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判善良妇女 齐齐哈尔公检法人员践踏法律

更新: 2017年06月08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齐齐哈尔看守所的简易法庭对现年六十岁的屈树荣女士非法进行第三次所谓“庭审”,五月四日下达了判决:判刑三年,并且罚款五千元。现在家属已聘请律师为屈树荣无罪辩护,已上诉到齐齐哈尔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屈树荣女士按照真、善、忍做人,二零一五年冬天来齐齐哈尔女儿家串门,在大街上给人一本含有法轮功真相内容的台历,被齐齐哈尔五龙派出所绑架、构陷。

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在齐齐哈尔龙沙区法院遭第一次非法庭审,律师在庭上有理有据的辩护,法庭上启动了排非程序。律师严肃指出此案证据不足,而且办案单位刑讯逼供已触犯法律。办案人五龙派出所的警察尹起才到庭后,接受律师质问也不否认刑讯逼供的事实。

当家属找到法院时,法院口头通知已撤诉,让回家等待。家属找到检察院,向公诉人要撤诉的书面文件,检察院、法院互相推诿不给撤诉书面文件,检察院又把案卷退回到派出所,继续捏造证据迫害屈树荣。

屈树荣女士在看守所被超期关押一年多时间,迫害致心脏病、高血压很严重,律师接见时,她记忆力和听力很不好,反应迟钝。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律师已向检察院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要求取保。但检察院未执行。而且又移交到了公安机关补充构陷证据。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看守所警察彭丽给屈树荣女儿一连打了八个电话,非常急促地通知家属屈树荣女士心脏病、高血压很严重。即使这样家属找到检察院要求放人时,检察院怕自己独自承担责任。还是把案卷移交到了法院。家属多次找到公检法要求放人,可是他们都说这事我们做不了主,我们说了不算,都是610定的。

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再次非法开庭,庭审期间律师询问庭长本次开庭是接着上次开,还是重新开,如果接着上次开,在法律上,已经过了两个月的期限,如果重新开,也已经过了调查阶段的期限。庭长孙晓光无法正面回答,只好休庭。

这三次非法开庭中公、检、法都是在捏造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一直没有明确,撤诉后的补充所谓证据程序违法。而且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酷刑迫害。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已经承认刑讯逼供的存在。相关的所谓证据应予以排除,没有证据证明屈树荣犯罪,所有的证据都是公检法蓄意捏造。

宪法保障信仰自由,《世界人权宣言》也保护信仰自由,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刑法三百条不适用与本案。“两高”对所谓的邪教问题的解释。违法《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无论是事实和法律都不能证明屈树荣有罪。重要的是,国务院和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不包括法轮功,指控屈树荣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无论有和无,无论多少,都不构成犯罪。依法应该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却明知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仍坚持起诉,是属于滥用公诉权的行为。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相关人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参与殴打、指控、给屈树荣判刑、迫害屈树荣的人员,善劝你们不要像是机器一样,不加自己的思考,一味的听从命令迫害好人;请为自己的未来想一想,一定要想清楚这个问题,冲动与盲从将来一定会吃大亏的。上边的错误决定,难道在执行时,不该多思考一下吗?

奉劝齐齐哈尔公检法人员:在大是大非面前,正与邪的面前,善与恶的面前,做出明确的选择。立即无罪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立即无罪释放屈树荣。法轮功无罪,修炼法轮大法无罪,参与迫害法轮大法弟子的人,才是真正的犯罪。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
地址:齐市龙沙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开发路 105号
领导
院长:姜兴波15146236777
武新桂18904524999
李向仁13803617618
薛平13796078567
刑庭:
田晓雪18045287580
张志华13846294936
孙晓光13845285136(直接责任人,庭长)
王亚明13845213797
扬大林13704825177
侯伟18704525177
杨文静13903620246(直接责任人,法官)
辛麟15636276677
刘佳18686934657
纪检科:
邵华18904527776
政工:
赵双玲13136636565(参加旁听)
于林13945237573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检察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路424号,邮编16100
检察长王艺0452-2347999
副检察长王晓斌0452-2333898
刘宝德0452-2348777
闫宪东13946284366、0452-3328218
公诉科:
科长郭洪峰13199625110、0452-2346988
副科长王维军13384522886、0452-2332886
谭开宇13845235698、0452-2335558
朱瑞建13946275057、0452-2337099
周俊东13945270232、0452-2345899
杜艳红13069995663、0452-2347599
内勤姜研:0452-2336161
魏芳2332877 手机13604521339
纪检组长:马辉2340506 手机13304529935 政治部主任刘玮 2332199手机 13945218299
侦查监督科长:王玉国:2336898手机 13946228927 副科长 陆一峰2349088手机 13945207138
科内勤:赵慧玲2346677手机 13895995797 周大雄 2340588 手机13945227188
李冬辉:2345895手机 13684529621
控告科:胡启民 2339200 手机13100993399 副科长 王辉2422000 手机13904524233
民事科长:王丽:2335559手机13945200126
职务犯罪科长:李 勇2334688 手机13945233958
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安分局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5号
局长余志强13019787797办2426558
政委柳玉国18604525110办2478709
副局长:
牟永才13945229666
马东奇13604822226
赵吉成13945208860
秦研13946223939
夏英杰:139 4628 6066(直接责任人)
政委 王宪光 办 2478709 手机 13836234567
副局长马东奇、陈立春
黄维民 办 2487104 手机 13359749191
孙湛淑 办 2487105 手机 13303623177
韩锐峰 办 2487103 手机 13354528888 于小彪 办 2487107 手机 13846218818 韩国栋 办 2487106 手机 13945236681
秦研 办 2425078 手机 13304520020 王希舜 办 2487127 手机 13019734618
付金秋 办 2423626 手机 13945207879 郭凤君 办 2412959 手机 13803620372
国保大队:大队长孙戈15694522228 曲宏伟13945260366 高文荣13945229576
高庆华13846219710

齐齐哈尔五龙派出所
教导员:杜海波 办2423571 13304520010
副所长:王法15145223555
周燕明13763512833
赵伟13504523938
闫峰13946291787
宇大成13009718678
民警:杨征13136619477
朱恩玉13836224579
王刚1 3904521579
陈学谦13304627769
李艳13303624444 王晓东15344622288 王全忠18249277878 王振会13945278707
吴永革15946261374 赵雅婕13009756286 冯兴昌13979625059 郭勇华15904527688
王忠义13945229627 常文斌13212967759 荣东梅13895992347 刘洋 15846206789
王长河13903627323 常绍军13846269996 仪忠权8615858 赵慧玲13504529193
刘 铭13303620505 刘春和13845206899 刘宝贵13846297007 林 凯 13766564599
苗彦华13803622600 刘 波13019731677 高 辉13946290668 梁林祥13895992821
马彩宝13895998767 梁红梅13846287588 赵晓彤13069735958 张 利13394520808
唐玉杰13946293801 宋 野13945203686 黄 钢13836247587 梁显鑫13199623505
孙博阳15845643979 孙岱林13836251278 白耀淳13796891797 姜楠15946268505
张 越15636966685
尹启才,13845206677.夏英杰,13946286066


齐市中法
中级法院法官:曹净
中级法院庭长:于春杰

相关单位人员信息
下载(29KB)