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法院偷偷对林宝珍非法判刑

更新: 2017年12月01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11月28日上午,上海浦东法院在不告知家属和律师,不宣读判决书的情况下,通知上海浦东法轮功学员林宝珍被判一年。此前在11月15 日庭审中,律师有理有据的一一驳斥了对林宝珍的构陷指控。林宝珍本人也义正辞严表达修炼合法讲真相是在做好事,应立即无罪释放的心声。

林宝珍,家住浦东高东镇杨园新村,修炼法轮功后,更加善待他人,时刻用“真、善、忍”要求自己。无论她在哪里工作,都得到了单位领导的赞赏和信任。在上海市保税区内做清洁工时,领导就是放心让她晚上值班,说谁都不要,就要林宝珍做,她最放心。

可就是这样一位善良、淳朴的好人,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坚持对真、善、忍的追求,多次被迫害,2001年8月20日被非法抓捕,被非法枉判四年六个月,在监狱受了很多迫害。

林宝珍于2017年4月24日再次被浦东国保非法关押,被劫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6月27日被构陷到浦东新区检察院。8月10日林的家属依法控告了浦东公安分局局长徐长华。控告寄出后,浦东检察院没有向家属调查核实。林宝珍的家属却遭到浦东国保警察的多次骚扰、威胁。居委一直哄骗家属耐心等待,等到十九大后就放人。

11月15日林宝珍被浦东法院非法开庭。律师有理有据的一一驳斥了对林宝珍的构陷指控。当庭检察官哑口无言。律师强调,本案中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望法院从未来的错案追责、注重社会影响、推动法制进步等角度来考虑,依法裁判林宝珍无罪,并对其立即释放。

律师辩护指出:

一、本案公诉方提交的案件证据材料程序违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定案依据,无证据证明林宝珍有犯罪行为和事实。

更要强调的是:本案所有证人、侦查人员皆未出庭作证,所有物证未当庭出示、宣读、辨认,所有证据材料未经鉴定,明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义对林宝珍进行指控,是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条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从第一点上说,林宝珍没有组织,也没有利用组织的行为,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更是无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林宝珍利用邪教组织的说法不成立。从第二点上说,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所作所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林宝珍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有什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或实施、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实行或应用?

《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依据罪行法定原则,林宝珍无罪。

三、拥有法轮功书籍及宣传资料无罪。

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由此可知,不能认定法轮功书籍为邪教宣传品,更不能因此追究刑事责任。

四、炼法轮功合法。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整篇“解释”并没有直接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公通字[2000]39号)明确了14个邪教组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7种邪教组织和公安部认定的7种邪教组织均没有法轮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能作为定罪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依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是文明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和原则,基于一个人的信仰而施加刑罚,这种纯粹的信仰迫害的做法,与现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最后,林宝珍在实际生活中,对周围的朋友、同事、陌生人均十分友好和善,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存在。

对浦东法院的非法判决结果,林宝珍已提起上诉,并将进一步控告。


相关责任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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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0136033 02150136028
承办检察官 陈钢 电话:02150137205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地址:丁香路611号
承办法官:凌鸿
电话:38794518×11131
参与法官:马超杰 苏琼 丁文豪
书记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