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后,两个从法院出来的人说:“哎呀!从来没见过这阵式……真敢说!”
于海龙、边群连、姜玉环、于大力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晚上去承德县讲真相被绑架,于海龙、边群连、于大力被非法关押在承德县看守所,姜玉环被转到承德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家属接到通知构陷他们的所谓“卷宗”已经到承德县法院。四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都为他们请了律师。
一、开庭两个小时宣布延期
十二月二十日九点,承德县法院非法开庭。于大力的律师(董)提出按法律规定,律师接案后应有十天时间阅卷,而董律师是十九日才接手后见到了当事人,律师提出,对法轮功打压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无罪释放,律师在法庭上制止公诉人违反法律第三条、第三百条……,指出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是X教,并申请本案公诉人及合议庭人员及书记员依法予以回避,并对该案应依据“政教分离、信仰自由不入罪”的基本普世价值,要求无罪释放四名法轮功学员。
四名法轮功学员均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开庭一个小时休庭十分钟。主法官请示主管院长后继续开庭,说不同意律师的意见,再不允许律师说话。王富(审判长)要求检察院宣读公诉书,而律师几次发言被王富(审判长)打断,因此于海龙的律师(李中伟)提出退庭,不再为于海龙辩护,理由是法院不许讲话,不能履行律师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辩护,起不到辩护作用,再次休庭。
开庭后,法院问于海龙是否同意辞去李中伟,于海龙同意,并要求另请律师为其辩护,李中伟律师退庭。同时问了另外三个人是否也要辞去现任律师,三人均认为不需要,最后休庭合议后决定延期开庭。
二、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继续非法庭审
接着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开庭的继续,与第一次相比,法官仍然是王富,公诉人由原来的两名,增加到四个公诉人,法庭内外出现了很多特警、承德市国保及承德县国保等便衣到场,还有政法委的人也到了法庭上。每一个被非法开庭的大法学员只能进三名家属旁听,并都出示身份证。法院派人对来参加庭审的家属们录了像,法院外面也分布着很多便衣。跟上次相比整个开庭过程比较安静,法官也从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开庭时阻止律师无罪辩护,违犯法律程序。这次按程序有序地进行。开庭时间从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半;下午十二点半至晚七点半,开庭时间长达九小时三十分。
审判长要求由公诉人宣读于大力等四人五次发真相资料的所谓“犯罪”事实。
于大力陈述在二零一三年开始才走入大法修炼的,那时自己脚趾被车压断后,因家中困难,没钱医治,炼法轮功后痊愈……对公诉人的指证不成立,修炼法轮功无罪。
于大力又讲述在被承德县国保侯守银送进承德县看守所时,看守所两名警察唆使在里面关押人员将于大力用凉水浇头,一桶一桶的从头顶往下浇不能呼吸,动了一下,就被踢到便盆上,便盆损坏,将左腿划一大口子,被抬出去缝了十二针,侯守银一直看着发生的一些。而当律师问于大力侯守银在场吗?让于大力指证时,侯守银溜走了。
于大力的母亲听到儿子遭到如此虐待,看守所警察对儿子行恶,还有国保的侯守银在旁边观看。七十多岁的母亲心疼极了,悲伤的哭了。在场的公检法人员及其警察们都静静的听着。
于海龙同样遭到浇凉水,被打。七十多岁的边群连也在承德县看守所遭到用鞋底子扇嘴巴子、打骂等。
三、家属为亲人作无罪辩护
于大力的母亲为儿子做了辩护,她说:我知道我儿子被抓的时候,我深受打击,我一个七十多岁的人了,从来没经历过这种事情,可当我知道由于什么原因被抓的时候,我困惑了,我一老太婆没什么文化,只知道杀人放火、贪污、抢劫做坏事才能被抓,可我儿子每天打工干活,我们家四口的生活都依靠他,儿子离婚后孙子在上大学,全部家庭重担都落在他一人身上,儿子又当爹又当妈,无怨无悔,使我们晚年生活有了保障,我就不明白他一心向善只是发点传单,咋就上审判席了呢?……最近我还把胳膊摔伤,就这样每天惦记着,惦记着,家里经济来源就不好,他爸爸前些天因为着急得了脑出血,前不久才出院,我上大学的孙子怎么办……。
于海龙的妻子也为丈夫做了辩护。讲述了于海龙没修炼大法前是乙肝,医院治不好,又吸烟,又喝酒的,什么活都干不了,通过修炼才使身体得到了健康。丈夫因修炼大法变的身体好了,又不吸烟不喝酒,邻里都知道于海龙是因为炼了法轮功后身体健康的。
姜玉环的女儿也为母亲作了辩护,从开始见到妈妈时那种悲伤难过,到作为辩护人严肃端庄。告诉在场的人们,她妈妈没修炼前身体有病,是在医院都无法治愈的,脾气不好。炼功后整个人变了,变的身体好,对家里人也好。她妈妈是个好人。
四、律师们的无罪辩护有理有据震撼法庭
律师提醒法庭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律师提出办案单位在取证时间、地点、物证、人证等多方面造假,以至同一时间当事人同时出现在不同地点发真相资料,太荒唐。还没有证人到场,不符合法律程序。
律师从宪法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及宗教等多方面进行了论述,信仰法轮功无罪。《刑法》第三条作了专门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他们四人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法规的任何事实。第三百条不适合法轮功,对法轮功的镇压违反了国际人权法。
律师指出,迫害法轮功涉及“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严重践踏人权行为,以执行上级命令、以自己特殊的职业身份作为自我免责的辩护理由是不被现代文明法治精神所认可的。而法轮功问题带给我们反思,恐怕远不止这些。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接触和了解中,大家亲眼看到了法轮功信仰者和官方媒体所宣传的究竟是不是一回事?
同时还讲到了天安门自焚、活摘器官等让世界都知道的迫害真相,并阐明了当良知与法律冲突时,良知大于法律,希望法院在自己权力范围内枪口抬高一寸。
经过九个半个小时之后,法官只好宣布“此案审理结束,改日宣布结果”。
这是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之后在承德县第一次法轮功学员请律师做无罪辩护。通过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和律师们在法庭上“普法”,及所作的无罪辩护,让在场的人们明白了迫害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