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连红和孙金霞本人和律师余文生先生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上诉。日前,余文生律师已向第三中级法院递交辩护词。
余文生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
1:肖连红、孙金霞并未认罪,法院应开庭据实查明肖连红、孙金霞是否有罪;
2:肖连红、孙金霞案侦查程序违法,法院应开庭据实查明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合法性;
3:肖连红、孙金霞案定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法院应开庭审理查明证据是否真实;
4: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定罪的司法解释已废除,肖连红、孙金霞不构成犯罪。
况且,国务院和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中根本没有法轮功。另外,公安部、中办、国办没权说谁是邪教。公安部、中办、国办属于越权,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世界人权宣言》中“言论和信仰自由”的规定。
指控肖连红、孙金霞制作、传播法轮功的宣传品无论有无和多少,都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