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8日约22时,安徽合肥法轮功学员纪广奎家里进来十几个便衣警察,其中有合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三四人、合肥芜湖路派出所二人、巢湖市公安局约五人、巢湖市朝阳区派出所的警察柯磊和国保副大队长王兵。
他们简单问一句,就开始搜家,没出示警察证,搜查证是现场填写。警察抢走了三个笔记本电脑(有一台是他妻子王桂的)、一个主机、三台打印机、 三十多本自己学习用的法轮功书,还有铃木利亚纳轿车(牌号皖A jl830)和钥匙。
警察抄家时不让纪广奎清点被抄走的物品,要清单也不给。警察还抢走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是孙女上网用的。
约零点警察用车把他押到巢湖市公安局刑侦楼(执法办案中心),路上一直铐双手。警察也没给他拘留决定书。
王兵和柯磊把纪广奎关在讯问室铁椅上。因纪广奎没回答其问题,就罚站约一小时,王兵踢他脚,要他两脚并拢。
3月19日凌晨三四点钟进来一个便衣,约1.75高,50多岁,略胖,大脸,略黑,别人叫他王x涛(后经了解是巢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郎登山)。
他说有办法让纪广奎说,用牙签插手指,一般人插到一半就说了。郎登山用四根牙签并排插进纪广奎右手中指,插到一半拔出来,再插到指甲缝底部,又拔出用两根再插到底,鲜血直流。
郎登山问纪广奎说不说,纪不说话。他又用四根牙签往右手无名指插一半,又拔出来插到底。十指连心,疼痛可想而知。
郎登山又要纪广奎站起来,用手掌打左脸两三下,用拳头打头三四次,手指对两眼弹打几下,用拳头猛击左胸心脏部位。致使纪广奎胸部的心脏部份现在还疼痛,喘气都痛。郎登山还用双手掐纪的脖子按到墙上,差点喘不上气,现在脖子还有伤痕。
殴打时,王兵、柯磊在场看着,打完后他们还说让你说你不说,非要吃苦才说。殴打持续了约20分钟。
郎登山说:对你们这样的人可以过分没事。还说我们还有把啤酒瓶盖摘掉,用带压力满瓶酒的啤酒瓶直接塞到肛门里,没有不说的,对新疆人我们就是这么干的!
打完后柯磊和王兵两人就继续问。因为刑讯逼供,笔录上写了虚假内容,如纪广奎没说过到过巢湖市也被记上了,纪没签字。
一直讯问到3月19日天黑约18时,警察才把他送到巢湖市看守所。期间不给睡觉和休息,对手指头插牙签时不给上厕所,不让睡觉和休息,有墙上几百瓦的大灯强光照射纪。
三个人都穿便服,没出示证件,不讲姓名。
后来律师到办案中心查询,接待人员从电脑上查询到,纪广奎被连续讯问期间,从3月19日2时38分至18时许,共13小时22分钟。
纪广奎1994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以前自己得了严重的萎缩性胃窦炎,各大医院都看不好,参加了吉林省延吉的一次法轮功学习班,八天时间病就好了,久治不愈的咽炎也好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犯过。
当时都公开集体炼功,他经常到合肥市银河公园炼,最多有300多人,很多公务员也一起炼。
1999年7月20日迫害发生后,当地警察开始抓人,后来就不给公开炼了。但修炼法轮功对自己、家庭、社会都是有利的,没有危害社会。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经查,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为×教,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公布的14个邪教中都没有法轮功。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警察从他家中搜出的法轮功材料,不管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数量多少,都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中规了定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第二条第三款)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按照上述规定,警察郎登山、柯磊和王兵一起对纪广奎手指残忍戳进牙签、打耳光、拳头击打头部和胸部、手指弹打眼睛、脚踢、强光持续照眼、不给睡觉、不给上厕所、连续审讯近14个小时等十种方式涉嫌刑讯逼供,严重侵害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