都会给他走关系,把他弄到劳教所里。他家就住在劳教所的附近,据他讲:他的许多铁哥们与他有相似的经历。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所里新建了许多加工厂,都在大量生产五花八门的各种奴工产品,据说其中许多都是出口产品;因为奴工产品没有劳动成本,具有绝对优势的竞争力,很有市场。已经形成了很可观的一定的生产规模。那些产品的原料在狱中储备生产加工,成品的储藏在狱中都有一个时间过程,这期间那个原料、成品,监狱那里所有不好的信息都会储存在成品里(象一个载体),监狱制造出的产品给社会带来的是什么?就是危害。就象那个给儿子接见的老头、老太太回家卧床不起一样,奴工产品就是具有那样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对此的理解:奴工产品的大量生产,就是人为的将监狱环境的不好的物质向全社会扩散。如果奴工产品大量出口,就会给世界各国民众带来危害,这种产品其实就是对人类的犯罪。同时,奴工产品生产也是对被监管人员的犯罪。“在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即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协定中,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明确禁止监狱罪犯生产的产品进入竞争性领域参与市场活动。也就是说,监狱企业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参与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