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八点左右,就有当地民众陆续的来到法院门口聚集,到了九点钟,法院门口已聚集了几十人。九点二十分,民众排队登记个人身份后进入法院。
庭审于上午九点四十分开始。法官宣布法庭规则后,公诉人宣读案件起诉书,指控叶荣盛“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并提供一些所谓的“证据”。所谓的“证据”是摩托车上毛巾、头盔所收集的指纹DNW,移动公司提供的数据及被抄走的法轮大法书籍等私人物品,和所谓追击录像。
叶荣盛在自行辩护中指出,《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他并揭露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法官气急败坏猛敲锤,多次阻止叶荣盛的辩护。最后不让叶荣盛把辩护词念完。
整个非法庭审过程约二个小时,而律师的当庭辩护就占了半个多小时,这次请的是广东省维权律师刘正清律师作辩护律师。辩护前,刘律师先问当事人叶荣盛几个问题。
刘律师:叶荣盛,我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我。
叶荣盛:好。
刘律师:你为什么要炼法轮功?
叶荣盛:法轮功让我修心养性,祛病健身,身体健康。
刘律师:你炼法轮功的过程中,有没有谁控告你对人家造成侵害?
叶荣盛:从来没有。
刘律师:你炼法轮功,有没有想破坏哪一部法律或者哪一条法律的实施?
叶荣盛:我炼法轮功后,严格按照真、善、忍的法理做一个好人,从来没有破坏什么法律的实施。
接着,刘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以及叶荣盛修炼法轮功后的行为规范和现实情况,给叶荣盛作无罪辩护,刘律师的辩护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公诉人提供的所谓“证据”纯属捏造,是公安部在犯法。
2、法轮功问题属个人信仰问题,而信仰是受宪法保护的。
3、从构成犯罪的四要素来看,当事人只是修炼法轮功,并按真、善、忍严格要求自己,做好人,没有侵害他人,迄今为止,没有人对他提出控告,当事人也从来没有破坏哪一部或哪一条法律的实施,连主观意识都没有,因此,公诉人所列举的罪名是不符合事实,是不成立的。
整个辩护过程中,陈姓法官,多次阻止刘律师的辩护,最后不让刘律师把辩护词念完。在没有宣布什么庭审结果的情况下草草地收场。
叶荣盛,男,六十四岁,普宁市池尾镇合浦村村民。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广东普宁市大法弟子彭辉生路过该市燎原镇乌石路口,被躲在此处的揭阳市国安、普宁市国安和燎原派出所便衣绑架,所谓的理由是怀疑彭辉生在发法轮功真相短信,摩托车被强行推倒。叶荣盛立即上前制止。随后两人一同被绑架到燎原派出所。
广东省普宁市
政法委书记:谢荣标
副市长(负责公安、维稳):谢汉湖
副市长(负责法制、信访):张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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