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郭丹华说,上次开庭孔庆春要求看搜查录像,这次开庭让两位当事人看红旗派出所去年6月28日非法抓捕方彩霞、孔庆春的搜查录像。检察官庄宁首先重申了上次开庭对两位当事人的构陷。
看完录像后,孔庆春发表意见:
1、录像不完整,而且录像里也没有孔庆春本人。
2、他寄放在方彩霞住处100元面值共10000元的人民币下落不明。
3、录像里没有方彩霞,只能听到方彩霞的声音,不严谨。方彩霞发表意见:她在现场的100元面值共5000元的人民币不知去向。
针对他俩提出人民币的问题,公诉人庄宁未予以回答。而之前家属到红旗派出所找办案人员单伟要回人民币时,单伟说没有印字的人民币有可能作为犯罪工具,不予退回。
针对录像,公诉人庄宁出具了两份说明文件:一个是公安部门出具的,说明孔庆春不是在搜查现场抓的,是在小区的小广场上抓的;一个是证明搜查的时候发现的一部手机和U盘里,没有发现有关法轮功的内容。还有一份分析证明,分析证明是上次开庭时遗留的,用来说明搜查发现的法轮大法书籍,不能说明是搜查发现的打印机打印的。针对真相币的问题,律师与庄宁做了比较激烈的辩护。真相币是用来救人的,不能作为犯罪证据,这里不予赘述。
针对录像,两位律师都做了说明。孔庆春的律师说:
1、搜查程序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办案警察没出示搜查证,没穿警服,而且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在现场并没有当事人及家属及见证人,程序违法。
2、录像里没有孔庆春,与公诉人指控孔庆春无关联性。
方彩霞的律师说:
1、本案搜查扣押程序严重违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无标语人民币不应当扣押,还有些钱下落不明,严重违法。
2、扣押应当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没有经过当事人核对、清点、确认。
3、证明孔庆春不在现场,物品与孔庆春无关。
之后双方进入辩论阶段,法官首先询问两位当事人是否发言,之后问两位律师是否发言。方彩霞的律师说:上次已交的辩护意见,本次不重复。下面说一下新的意见:
1、起诉方彩霞正准备传播资料,纸币是收藏爱好,无证据证明要传播。
2、起诉两人制作资料,证据不足,电脑里没有电子版文档。真相币上的标语电脑里也没有电子版。当然,无论谁制作、散发资料也都没有罪。没制作、传播也没有罪。
3、刑法是处罚行为的,不是处罚思想,信仰属于思想范畴,不是刑法处罚的范畴。宪法第36条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不构成犯罪,家里持有法轮功资料也不构成犯罪,所以方彩霞的行为都是没有罪的。
4、宗教信仰自由这一个规定隐含了几个意思:(1)是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2)有制作法轮功资料的自由,同时也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出版自由,传播是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传播既是信仰自由内容,也是言论自由范畴。
律师说到这里时,检察官庄宁打断了律师,法官告诉律师,上次开庭说过的这次不重复,关于法轮功的性质上次已经说过了。
这时律师说只有最后一条了:方彩霞持有的资料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总之,方彩霞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要求无罪判决,无罪释放。
律师辩护后,检察官庄宁又对收藏纸币的问题提出异议,律师都予以回答。
最后律师说:“请法庭做出经得起考验的公证判决!”
迫害大连法轮功学员方彩霞、孔庆春责任单位信息: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6号(第五郡附近)
位置:第五郡附近,与甘井子区行政大厅、甘井子区检察院、甘井子区公安分局相邻邮编:116039电话:0411-8279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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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11-8658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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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405路到友谊桥站换乘9路至终点站南松路下车。
2.乘从前关至新兴绿城的车,在张前路站下车。
院长:陈朝仁 0411-82793701, 13304262929
副院长:苗刚 0411-82793702, 13504245600
副院长:张彬 0411-82793703, 13942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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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长:马玉柱 0411-82793705, 13130488811
于秀丽 0411-82793706, 13898635459
执行局局长:刘传霖 0411-82793708, 13704091267
办公室主任:孙博吉 0411-82793877,13700085246
刑庭庭长、法官:卢名利 0411-82793730(曾经多次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
刑庭法官:李增兰 0411-82793776(曾经多次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
刑庭法官:娄玉珍 0411-82793733(曾经多次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
刑庭法官:蒋春艳 0411-82793757
刑庭法官:段丽 0411-82793834
刑庭法官:金华 0411-82793897
刑庭法官:郭丹华 0411-82793996
刑庭法官:赵一铭
内勤:0411-82793941,0411-82793942
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路3号
位置:第五郡附近,与甘井子区行政大厅、甘井子区法院、甘井子区公安分局相邻邮编:116039大连甘井子区检察院检察长:林徽
办案检察官:庄宁
公诉一
赵 翔:86105024
刘忠林:86105050
晏 飞:86105050
于世明:86105024
公诉二:
庄 宁:86105022
张富丽:86105017
于 震:86105017
胡同军:86105022
未检:
孙媛媛:86105047
盖金梅:86105047
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派出所: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29号
位置:渤海红旗集团附近
邮编:116021
电话总机:0411-84211578
乘车路线:716 708 705 3 534 535 709 村湾家 ,
505前景街, 522前程南街
警察信息:
办案警察:单伟
所长:于利 0411-84203804; 84211578-223
教导员:王晓东 84211578-222
巡警中队长:张敬国 84211578-203
巡警副中队长:姜春辉 84211578-203
办案中队长:单伟 84211578-206
办案副中队长:吴庆 84211578-203
社区中队长:廖强 84211578-220
社区副中队长:李洪武 84211578-211
警员
宋丰毅 84211578-201
闫跃兵 84211578-201
陈维勇 84211578-201
郑洪新 84211578-201
赵德运 84211578-201
钟德君 84211578-201
刘国泰 84211578-201
谭洪宽 84211578-201
高树伟 84211578-201
孙增东 84211578-202
白静竹 84211578-202
张锦 84211578-207
邹洪庞 84211578-207
韩英勇 84211578-207
孙海波 84211578-204
王学文 84211578-204
刘洪俊 84211578-204
景昌鹏 84211578-204
张贵武 84211578-204
张新林 84211578-204
许杰光 84211578-204
姚有峰 84211578-211
周永明 84211578-211
于嘉杰 84211578-211
耿家海 84211578-211
蔡壮 84211578-211
李妍 84211578-101
吴智子 84211578-101
王佳玉 8421157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