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前进监狱狱警阻挠王树祥申诉并威胁家人

更新: 2017年04月17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法轮功学员王树祥的妻子臧利珍和儿子,到前进监狱一分监区会见了被非法关押在那里的王树祥,接待他们的狱警叫周连国。

臧利珍对狱警周说:“我今天带来了(请律师代理申诉)委托书,我要给王树祥签委托书。”周看了委托书说:“刑事是不行的。刑事的我们没有接到通知,要是民事的,针对退休金的(注:指王树祥工龄被警察恶意“丢失”二十七年一事),我们接到上面通知了,全力配合。”臧利珍说:“那是两回事,民事的法院已经判完了,已经胜诉了。”周说:“刑事的,在里边,如果有什么情况,检察院可以直接找他(指王树祥)。”

王树祥儿子问周:“像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呢?”周说:“找信访。”“刑事的没接到通知,我做不了主。”周威胁臧利珍说:“你的情况我了解,我正式警告你,到里面不能说不利于王树祥思想改造的话。”臧利珍说:“这跟思想改造一点关系都没有。”周说:“那你这样现在就停止你接见。”臧利珍说:“那你这么做就是违法的。”周说:“王树祥属于×教罪犯,你在里头会见途中流露出对政府不满,对国家批判法轮功不满,对国家定法轮功为×教不满,你这些东西已经传到里头了。”王树祥儿子说:“没说过呀。”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公民说真话,也是正当的。

臧利珍多次要求把委托书给王树祥,周就是不答应。并说臧利珍“很痴迷”,并要挟臧利珍不让见了,家属再三争取,周让家属保证不跟王树祥说影响他思想波动的话,不准提法轮功的任何东西。家属被迫答应了。

会见时,王树祥对家属说他想见律师。

在此,我们也正式警告周连国,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无论周连国以什么样的借口阻挠王树祥申诉,都是违法的。周说“我们没有接到通知”,这种话不该出自一个司法警察之口。法律明确规定的东西,作为司法警察,剩下的就是执行,还要等什么通知?难道法律明文的可以不执行,而与法律相违背的上级通知却要执行吗?

周连国的行为,一是作为王树祥所在监区当日接待警察,拒不依法履行替王树祥家人传递申诉委托书,涉嫌不作为;二是私设在押人员与家属的通话禁区,涉嫌干涉言论自由;三是说臧利珍“很痴迷”,涉嫌污辱人格;四是说“国家定法轮功为×教”于法无据。请问周警官:国家哪部法律把法轮功定为×教了?周此言论,还涉嫌诽谤法轮佛法。周的上述种种,已经记录在案。

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迫害法轮功是板上定钉的违法犯罪,执行这样的命令,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